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新中民金終字第25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新鄉(xiāng)市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陳丹,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段偉濤,王潔瓊,均系河南中原法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
負責人劉瑛,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冠,朱立松,均系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衛(wèi)輝市人民法院(下稱原審法院)2015年2月1日(2014)衛(wèi)民初字第14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前,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以其與被上訴人鄭XX之間的爭議事項已經(jīng)其雙方協(xié)商予以解決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本院依法準許了乙保險公司撤回上訴(另制作裁定書)。此次庭審,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潔瓊,被上訴人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5月11日10時20分許,鄭XX雇傭的司機牛江駕駛所有權屬鄭XX的號牌豫G×××××、豫G×××××號半掛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青銀高速吳靖段下行線1088㎞+850㎞處時,因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臨危采取措施不當,撞于中央隔離護欄和前方遇堵車未排隊等候而超越行駛的由趙成錄駕駛的晉J×××××、晉J×××××號半掛車車頭左側,造成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及路損之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交三大隊(下稱榆林交警大隊)處理,認定牛江與趙成錄互負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鄭XX的車損經(jīng)甲保險公司處定損為12000元,同時,鄭XX支付施救費5370元、停車費1305元、路損34860元、維修及配件費2325元,以上損失共計55860元。
鄭XX的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各一份,三者險限額為30萬元;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第三者險一份,限額為5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榆林交警大隊勘驗現(xiàn)場后,認定鄭XX所雇司機牛江與趙成錄互負同等責任,該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予以認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關于“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及第一百一十七條關于“……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鄭XX要求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其車損12000元、施救費5370元、停車費1305元、維修及配件費2325元、路損30165.80元,共計51165.8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鄭XX要求乙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路損4694.2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案經(jīng)調解未果,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相關民事法律解釋之規(guī)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范圍內賠償鄭XX車損12000元、施救費5370元、停車費1305元、維修及配件費2325元、路損30165.80元,共計51165.80元;二、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鄭XX路損4694.2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00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1150元,由乙保險公司承擔50元。
甲保險公司向本院上訴稱:一、原審法院對本案不具管轄權程序錯誤。1、根據(jù)分工原審法院民一庭只負責審理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不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由該院民一庭審理本案糾紛審理無法律依據(jù)。2、本案損失應先由侵權人即負同等責任的事故相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遺漏必要訴訟參與人,應發(fā)回重審。二、原審判決事實不清。1、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按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本案同等責任比例應為50%,原審按全責判定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錯誤。同時,原審對鄭XX是否在第三人處獲得賠償?shù)氖聦嵨床榍澹瑳]有證據(jù)證明鄭XX未獲得涉案其他車輛的賠償,也沒有出具將其他車輛應賠償?shù)臄?shù)額轉讓給我公司的承諾,應推定鄭XX在其他車輛處獲得了賠償,本案訴訟屬濫用訴權以期獲得不當利益。2、原審關于我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認定錯誤。在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部分相關規(guī)定的字體已經(jīng)加粗描黑,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鄭XX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足以證明已收到保險條款,其在庭審中對我公司舉證的投保單無異議,應當視同告知義務已經(jīng)盡到,該免責條款合法有效。三、原審關于損失的認定錯誤。1、有關維修費、配件費、施救費、停車費的票據(jù),均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真實性無法核實,我公司定損金額12000元中已包含全部損失,不應重復計算,停車費不屬保險賠償范圍。2、在車輛損失、配件費、施救費、停車費、路損中,包括其他侵權人應當承擔數(shù)額未扣除。本案事故是三輛車相撞,鄭XX在本次事故只承擔同等責任,還有一方承擔同等責任,一方不承擔責任,應當先扣除其他侵權人應承擔的部分和無責賠付部分。4、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三)項約定,因污染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山西公路路政補償清單中載明:柴油污染損失26100元,我公司不應負責賠償。四、原審判決要求我公司承擔訴訟費無法律依據(jù)和合同依據(jù)。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將案件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由我公司賠償鄭XX各項損失計12582元。
