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博供應鏈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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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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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終字第47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日博供應鏈有限公司(原名為深圳市日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qū)(辦公場所)。
法定代表人:王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唐X,廣東盟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江XX,廣東盟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qū)-10、17-28層、B座1-4、15-19層。
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X,廣東世紀華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市日博供應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4)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案外人深圳市卡XXX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XXX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xié)議書》,約定某保險公司為卡XXX公司在國內運輸的自用原材料、銷售的產品及材料加工等物資提供貨物運輸保險。保險期間為2012年5月30日起止2013年5月29日。
卡XXX公司委托日博公司運輸的一批貨物被盜。2013年5月31日,日博公司出具一份《事故情況說明》,內容為:致深圳市卡XXX服飾有限公司,我公司受貴司委托,將貴司貨物服裝由深圳運到山東。2013年4月23日,該批貨物在贛州市因運輸途中掛車篷布被人割開導致貨物被盜,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05542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013年4月27日,贛州市公安局開發(fā)區(qū)分局譚東派出所出具一份《報案筆錄》,其上記載司機王某某向派出所報案,稱案件經過情況為:我于2013年4月23日0時許從深圳華XX物流公司裝了一車貨運往山東臨沂,途經贛州外環(huán)贛州南服務區(qū)時發(fā)現(xiàn)掛車篷布被割開,車內貨物被盜15箱左右,價值約100000元??╔XX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卡XXX公司支付賠償款66491.46元。
日博公司確認與卡XXX公司存在長期的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但主張并不清楚貨物被盜事實,開具《事故情況說明》僅是為了配合卡XXX公司保險理賠,因為其將卡XXX公司托運的所有貨物交付了案外人深圳市昇XX物流有限公司運輸,故對詳情不清楚。此外,日博公司主張即使存在貨物被盜事實,對于賠償金額應按照運費的二至三倍賠償,并提交了《貨物托運書》及背面的物品托運合同。
某保險公司訴至該院,請求判令:一、日博公司支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66491.46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起訴之日起計算);二、日博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已向卡XXX公司支付了賠償款,依法取得向責任人索賠的權利。
卡XXX公司委托日博公司托運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丟失,日博公司作為承運人對貨物的毀損負有賠償責任。日博公司出具的《事故情況說明》已經明確確認了貨物丟失事實以及貨物價值,某保險公司向卡XXX公司支付的賠償款低于日博公司確認的105542元,故某保險公司訴請日博公司賠償66491.46元,于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日博公司辯稱不清楚丟貨事實,沒有事實依據,該院不予采信。日博公司提供的《貨物托運書》為日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對于格式合同中限制日博公司責任的格式條款即按運費之2-3倍賠償貨物損失,由于日博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合同相對方,故該限制賠償條款無效,故日博公司關于按運費之2-3倍賠償的抗辯主張,于法無據,該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主張日博公司賠償利息,于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日博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66491.46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31元,由日博公司負擔。
上訴人日博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未查清案外人卡XXX公司實際損失,而作出讓日博公司對某保險公司支付遠超出其被代位人損失的賠償??╔XX公司主張的丟貨價值明顯高于實際損失,某保險公司支付高于卡XXX公司實際損失的部分,無權向日博公司追償。
