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穆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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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終字第41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楊永增,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珂,女,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穆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山西正麒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穆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1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齊立波擔任審判長,法官王艷宏、鄭翔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珂,被上訴人穆XX的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穆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5年4月22日凌晨3時35分許,原告駕駛晉BXXXXX、晉BXXXX掛半掛車沿臨夏縣自北向南行駛至新絳縣北環(huán)路紅綠燈北口內時,與同方向在前行駛的韓海鵬駕駛的晉BXXXXX、晉BXXXX掛尾隨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新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韓海鵬無責任。晉BXXXXX、晉BXXXX掛半掛車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原告,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主掛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晉BXXXXX、晉BXXXX掛半掛車經(jīng)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公司評估,主車損失117050元、掛車損失3230元。事故發(fā)生后,三者事故車輛經(jīng)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公司評估車輛損失4280元,評估費500元,該項費用原告已墊付。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遲遲不予定損也不予賠償,無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20280元,施救費12000元,評估費5000元,對三者車墊付的車損4280元,評估費500元,以上共計14206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故發(fā)生、責任認定、投保情況均無異議。我公司對晉BXXXXX、晉BXXXX掛半掛車承保交強險,商業(yè)險,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險內賠償。本案產(chǎn)生的評估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關于具體賠償項目均有異議。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原告作為晉BXXXXX、晉BXXXX掛車輛的被保險人,在被告處為晉BXXXXX半掛牽引車投保交強險、保險限額為2628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以及保險限額為3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為晉BXXXX掛車投保保險限額為774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以及保險限額為5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以上險種均不計免賠,保險期限均為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2015年4月22日3時35分許,原告駕駛晉BXXXXX、晉BXXXX掛半掛車沿臨夏縣自北向南行至新絳縣北環(huán)路紅綠燈北口內時,與同方向在前行駛的韓海鵬駕駛的,由韓海武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尾隨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新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韓海鵬無責任。
關于被上訴人在一審中主張的各項損失,該院認定如下:
1、車輛損失費120280元,原告提供了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評價字(2015)第172號價格評估意見書予以證明,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認為原告系單方委托,評估報告的零件價格過高,評估報告更換配件與實際維修不符,原告需提供正規(guī)修理發(fā)票以及修理明細。被告提供了大同市魏都價格評估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魏都價評字(2015)第18號價格評估結論書,證明晉BXXXXX牽引車車損為87096元,原告訴求的賠償費用過高。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應當在收到被保險人索賠請求后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本案中,被告將事故損失的確定委托評估公司進行,2015年4月22日事故發(fā)生,2015年6月15日被告委托的機構作出評估意見,被告未及時定損,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故對被告提供的魏都價評字(2015)第18號價格評估結論書該院不予采納。原告提供的天評價字(2015)第172號價格評估意見書系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以及鑒定人員作出,且鑒定依據(j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該意見書該院予以采納,晉BXXXXX牽引車車損該院確認為120280元。
2、施救費12000元,原告提供了施救費發(fā)票予以證明,被告認為施救費價格過高,要求提供計算明細。原告主張的施救費,有正規(guī)發(fā)票證明,且發(fā)票均注明為該事故車輛產(chǎn)生的費用,故對該費用該院予以支持。
3、評估費5500元,原告提供了兩張車損評估咨詢費發(fā)票予以證明,被告對發(fā)票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因該費用屬于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應由保險人承擔,故該院予以支持。
4、對三者車墊付的車損4280元,原告提供了價格評估意見書予以證明,被告對價格評估意見書不認可。該院認為,該價格評估意見書系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該鑒定機構以及鑒定人員具有相應資質,且鑒定依據(j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不認可該意見書,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該鑒定意見的反駁證據(jù),故對被告的意見不予采納。原告的車損該院確認為4280元。
綜上,被上訴人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142060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以及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被告出具保險單,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以上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向被告主張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院予以支持。原告賠付三者車輛損失4280元,原告提供了韓海武出具的收條,韓海武作為三者車輛的所有人,收取原告支付的賠償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收條中有韓海武的簽名捺印,該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納。原告向被告主張責任保險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院予以支持。被告應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280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37780元。關于訴訟費,被告辯稱不承擔該費用,該院認為,訴訟費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的規(guī)定,由敗訴方負擔,對被告的意見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穆XX賠償三者車損費20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穆XX賠償三者車損費2280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穆XX車損費13778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41元,由被告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并給付原告)。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少承擔50684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其主要理由為::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jīng)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而本案被上訴人在上訴人積極定損后,要求車輛外定,故雙方協(xié)商委托了評估機構評估車損,隨后被上訴人便拒不配合理賠,又再次自行鑒定,違反了相關程序,故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評估報告不予認可;二、施救費12000元,雖為正規(guī)發(fā)票但并沒有相關計算明細和標準,不能證明費用的合理性與其與本次事故的相關性;三、評估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應由保險人承擔。
穆XX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經(jīng)審理查明,除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車輛損失和施救費偏高外,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其他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一審法院以被上訴人提交的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是否正確二、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支出的施救費的認定是否正確三、評估費、訴訟費是否應由上訴人承擔
關于車輛損失一節(jié)。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事故發(fā)生后其就與被上訴人協(xié)商委托了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但其并不能提供與被上訴人協(xié)商委托鑒定機構的證據(jù),被上訴人亦不認可其該項主張,故其該項主張不能成立。上訴人委托的評估機構在評估時沒有對車輛進行拆解,而被上訴人委托的評估機構在鑒定過程中進行了拆解,并以照片記錄,比較而言更為客觀準確、具體。在此情況下上訴人在一審時并未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故一審法院采信被上訴人提供的評估報告確定車輛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施救費一節(jié)。本院認為,上訴人雖認為施救費偏高,沒有費用明細,但并未提供反駁證據(jù),故一審法院根據(jù)被上訴人提供的施救費票據(jù)確認被上訴人實際支出施救費1200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評估費一節(jié)。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由于上訴人就車輛損失數(shù)額問題在事故發(fā)生后一個多月的時間都未給被上訴人明確的答復,并進入實質理賠程序,被上訴人訴前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并無不當,且其評估報告被法院所采納,故其因此支出的評估費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關于訴訟費一節(jié)。本院認為,由于上訴人不及時進行理賠,而導致被上訴人通過訴訟主張賠償,且請求得到支持,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由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訴訟費,一審法院對此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此項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6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齊立波
審 判 員 王艷宏
代理審判員 鄭 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魏捍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