榮昌縣遠強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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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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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榮法民初字第0399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榮昌區(qū)人民法院 2015-09-06
原告:榮昌縣遠強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榮昌區(qū),組織機構代碼08632102-3。
法定代表人:鄧X,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粟XX,重慶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楊X,重慶川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榮昌區(qū),組織機構代碼證07725906-1。
法定代表人:楊XX,經理。
委托代理人:程XX,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榮昌縣遠強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強公司”)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千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遠強公司委托代理人粟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渝CXXX00號車輛的實際車主為姜軍,登記車主為榮昌縣遠強運輸有限公司,該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2015年3月13日姜迪富駕駛該車在貴州省修文縣三板大橋路段與同向行駛由林盛駕駛的貴AXXX80號、幸江駕駛的貴AXXXG3號、李江駕駛的貴AXXX0R車連環(huán)相撞,造成四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姜迪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經濟損失為21013元,原告要求被告在其賠償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卻以報險時所報駕駛員的名字與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載的名字不符為由拒絕賠償,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定損金額為20020元。實際車主姜軍在報案時稱駕駛員為姜迪華,但事故認定書上載明為姜迪富,原告投保時在被告提供的投保提示事項確認書上蓋章認可,證明被告已經告知原告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等十種情況,被告責任免除。被告認為有可能不是姜迪富開的車,原告不能提供姜迪華的駕駛證等材料,所以被告拒絕賠付。
經審理查明:渝CXXX00號車輛的實際車主為姜軍,掛靠于遠強公司,雙方于2014年10月22日簽訂了掛靠合同。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包含掛車),保險期間從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3月10日13時20分許,姜迪富駕駛該車在貴州省修文縣三板大橋路段與同向行駛由林盛駕駛的貴AXXX80號、幸江駕駛的貴AXXXG3號、李江駕駛的貴AXXX0R車連環(huán)相撞,造成四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當天公安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姜迪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四輛機動車駕駛員林盛、幸江、李江、姜迪富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認可,同時處理交通事故的警察也簽名并蓋章。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方人員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定損,損失為20020元,損壞的車輛進行了維修,汽車維修費發(fā)票合計金額21013元,庭審中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定損金額20020元予以賠償。被告認為有可能不是姜迪富開的車,原告不能提供姜迪華的駕駛證等材料,所以被告拒絕賠付。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汽車掛靠合同、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保單、汽車維修費發(fā)票、錄音光碟、投保提示事項確認書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渝CXXX00號車輛掛靠于遠強公司,遠強公司是該車的登記車主,是本案適格的原告。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姜迪富駕駛該車與其他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當天公安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姜迪富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四輛機動車駕駛員林盛、幸江、李江、姜迪富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認可,同時處理交通事故的警察也簽名并蓋章。被告僅憑報案時的錄音認為有可能不是姜迪富駕駛的車輛,拒絕賠償,但未能提供證據推翻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因此,對被告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方人員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定損,損失為20020元,事故車輛也實際進行了維修,產生維修費21013元,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定損金額進行賠償,屬于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榮昌縣遠強運輸有限公司事故損失費用20020元。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劉千軍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