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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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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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濰商終字第77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劉XX。
委托代理人:王XX,山東瑞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遲XX。
委托代理人:傅X,山東公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遲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法院(2015)臨商初字第8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遲XX的委托代理人傅X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15年6月2日,遲XX向一審法院訴稱:遲XX在某保險公司為魯G×××××(魯V×××××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商業(yè)險,投保車輛在保險責任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遲XX投保車輛、三者車輛損失、路產(chǎn)損失,但某保險公司未給予賠付。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43173元。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遲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存有保險合同關系屬實。遲XX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但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遲XX通過調(diào)解協(xié)議自行多承擔了賠償責任而放棄了第三者方的部分責任,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對于遲XX放棄賠償權利的,某保險公司不再承擔理賠責任。根據(jù)侵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遲XX將超過自身應承擔的賠償比例部分轉(zhuǎn)嫁到某保險公司是不合法的,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理賠責任。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8月11日,遲XX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魯G×××××(魯V×××××掛)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商業(yè)三者商業(yè)險、不計免賠險,約定主車三者保險金額300000元,掛車保險金額5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2015年1月31日,遲XX駕駛投保車輛在青銀高速公路發(fā)生三方交通事故,造成遲XX車輛、晉D×××××車、遼C×××××(遼C×××××)車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遲XX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遼C×××××(遼C×××××)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晉D×××××車無責任。2015年2月8日,交通事故三方在交警隊達成賠償調(diào)解協(xié)議,遲XX的車損69914元由遼C×××××(遼C×××××)車主承擔,晉D×××××車損38000元、施救費800元、遼C×××××(遼C×××××)車損3690元、路產(chǎn)損失683元由遲XX承擔。調(diào)解達成協(xié)議后,遲XX從遼C×××××(遼C×××××)車主實得賠償金69724元、支付晉D×××××車損38000元、遼C×××××(遼C×××××)車損3690元、路產(chǎn)損失683元、施救費800元。
原審查明的上述事實,有保險單、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稅務發(fā)票、當事人陳述等在案為證。
原審法院認為:遲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遲XX將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險,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遲XX的投保車輛發(fā)生了合同約定的理賠事由,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保險理賠事宜。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遲XX選擇按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而不是侵權法律關系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符合保險法司法解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對于遲XX已經(jīng)賠償?shù)臅xD×××××車主38000元、遼C×××××(遼C×××××)車損3690元、路產(chǎn)損失683元、施救費80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償責任,但應當扣減遲XX從晉D×××××車責任強制險中所得的部分賠償金[100元×69914元÷(69914元+3690元)]95元,即43078元。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獲得代位求償權后可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某保險公司以遲XX未按事故責任比例要求第三者承擔賠付義務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采納。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遲XX保險理賠款43078元;二、駁回遲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80元,減半收取4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保險事故中遲XX負次要責任,遲XX對第三者只負30%的賠償責任卻承擔了30%以外的損失,遲XX自愿多承擔的部分無權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如某保險公司賠付遲XX自愿承擔的第三者70%的損失將無法向三者追償,有失公平。一審認定遲XX在本案中要求賠償?shù)膿p失數(shù)額沒有相應的證據(jù)印證。綜上,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依法裁決。
被上訴人遲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對本案事故中造成的損失,遲XX在一審中提供了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汾柳路政大隊的路產(chǎn)損失683元的稅務發(fā)票、呂梁市離石區(qū)四皓停車服務部800元施求費稅務發(fā)票、呂梁市離石區(qū)新必達汽車服務中心38000元維修費稅務發(fā)票、呂梁市新必達汽車服務中心維修定價明細單三份(晉D×××××車損明細)、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公司賠款69724元的通知書(遼C×××××車賠付遲XX)、遲XX主張已賠付遼C×××××(遼C×××××)車損3690元。對本案保險事故中造成的上述損失數(shù)額,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均未提出異議,只是主張本案事故三車受損、兩車有責、一車無責、涉及交強險限額41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2000元限額、其余損失30%的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
另查:本案一、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遲XX投保險種相應的保險條款。
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實,有車損明細單、維修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三者路產(chǎn)損失賠償發(fā)票、當事人陳述等在案為證。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遲XX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權利義務約定明確,合法有效,對協(xié)議的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均應依約履行。遲XX作為被保險人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按約定支付相應的保險金。二審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一是遲XX主張的本案事故損失依據(jù)是否充分,二是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遲XX本案事故中的保險金數(shù)額。
(一)關于雙方爭議的遲XX主張的本案事故損失依據(jù)是否充分的問題:遲XX一審中提供的第三方路產(chǎn)損失683元的稅務發(fā)票、施救費800元的稅務發(fā)票、晉D×××××車的維修明細與維修費發(fā)票、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公司69724元的賠款通知書、主張已賠付遼C×××××(遼C×××××)車損3690元,某保險公司對此均未提出異議,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能夠證明本案事故的損失程度。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遲XX主張的本案事故損失沒有相應依據(jù)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二)關于雙方爭議的某保險公司應賠付遲XX本案事故保險金數(shù)額問題:本案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13087元(遲XX車損69914元+晉D×××××車損38000元+遼C×××××車損3690元+路產(chǎn)損失800+施救費683元),遲XX在交警部門調(diào)解過程中承擔的賠償義務為43173元,不足本案事故中損失的半數(shù)56543.5元,屬于承擔了本案事故的次要賠付義務,與遲XX所負本案事故次要責任能夠相互適應,遲XX與事故相對方在交警部門達成的事故處理調(diào)解協(xié)議并未加重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遲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按30%計算賠付金額沒有相應的依據(jù),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遲XX自愿多承擔了事故賠付義務的理由與本案事故的損失程度、遲XX承擔的賠付義務的比例不符,不予采信。
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減免本案保險金支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路志明
審 判 員 李金增
代理審判員 郭明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周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