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常德市安順達物流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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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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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2428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 2015-12-28
原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許洪兵。
委托代理人譚偉紅,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常德市安順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三老。
委托代理人李牧軍
被告乙保險公司。
負責人胡忠貴。
委托代理人黃勇,湖南保協(xi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與被告、常德市安順達物流有限公司(安順達物流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譚偉紅,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黃勇、安順達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牧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甲保險公司訴稱:原告承保張俊昌所有的粵RXXX11號車交強險及機動車輛損失險等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2年1月17日至2013年1月16日。2012年6月13日,龔玉生駕駛安順達物流公司所有的,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承保交經(jīng)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湘JXXX2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J0802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搭載饒澤民和譚華梅,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住南行駛時至1892公里路段,先分別碰撞因交通堵塞而停放在快車道通行由徐先河駕駛的鄂FXXX35重型貨車他柵式貨車的尾部和停放在慢車道由秦本亮駕駛的鄂FXXX35重型倉柵式貨車,鄂PXXX35重型貨車被撞橫移前行又碰撞和騎壓停放在前方在同車道由張秀洛駕駛的粵RXXX11號輕型普通貨車上,并繼續(xù)推行粵RXXX11號輕型普通貨車撞入停放在前方同車道由程家興駕駛渝FXXX82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渝FXXX9掛重型低平板車的車底;緊接著,湘JXXX21/J0802
半掛車繼續(xù)向前碰撞停放在前方慢速車道由王平駕駛的豫NXXX63重型箱式貨車,并將豫NXXX63重型箱式貨車推向前碰撞停在前方同車道由張瑞財駕駛粵PXXX25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粵BXXX0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事故造成多人死傷和包括粵RXXX11號輕型普通貨車在內(nèi)的眾多財物受損。2012年7月4日,韶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龔玉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他人不承擔責任。后來,張俊昌就粵RXXX11號輕型普通貨車受損向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要求原告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50100元,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以(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220號民事判決原告支付保險金50100元。上述判決生效后,原告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履行了支付義務,并承擔了訴訟費1300元。原告認為,龔玉生系常德市安順達物流公司雇請的司機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安順達公司依法對粵RXXX11號輕型普通貨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乙保險公司承保龔玉生駕駛的湘JXXX21/J0802掛車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依法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現(xiàn)原告已粵RXXX11號輕型普通貨車的損失進行了無責代賠,依法可行駛代位求償權,被告應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50100元,訴訟費損失1300元。后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果,原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安順達物流公司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50100元,并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被告安順達物流公司支付原告訴訟費損失1300元,并判令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機動車第三都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
1、保單、保險費發(fā)票,擬證明原告承保的粵RXXX11號輕型普通貨車的投保情況。
2、(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220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原告賠償張俊昌車輛損失50100元和承擔訴訟費1300元。
3、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擬證明粵RXXX11號輕型普通貨車因交通事故損失鑒定為50100元。
4、實際支付明細信息表,擬證明原告已履行清城區(qū)法院生效判決義務并承擔訴訟費的事實。
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被告安順達物流公司所有的,乙保險公司承保的湘JXXX21/J0802掛車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法應承擔賠償粵RXXX11號輕型普通貨車的損失。
6、銀行記賬回執(zhí)和電子轉(zhuǎn)賬憑證,擬證明原告已履行清城區(qū)法院生效判決義務并承擔訴訟費的事實。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1、本公司承擔的替代賠償責任系限額內(nèi),不可能與車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此次交通事故中本公司作為安順達物流公司的承保人,其替代賠償責任已履行完畢,保險限額已經(jīng)賠完。本公司不可能超保額賠付;3、原告提起追償權沒有法律依據(jù),(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220號民事判決書沒有表明原告有追償?shù)臋嗬?、本公司不是侵權人,并無過錯,不應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被告乙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辯述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乙保險公司賠付情況說明及憑證,擬證明乙保險公司實際的賠付情況。
