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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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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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73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9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馮均開,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qū)-2301至2311。
負責人楊慶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鵬,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王XX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南民三初字第541號民事判決。宣判后,上訴人王XX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王XX為其號牌號碼為津M×××××奧迪轎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被保險人為王XX,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26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25日二十四時止。商業(yè)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限額為413520元)、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500000元)等險種,不計免賠率覆蓋上述險種。王XX按約交納保險費用。2014年11月23日,王XX駕駛被保險車輛沿津沽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行至事故地點時,遇陳洪清騎行電動自行車馱帶李寶均沿津沽公路由東向西行駛,王XX車左前部與陳洪清車左側相撞,造成陳洪清、李寶均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隊咸水沽大隊認定,王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洪清、李寶均于天津市津南區(qū)咸水沽醫(yī)院就診醫(yī)治。李寶均住院22天,醫(yī)生建議休假兩周,陳洪清于2014年12月5日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4年12月16日,經天津市津南區(qū)交通事故聯(lián)合調解工作中心調解,王XX因該事故一次性賠償李寶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及后期治療費等全部損失共計10000元;賠償陳洪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車損等全部損失共計540000元。王XX支出車輛維修費6500元、車檢費500元及痕跡檢測費2400元。庭后經法院調查,趙香云有子女共四人,分別為長女陳學敏、長子陳洪剛、次子陳洪清,三子陳洪強。其中陳洪剛和陳洪清已去世。另查,陳洪清及李寶均系配偶。趙香云生于1937年12月24日。趙香云、陳洪清、李寶均系農業(yè)家庭戶口。再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車輛在合法使用年限內,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具備駕駛資格。
原審法院認為,王XX與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及交管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在機動車損失險承保范圍內對王XX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系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津南支隊咸水沽公路大隊做出,可以證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及王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審法院予以確認。王XX因交通事故支出維修費6500元、車檢費500元、痕跡檢測費2400元。王XX提交的票據可以證明其損失,某保險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但未提交任何證據加以證明,原審法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納。王XX為陳洪清、李寶均支出醫(yī)療費,其中有證據支持的部分為4119.86元。王XX因該事故一次性賠償傷者李寶均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及后期治療費等全部損失共計10000元;賠償陳洪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車損等全部損失共計540000元,王XX對各項數(shù)額均無計算依據。在住院及休假期間,李寶均不能進行正常的勞動造成收入損失,王XX未提交證據證明李寶均的收入情況及損失情況,按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王XX應向李寶均支付誤工費的數(shù)額為28559÷365×36=2816.78元,伙食補助費為50×22=1100元,交通費酌定200元為宜。結合李寶均的傷情、治療情況,其不需要其他人員進行陪護,且未提供有人對其進行陪護的證明,故王XX向其支付的護理費不屬于合理費用,該費用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王XX并未提交李寶均需要進行后期治療的證據,故該費用不應由王XX承擔。王XX應向李寶均賠償?shù)臄?shù)額應為2816.78+1100+200=4116.78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北kU事故發(fā)生在2014年,故計算賠償金時應依據2013年度的標準。受害人的喪葬費應以天津市2013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260元/月)為標準,按六個月總額計算,金額為25560元。受害人家屬可得到的死亡賠償金應以天津市2012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5405元/年)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金額為308100元。本次事故造成事故相對方死亡,王XX給付其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為宜。某保險公司抗辯王XX已負刑事責任,故不應承擔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原審法院認為王XX所負刑事責任并不影響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故原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受害人陳洪清之母趙香云生于1937年12月24日,在陳洪清死亡之時年齡為77歲,為農業(yè)戶口,在陳洪清死亡之前有子女三人,分別為陳學敏、陳洪清、陳洪強。根據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某保險公司應付的被撫養(yǎng)人趙香云生活費應為5×13739÷3=22898.33元。