一、卡XXX公司托運該批貨物無保價,交付日博公司托運的服裝為已封閉的包裹。日博公司無法知道托運的每只箱子中服裝的具體數量,更無從知曉服裝的價值。貨物丟失后,卡XXX公司自行以日博公司名義書寫《事故情況說明》要求日博公司簽章,稱僅用于向保險公司理賠,并不代表實際損失金額。為此,日博公司在蓋章前,特注明“僅用于向保險公司理賠”。
二、《報案筆錄》中貨運司機僅對丟失貨物價值估計,并無實際依據,其稱價值約10萬元不能作為確定卡XXX公司丟貨損失依據。
三、某保險公司所提供的《貨品價值證明》顯示卡XXX按市場零售價確定丟貨價值,以此確定的價值明顯高于其實際損失??╔XX是生產商,其經營模式區(qū)別于零售商,以批量發(fā)貨給客戶為主。本案涉及丟失服裝也為卡XXX為青島中信銀行批量生產的工作服。按常規(guī),批發(fā)商拿貨價通常為市場交易價的20%-30%。即使卡XXX提供丟貨數量和市場零售價無誤,其損失最多不超過市場零售價的30%。某保險公司按卡XXX報價賠償,明顯高于其實際損失,超過的部分某保險公司無權要求日博公司賠償。
日博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日博公司無須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66491.46元;二、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在本院二審調查時口頭答辯稱:一、本案丟失貨物實際價值已經卡XXX公司確認,實際的承運人也進行了確認,日博公司主張的市場零售價,以及實際的價值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二、本案日博公司將相關貨物進行轉運并未得到卡XXX公司的認可。對貨物丟失其存在的明顯的過錯,應當按照與卡XXX公司的運輸關系承擔賠償責任。三、某保險公司已經向卡XXX公司支付了相關的賠款,其金額一審時也向法院提交相關的證據。綜上一審法院對本案的事實認定清楚,法律使用正確,應當駁回日博公司的上訴請求。
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某保險公司提交了《說明》一份,記載卡XXX公司系我司被保險人,以下案件該司已向我司索賠,索賠及理賠情況如下表:一、承運人日博公司,目的地山東,索賠金額105542元,理賠金額66491.46元。二、承運人深圳市鵬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XX公司),目的地北京,索賠金額1786826元,理賠金額393774.6元。三、承運人鵬XX公司,目的地營口,索賠金額210240元;理賠金額46357.92元。四、承運人鵬XX公司,目的地延吉,索賠金額447540元,理賠金額98682.57元。
另,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卡XXX核損計算方式:“核損金額=丟失數量×成本價或者吊牌價35%×(1-自負比例)。免賠為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5000元或損失金額10%,取高者。卡XXX賠案一般自負比例為30%?!?br>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已向卡XXX公司賠償了保險金66491.46元,卡XXX公司亦向其出具了《權益轉讓書》,某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了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卡XXX公司向日博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日博公司上訴主張某保險公司向卡XXX公司支付的保險金額過高,卡XXX公司按市場零售價確定丟失貨物價值,明顯高于其實際損失,按常規(guī)批發(fā)商拿貨價通常應為市場交易價的20%-30%?!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北景傅臓幾h焦點為:在服裝貨物運輸中,貨物發(fā)生損失有存在按吊牌價乘以一定比例進行賠償的交易慣例。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卡XXX核損計算》中有以丟失數量乘以吊牌價35%的計算理賠金額的方法,而卡XXX公司提交的《說明》顯示,某保險公司在向案外人鵬XX公司支付運至北京、營口、延吉的理賠金額均是使用“核損金額=丟失數量×吊牌價35%×(1-30%)計算方式,均以吊牌價再乘以35%計算理賠金額,某保險公司未能合理解釋在本案中,其向日博公司進行理賠時為何沒有使用吊牌價乘以35%來計算理賠金額,本院采信日博公司的主張,在服裝貨物運輸中,貨物發(fā)生損失,存在按吊牌價乘以一定比例進行賠償的交易慣例,其賠償金額可以以吊牌價乘以一定比例計算。結合本案的案情,本院酌定該比例為35%,則日博公司應當向卡XXX公司支付的貨物損失為36939.7元(105542元×35%)。日博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4)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14)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深圳市日博供應鏈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償款36939.7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731元(已由某保險公司預交),由上訴人日博公司承擔325元,某保險公司承擔40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462元(已由日博公司預交),由上訴人日博公司承擔650元,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81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袁 洪 濤
代理審判員 梁 晴 敏
代理審判員 曹 圓 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朱周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