被上訴人鄭XX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答辯。庭審中,鄭XX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甲保險公司上訴所稱管轄權問題的理由沒有依據(jù)不能成立,其所謂的推定獲得賠償沒有依據(jù),油污損失是因事故造成,原審判決在保險合同范圍內的賠償沒有不當之處,鄭XX應當?shù)玫劫r償,甲保險公司上訴所說都是在推脫責任,本案保險合同并不牽涉第三方。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除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外,另查明:在案涉車輛道路交通事故中,趙成錄駕駛的晉J×××××、晉J×××××號半掛車受力之后,又撞于排隊等候通行的秦永海駕駛的晉E×××××、晉E×××××號半掛車左側,造成三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及路損之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榆林交警大隊進行的事故處理中認定,秦永海無責任。
本院認為:一、關于甲保險公司上訴所稱本案管轄權及遺漏當事人問題。
1、管轄權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與權限。甲保險公司上訴所稱管轄問題實系原審法院民一庭對本案糾紛審理的事項,此屬原審法院對其管轄案件在內部進行的具體分工問題,與原審法院對本案糾紛的管轄權沒有關聯(lián)。故其該項上訴理由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2、鄭XX本案訴訟系基于自己與甲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甲保險公司上訴所稱侵權人即事故相對方與鄭XX之間形成的系侵權法律關系,二者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據(jù)此,其該項上訴理由,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甲保險公司上訴所稱原審判決認定其未履行告知義務問題。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br>本案中,甲保險公司以鄭XX對其舉證的投保單沒有異議,鄭XX在投保單上簽字即表明其已收到保險條款,而保險條款中相關責任免除內容均用黑體字加粗,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為由,主張自己盡到法定的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責任免除條款合法有效。查看甲保險公司舉證的投保單,該投保單僅一頁,其中有關記載投保單已附投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及對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等明確說明的內容,其文字與投保單上的其他文字均使用無差異的同一字體,并無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作出提示的其他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識。故甲保險公司僅以鄭XX在投保單上的簽名為據(jù),稱相應保險條款向鄭XX交付及其提供的保險條款中有關責任免除條款的文字已經(jīng)加粗描黑具有明確提示和明確說明功效,主張視同其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案涉事故損失問題。
1、甲保險公司上訴所稱維修、配件費、施救費、停車費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訴訟中,鄭XX針對該部分費用的實際支付,在提供記載該費用收款收據(jù)的同時,還舉證了相應的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予以印證;據(jù)鄭XX舉證顯示維修、配件費實際發(fā)生于2014年5月25日,而甲保險公司定損時間為2014年6月4日,比較其中維修配件費金額,二者存在較大差別,甲保險公司并無相關舉證證明該費用已包含在其定損金額12000元內。故對甲保險公司所述,本院不予采信。2、基于柴油污染損失26100元系因本次事故造成、訴訟費系因本案糾紛形成訴訟產(chǎn)生,甲保險公司上訴所稱自己不應承擔責任的依據(jù),系以其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條款部分的內容,故對其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四、關于甲保險公司上訴所稱鄭XX是否在第三人處獲得事故賠償以及自己應當按事故同等責任比例承擔50%賠償責任問題。
1、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1kU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麜r,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景钢?,甲保險公司并無證據(jù)證明鄭XX已經(jīng)獲得涉案事故其他車輛的賠償,或者鄭XX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其以鄭XX未出具轉讓其他車輛應當賠償數(shù)額的承諾等為由,推定鄭XX在其他車輛處獲得賠償,并認為鄭XX本案訴訟屬于濫用訴權以期獲得不當利益,依據(jù)不足。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奔妆kU公司上訴所稱其應當按事故同等責任比例承擔50%賠償責任,實系減輕自己作為保險人保險責任的條款,屬于責任免除條款范疇,因該條款并未產(chǎn)生效力。故對其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合上述,鄭XX與甲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鄭XX訴求損失賠償金額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甲保險公司應予理賠。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765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天文
審判員 陳 潔
審判員 王師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劉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