王XX賠償金額包括陳洪清電動車車輛損失,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故該費用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王XX應賠償陳洪清家屬的數(shù)額應為25560+308100+60000+22898.33=416558.33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谏鲜鲆?guī)定,被保險人向第三者承擔的賠償責任中可以成為保險標的者,為全部賠償內容中的“依法賠償”之部分。法律雖然不禁止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協(xié)商確定賠償內容,但被保險人經協(xié)商確定的賠償義務中缺乏法律依據的部分,不能成為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進而不應當由保險公司在責任保險項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原告已就賠償數(shù)額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進行賠償,對于賠償數(shù)額中超過上述合理賠償范圍的部分,屬于王XX自愿給付,應由王XX自行承擔,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王XX因此次保險事故為三者支出醫(yī)藥費4119.86元,因該數(shù)額未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故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王XX賠付陳洪清死亡傷殘賠償金308100元,因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故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110000元,其余部分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付。王XX因交通事故造成己方財產損失9400元,賠付三者損失扣除交強險部分后為4116.78+416558.33-110000=310675.11元,上述數(shù)額未超出商業(yè)險各項保險限額,故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王XX4119.86+110000=114119.86元,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付原告9400+310675.11=320075.11元。因雙方未就車輛殘值達成一致意見,故該問題本案不予涉及。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付王XX保險賠償金114119.86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險范圍內給付王XX保險賠償金320075.11元;三、駁回王XX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57元,由王XX承擔798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4259元。
原審判決后,王XX不服提起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并判令某保險公司另行給付王XX保險賠償金85123.19元(包括陳洪清住院期間醫(yī)療費79300.03元;李寶均住院期間醫(yī)療費5823.16元);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為:涉訴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陳洪清住院期間發(fā)生醫(yī)療費79300.03元,李寶均住院期間發(fā)生醫(yī)療費5823.16元,該兩張住院期間醫(yī)療費票據丟失,一審庭審前,王XX向天津市津南區(qū)咸水沽醫(yī)院申請復印了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票據并加蓋了醫(yī)院財務章,該復印件和原件一致,足以證明王XX為受害者支付了醫(yī)療費,一審法院未采納上述醫(yī)院蓋章的復印件,僅支持了門診票據4119.86元,仍有85123.19元損失未獲彌補,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上訴請求。
某保險公司答辯認為,王XX并未提交上述兩張住院費票據的原件,不排除其通過原件利用不同的途徑通過不同機構進行報銷的可能性,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審理過程中,王XX提交李寶均簽字摁印的《情況說明》一份,載明“陳洪清與李寶均在醫(yī)院期間的醫(yī)療費共計89243.05元,全部由王XX支付,其中包括陳洪清住院期間已繳費79300.03元,門診醫(yī)療費2622.12元;李寶均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5823.16元,門診醫(yī)療費1497.74元,住院期間的兩張醫(yī)療費票據,票號0004919647、0004919648)由于保管不善,已經丟失?,F(xiàn)本人鄭重承諾以上情況屬實,并承諾丟失兩張住院期間醫(yī)療費票據,未進行任何形式的報銷,如情況不符,自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蹦潮kU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是認為不排除王XX使用原件通過其他途徑進行報銷的可能。另查明,一審期間,王XX提交票號為0004919647的李寶均住院醫(yī)療費票據復印件,以及票號為0004919648的陳洪清住院醫(yī)療費票據復印件,上述復印件均蓋有天津市津南區(qū)咸水沽醫(yī)院財務科印章,某保險公司對于上述醫(yī)療費的實際發(fā)生并無異議。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XX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上訴人王XX已經履行交納保費等合同義務,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范圍內履行賠償義務。關于雙方爭議的李寶均以及陳洪清住院醫(yī)療費共計85123.19元是否應該賠償?shù)臓幾h焦點,李寶均出具《情況說明》,證明上訴人王XX為陳洪清、李寶均支出了上述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某保險公司對于上訴費用的實際發(fā)生并無異議,僅認為不排除王XX使用原件通過其他途徑進行報銷的可能,但是并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王XX因涉訴保險事故為第三者支出的住院醫(yī)療費85123.19元應予支持,應先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范圍內賠付5880.14元,其余部分79243.05元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付。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付上訴人王XX保險賠償金120000元;
三、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險范圍內給付上訴人王XX保險賠償金399318.16元;
四、駁回上訴人王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057元,上訴人王XX承擔657元,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44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51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秀紅
代理審判員 畢云生
代理審判員 蘭 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王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