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謝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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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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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30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縣。
負責人:孔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X,男,漢族,住安徽省太和縣。
委托代理人:謝XX,太和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謝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15)太民二初字第001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謝X的委托代理人謝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10日,謝X為其皖KXXX6Z轎車與甲保險公司簽訂了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11日0時起至2014年9月10日24時止。2014年8月5日23時20分,李相佟駕駛該保險車輛沿太和縣鏡湖中路自東向西行駛至黨校門口處,將前方同向徒步行走的高磊撞倒致傷,事故發(fā)生后李相佟駕車逃逸。太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相佟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高磊無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謝X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駕駛員李相佟駕駛該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甲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肇事逃逸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范。甲保險公司以駕駛?cè)笋{車逃逸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仍應對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而保險公司未能舉出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公司已就駕駛?cè)笋{車逃逸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免責條款內(nèi)容對投保人進行了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故對甲保險公司的抗辯不予采信。對謝X要求平安財險太和支公司賠付保險金3028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謝X保險金30280元。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7元,減半收取279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甲保險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涉案保險車輛駕駛?cè)苏厥绿右?,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商業(yè)險的賠償責任。二、保險公司已經(jīng)盡到免責告知和明確說明義務。
謝X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時辯稱:一審判決合法公正。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規(guī)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材料。本院對原審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認證意見同一審一致。通過庭審調(diào)查,并綜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zhì)證情況,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在于駕駛?cè)苏厥绿右莸男袨槭欠癖厝粚е卤kU公司就商業(yè)險部分免責,以及保險公司就涉案免責條款是否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駕駛?cè)苏厥绿右莸男袨椴⒉粚儆诒kU公司法定的免責事由,保險合同中關(guān)于肇事逃逸的免責約定仍應屬于免責條款范疇,保險人應就該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確告知義務,該條款才對投保人發(fā)生效力。而在涉案投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欄僅僅有謝X的簽名,并未列明相應的免責條款,不能以此證明甲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謝X不產(chǎn)生效力。綜上,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7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偉
代理審判員 邵靜怡
代理審判員 葉志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