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銓XX(深圳)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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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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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終字第29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09
上訴人(原審被告):科銓XX(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qū)(深圳)有限公司廠房1-4幢、新城社區(qū)竹園工業(yè)區(qū)第14、15、16棟。
法定代表人:李X甲,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XX,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X,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qū)。
負責人:張X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黃XX,廣東嘉得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X乙,廣東嘉得信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科銓XX(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銓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4)深寶法民二初字第2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案外人羅某某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保險,某保險公司向羅某某出具了機動車保險單,其上記載被保險人羅某某,保險車輛號碼為粵b×××××;廠牌車型:別克sgm7165atb,車輛種類為客車;初次登記日期為2013年3月;新車購置價人民幣7281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承保險別: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7281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17日。
2014年5月9日11時,羅某某將涉案車輛停放在深圳市龍華新區(qū)XXX工業(yè)園區(qū)內(nèi)。由于當日暴雨導致科銓公司的圍墻倒塌,圍墻倒塌后致使涉案車輛嚴重損壞。
事故發(fā)生后,羅某某向某保險公司索賠。2014年5月21日,羅某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協(xié)議書》,約定受損標的車按推定全損處理,總定損金額68100元,某保險公司一次性按47100元確定保險車輛事故損失金額,殘值由羅某某自行處理。2014年5月26日,某保險公司向羅某某支付了47100元賠償款。
某保險公司訴至該院,請求判令:1、科銓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支付47100元;2、科銓公司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某保險公司已向羅某某支付了賠償款,依法取得向責任人索賠的權(quán)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gòu)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quán)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案科銓公司的圍墻倒塌致使涉案車輛受損,科銓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沒有過錯,故應對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沏尮緫r償某保險公司47100元??沏尮巨q稱圍墻倒塌系大雨所致屬于不可抗力,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氣象雨量資料等證據(jù)證明大雨致圍墻倒塌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屬于不可抗力,故對科銓公司的抗辯主張,該院不予采信。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科銓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47100元。如果科銓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訴訟費489元,由科銓公司負擔。
上訴人科銓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科銓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原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并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以致于最后作出錯誤判決,二審法院依法應予糾正。理由如下:一、涉案保險事故屬于不可抗力,理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審法院忽略這一事實,判令科銓公司需承擔賠償款,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依法應予糾正。2014年5月11日,深圳遭受了難得一遇的大暴雨,城市各區(qū)均有不同程度受災,造成多起財產(chǎn)損失事故。根據(jù)公開新聞報道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證明,深圳市氣象局連日來持續(xù)發(fā)布暴雨預警,已構(gòu)成暴雨災害天氣,而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條款第四條規(guī)定,因暴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本次事故正是由于長時間暴雨沖刷導致上訴人圍墻倒塌,從而造成停在隔壁的涉案車輛嚴重受損。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公司,本身就需要承擔各種不可抗力的風險責任,因此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符合其與當事人簽署的保險合同約定及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由于該保險責任確實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并非科銓公司人為過錯導致,因此某保險公司在履行保險責任前,并未知會科銓公司就自行處理。
假如該保險事故屬于科銓公司過錯造成,首先應履行以下程序:(一)由當事人直接向科銓公司主張;(二)或由當事人報保險后,作為保險公司的某保險公司應該與科銓公司協(xié)商處理;(三)涉及的賠償數(shù)額及方式應該與科銓公司共同確認。但本案中,事故受害當事人向某保險公司報險后,某保險公司并未知會科銓公司要對該事故承擔責任,也未與科銓公司協(xié)商確定該事故的賠償數(shù)額,某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理賠后,直接以該圍墻屬于科銓公司為由提起所謂代位求償權(quán)訴訟,顯然違反了保險責任追溯的最基本原則。一審法院明知該保險事故屬于不可抗力事件,仍然判決科銓公司承擔該不可抗議力事故的責任,顯然于理不合,于法無據(jù)。該判決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二、涉案保險事故屬不可抗力,而并非科銓公司故意或過錯造成,不存在所謂代位追償?shù)囊蛩?。原審法院判令科銓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屬于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錯誤。根據(jù)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可以看出,連日深圳普降大雨,5月11日的暴雨雨量更是空前巨大,超過深圳多年的雨量記載,當天的暴雨天氣造成鐵路停運、市內(nèi)多處地區(qū)內(nèi)澇,屬于嚴重的自然災害。正是由于如此惡劣的災害天氣,才導致科銓公司的圍墻不堪重負倒塌,這屬于科銓公司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也無法控制的情形,屬于不可抗力,而此次事故是由災害天氣導致的意外事故,科銓公司對此并不存在任何過錯,科銓公司本身也是該意外事故的受害者。此外,在如此惡劣的天氣情況下,受害車主理應預見到圍墻有倒塌的風險,卻仍將車輛停放在圍墻邊,對此次事故的發(fā)生,受害車主具有一定的過錯。原審法院未考慮不可抗力的情形,進而認定科銓公司對圍墻倒塌存在過錯,需承擔賠償責任,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不當,依法應予糾正。
科銓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二、改判科銓公司不需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47100元;三、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本院二審調(diào)查時口頭答辯稱:一、科銓公司未能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造成侵權(quán)事故發(fā)生,具有過錯。二、依據(jù)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20條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科銓公司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依據(jù)《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有權(quán)向科銓公司追償。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科銓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時科銓公司住所地為深圳市寶安區(qū)(深圳)有限公司廠房1-4棟。根據(jù)深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官網(wǎng)查詢顯示,萬利塑膠(深圳)有限公司于1992年注冊登記,當時的住所地為深圳市××縣××園工業(yè)區(qū)。
本院認為:《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某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羅某某支付了47100元的賠償款,依法取得向責任人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關(guān)于科銓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科銓公司認為本次事故屬于不可抗力,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安豢煽沽Α弊鳛榉ǘ庳熓掠?,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深圳市氣象局網(wǎng)絡預警查詢》顯示,2014年5月5日,深圳市氣象局開始發(fā)布雷電、暴雨黃色預警信號,于5月8日暴雨黃色預警升級為橙色,全市進入暴雨防御狀態(tài)。涉案事故發(fā)生當日2014年5月9日,深圳市氣象局將暴雨橙色預警信號降級為黃色。由此可以事故發(fā)生之前深圳已經(jīng)連日暴雨,氣象局也發(fā)布了相應的預警信號,雖然暴雨作為一種天氣現(xiàn)象固然不可避免,但隨著現(xiàn)代科技的發(fā)展,其是可以預見的,其危害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沏尮舅诘闹駡@工業(yè)園萬利塑膠(深圳)有限公司廠房至今已建成并使用有20多年,科銓公司應當對該物業(yè)進行維護,避免給他人造成損害。在氣象局已連日發(fā)布暴雨預警信號的情況下,科銓公司應當預料到其所在工廠的斜坡有可能發(fā)生倒塌的可能性,其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隱患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未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因此造成涉案車輛的損失,其應當承擔責任??沏尮局鲝埳姘杠囍鲬旑A料到墻體有倒塌的危險,車主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本院認為,《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八十五條采用過錯推定原則,損害發(fā)生后,被侵權(quán)人證明自己的損害是因建筑物等脫落墜落造成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科銓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自己在涉案事故中沒有過錯,則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其主張涉案車主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977.5元(已由科銓公司預交),由上訴人科銓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袁 洪 濤
代理審判員 梁 晴 敏
代理審判員 曹 圓 媛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書 記 員 朱周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