2、韶關市武江區(qū)民事判決書1組,擬證明被告乙保險公司保險限額已賠付完畢。
3、保單1組,擬證明湘JXXX21/J0802掛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的投保情況。
被告安順達物流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請已超過訴訟時效,本公司是車輛事故的掛靠公司,本案原告沒有要求實際車主承擔相應責任,表示同樣也放棄了物流公司的賠償權利。本公司不是本案追償權利的主體,因此原告對本公司追償沒有法律依據(jù)。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被告安順達物流公司為支持其辯述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車輛掛靠協(xié)議書1份,擬證明湘JXXX21/J0802掛車為龔玉生掛靠在被告安順達物流公司。
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兩被告對原告所舉證據(jù)1、2、3、4、5、6,均持異議;原告和被告乙保險公司對被告安順達物流公司所舉證據(jù)1,三性不持異議;原告對被告乙保險公司所舉證據(jù)3,三性不持異議,對證據(jù)1、2,持異議,被告安順達物流公司對被告乙保險公司所舉證據(jù)1、2、3,均不持異議。本院對證據(jù)綜合評定認為,對原告所舉證據(jù)1、2、3、4、5、6,被告乙保險公司所舉證據(jù)1、2、3和被告安順達物流公司所舉證據(jù)1,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根據(jù)本院采信的證據(jù),結(jié)合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以下案件事實:
原告承保張俊昌所有的粵RXXX11號車交強險及機動車輛損失險等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2年1月17日至2013年1月16日。2012年6月13日,龔玉生駕駛安順達物流公司所有的,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承保交經(jīng)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湘JXXX2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J0802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搭載饒澤民和譚華梅,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住南行駛時至1892公里路段,先分別碰撞因交通堵塞而停放在快車道通行由徐先河駕駛的鄂PXXX35重型貨車他柵式貨車的尾部和停放在慢車道由秦本亮駕駛的鄂FXXX35重型倉柵式貨車,鄂FXXX35重型貨車被撞橫移前行又碰撞和騎壓停放在前方在同車道由張秀洛駕駛的粵RXXX11號輕型普通貨車上,并繼續(xù)推行粵RXXX11號輕型普通貨車撞入停放在前方同車道由程家興駕駛渝FXXX82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渝FXXX9掛重型低平板車的車底;緊接著,湘JXXX21/J0802半掛車繼續(xù)向前碰撞停放在前方慢速車道由王平駕駛的豫NXXX63重型箱式貨車,并將豫NXXX63重型箱式貨車推向前碰撞停在前方同車道由張瑞財駕駛粵PXXX25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粵BXXX0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事故造成多人死傷和包括粵RXXX11號輕型普通貨車在內(nèi)的眾多財物受損。2012年7月4日,韶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龔玉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他人不承擔責任。后來,張俊昌就粵RXXX11號輕型普通貨車受損向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要求原告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50100元,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以(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220號民事判決原告支付保險金50100元。上述判決生效后,原告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履行了支付義務,并承擔了訴訟費1300元。原告認為,龔玉生系常德市安順達物流公司雇請的司機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安順達公司依法對粵RXXX11號輕型普通貨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乙保險公司承保龔玉生駕駛的湘JXXX21/J0802掛車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依法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F(xiàn)原告已對粵RXXX11號輕型普通貨車的損失進行了無責代賠,依法可行駛代位求償權,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提出前列訴訟請求。
另查明:龔玉生駕駛的湘JXXX2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J0802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掛靠在安順達物流公司,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韶關市武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乙保險公司已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滿額賠償完畢。
本院認為,原告甲保險公司在對粵RXXX11號車輛進行賠償后,有向?qū)嶋H侵權人進行追償?shù)臋嗬?,?jīng)審理查明,實際侵權人龔玉生駕駛車輛掛靠在被告安順達物流公司并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現(xiàn)由于龔玉生在事故中死亡,故原告要求被告安順達物流公司支付代位賠償金501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由于在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韶關市武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乙保險公司已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滿額賠償完畢,故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訴訟費損失1300元的訴訟請求,由于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常德市安順達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向原告甲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50100元;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100元,減半收取550元,由被告常德市安順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獻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倪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