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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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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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79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qū)。
代表人張根群,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申建東,天津盈冠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
委托代理人袁學桂,無業(yè)。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陳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濱港民初字第35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陳XX為其實際所有的冀R×××××/冀R×××××掛號重型罐車,分別在處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其中冀R×××××號車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35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人民幣500000元;冀R×××××掛號車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人民幣24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人民幣50000元,以上均為不計免賠率。
保險期間內(nèi),2015年5月7日5時20分陳XX雇傭的司機劉軍駕駛該保險車輛,沿港靜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大港港靜公路0公里100米時未能安全駕駛,致使車輛翻入路西側(cè)溝中,砸斷溝中的樹并砸到溝中的耕地,造成劉軍車上的乘車人魏學軍受傷,車輛、樹及耕地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港支隊趙連莊大隊認定,陳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受公安交管部門的委托,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大港價格認證中心對冀R×××××號車及第三者的損失進行價格鑒定,該車鑒定損失價格為人民幣97123元,第三者樹及路坡的損失價格為人民幣4100元。陳XX為此支付冀R×××××號車拆解費人民幣9700元、交通事故特種作業(yè)費人民幣11000元及冀R×××××掛號車修理費人民幣2000元、吊運費人民幣6000元,并支付本車乘車人魏學軍醫(yī)療費人民幣5632元,賠償?shù)谌邩淠炯奥菲聯(lián)p壞費人民幣4100元、耕地費人民幣1000元,陳XX以上損失共計人民幣136285元,陳XX因向某保險公司理賠未果,訴至法院。
又查,冀R×××××號車的登記所有人霸州市利華通達危險貨物運輸隊及冀R×××××掛號車的登記所有人霸州市潤澤危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分別出具證明,證明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及事故理賠權(quán)益人為陳XX。
陳XX就上述損失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故成訟。
陳XX的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人民幣136285元。
原審法院認為,陳XX作為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系本案的適格主體。本案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F(xiàn)該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陳XX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本案中,因保險事故造成陳XX本車及賠付第三者、乘車人損失合計人民幣136285元,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在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陳XX保險金人民幣136285元。某保險公司雖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鑒定人作出的車損鑒定意見有異議,但未有證據(jù)及理由足以反駁該鑒定意見,原審法院對該鑒定意見依法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抗辯施救費價格過高,陳XX提供了相應(yīng)的施救費發(fā)票予以證實,原審法院依法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辯稱拆解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該費用是被保險人陳XX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均應(yīng)當由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陳XX保險金人民幣13628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1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請求為: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向陳XX減少支付車損賠償金人民幣30000元和施救費費、拆解費人民幣20000元;2、上訴費由陳XX承擔。主要理由:1、某保險公司是與霸州市利華通達危險貨物運輸隊和霸州市潤澤危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陳XX不是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并且不是行駛證車主,所以陳XX不具有適格當事人身份;2、陳XX提交的證據(jù)為天津市大港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冀R×××××號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參與評選鑒定機構(gòu),屬于單方委托,侵犯了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權(quán)益,并且開庭時陳XX未提交修理發(fā)票,以證明車輛實際修理費用;3、掛車冀R×××××未評估,提供的修理費收據(jù)不具有收據(jù)的合法性,并且不認可其與本案的關(guān)聯(lián)性;4、賠償耕地損失人民幣1000元,沒有物價評估作證,不能確認損失項目和相應(yīng)金額。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陳XX答辯認為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jù)提交。
本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1、陳XX是否是本案
適格的當事人,能否作為保險公司賠償?shù)膶ο螅?、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陳XX的車輛損失包括牽引車車損和掛車車損,確定賠償?shù)倪^程是否合法以及確定的金額是否正確;3、本案的拆解費和施救費是否應(yīng)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以及確定的金額是否正確的問題。
首先,關(guān)于陳XX是否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能否作為保
險公司賠償?shù)膶ο蟮膯栴}。本案保險合同的相對方雖然是霸州市利華通達危險貨物運輸隊和霸州市潤澤危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不是陳XX,但是經(jīng)審查,一審審理期間以上兩個保險合同的相對方都向法院出具了相關(guān)的證明,證明車輛所有人和理賠權(quán)益人為陳XX,因此本院認為陳XX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F(xiàn)該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陳XX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其次,關(guān)于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陳XX的車輛損失包括牽引車車損和掛車車損,確定賠償?shù)倪^程是否合法以及確定的金額是否正確的問題。對于掛車車損部分,某保險公司就發(fā)生損失的事實在一審審理中予以認可,只是對產(chǎn)生損失發(fā)生金額的票據(jù)證據(jù)有異議,對此本院經(jīng)審查一審期間陳XX提交的收據(jù)和發(fā)票證據(jù),可以認定實際發(fā)生掛車損失人民幣2000元的事實。對于牽引車損失部分,某保險公司稱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大港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車損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其定損過高,該評估報告系在交通事故解決過程中,交管部門委托有資質(zhì)的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大港價格認證中心對受損車輛進行的評估,程序合法,對其評估結(jié)論應(yīng)予以認定,其作出的評估報告中對于牽引車車輛損失已做出了明確的結(jié)論。某保險公司雖對該評估報告持有異議,但并未提交推翻該評估報告的證據(jù),故某保險公司主張該評估報告定損過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綜上,某保險公司關(guān)于減少車損賠償部分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關(guān)于本案的拆解費和施救費是否應(yīng)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以及確定的金額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某保險公司所爭議的拆解費和施救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該項費用應(yīng)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且這兩項費用都有陳XX在一審中提供的實際支付的發(fā)票為證,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在書面上訴狀里提到的耕地損失人民幣1000元,由于該項內(nèi)容不包含在其書面上訴狀的上訴請求中要求改判的金額范圍內(nèi),故本院認為不屬于二審審理的范圍,不予審理。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梁 輝
代理審判員 王 娟
代理審判員 夏維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余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