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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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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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81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qū)-110、111號。
代表人崔文亮,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立君,天津理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耿曉冬,天津理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葛XX。
委托代理人邱完秋,天津正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葛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濱港民初字第33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8日,黑山縣金燕經(jīng)貿(mào)物流有限公司為遼G×××××號“豪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遼G×××××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投保了包括車輛損失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等多項險種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2月23日0時起至2015年2月22日24時止。2015年1月7日0時20分許,葛XX司機謝玉東駕駛投保車輛在津歧公路馬棚口二村路段與案外人王立慶接觸碰撞后,又與停放在路邊的王立慶駕駛的津A×××××號“豪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掛號“正康宏泰”牌重型罐式半掛車接觸碰撞,造成王立慶當場死亡及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謝玉東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此次事故中,黑山縣金燕經(jīng)貿(mào)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事故清障拖車施救費21000元、車輛鑒定費及綜合鑒定費5600元、存車費150元。在支付5300元拆解費后,投保車輛經(jīng)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大港價格認證中心評估確定,該車車物損失為53000元。另外,葛XX又支付了對王立慶所進行的酒精檢驗、尸表檢驗費1700元。葛XX要求按上述數(shù)額理賠,因雙方協(xié)商未果,故葛XX訴至原審法院。
另查,遼G×××××號“豪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遼G×××××掛號重型罐式半掛車實際車主為葛XX,黑山縣金燕經(jīng)貿(mào)物流有限公司同意由葛XX辦理領取車輛損害賠償款,該公司放棄對保險賠償款的主張。
葛XX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86750元(其中車損53000元、施救費21000元、檢測費7300元、拆解費5300元、存車費150元)。
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黑山縣金燕經(jīng)貿(mào)物流有限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在出現(xiàn)保險事故后,黑山縣金燕經(jīng)貿(mào)物流有限公司同意保險利益由葛XX主張,故葛XX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并無不妥。葛XX支出的施救費21000元、車輛拆解費5300元、酒精檢驗及尸表檢驗費1700元、車輛鑒定及綜合鑒定費5600元、存車費150元,系葛XX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中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上述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某保險公司認為投保車物損失評估數(shù)額過高,原審法院認為,該車損失經(jīng)鑒定部門評估確定,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該鑒定結論書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故原審法院對該鑒定結論書的證明力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應依據(jù)鑒定結論書確定的損失數(shù)額53000元向葛XX賠償。因事故相對方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應扣除事故相對方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負擔的100元,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辯稱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雙方均同意對更換下來的殘值折價在保險賠償款中扣除,依據(jù)公平原則和交易習慣,原審法院酌定殘值部分的價值為車輛損失的4%(2120元)為宜。故某保險公司應向葛XX賠償84530元。
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葛XX保險賠償款人民幣8453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85元,由原告葛XX負擔25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負擔960元。”
原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請求為:1、撤銷原審判決關于施救費21000元、車輛拆解費5300元、酒精檢驗及尸表檢驗費1700元、車輛鑒定及綜合鑒定費5600元、存車費150元的判定,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上述費用,異議金額3375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葛XX承擔。主要理由:1、關于施救費,根據(jù)《天津市救援托運收費管理辦法》、《天津市救援托運收費標準》的規(guī)定:10噸以上貨車及特種大型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即使采取最為復雜的特種作業(yè)方式,相關費用也僅為8000元,葛XX一審時主張21000元明顯過高,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其主張明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2、施救費、車輛拆解費、酒精檢驗及尸表檢驗費、車輛鑒定及綜合鑒定費、存車費均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我司賠償范圍,依據(jù)雙方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某保險公司賠償葛XX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但前述損失并非因交通事故所必然產(chǎn)生的費用,系間接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葛XX答辯認為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jù)提交。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本案的施救費、車輛拆解費、酒精檢驗及尸表檢驗費、車輛鑒定及綜合鑒定費、存車費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以及施救費確定的金額是否過高的問題。
首先,對于施救費部分,某保險公司稱原審判決認定數(shù)額過高,但對于葛XX在一審中提供的施救費發(fā)票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且沒有相關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某保險公司主張施救費部分原審認定數(shù)額過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關于減少施救費賠償部分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關于本案的施救費、車輛拆解費、酒精檢驗及尸表檢驗費、車輛鑒定及綜合鑒定費、存車費是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某保險公司所爭議的以上幾部分費用均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該幾項費用均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且以上費用都有葛XX在一審中提供的實際支付的發(fā)票為證,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4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梁 輝
代理審判員 王 娟
代理審判員 夏維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余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