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許XX、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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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三初字第98號 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 一審 民事 慈利縣人民法院 2015-12-16
原告楊XX,男,
委托代理人胡春秀,湖南湘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XX,男,
委托代理人陳光鋒,湖南慈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慈利縣。組織機構代碼79033691-5。
負責人向明,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龔奎,男,
原告楊XX與被告許XX、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由審判員李黎斌、徐年武與人民陪審員劉勇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春秀、被告許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光鋒、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龔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訴稱:2015年7月16日,許XX駕駛湘GXXX99號小型客車到楊XX經(jīng)營的洗車行洗車,因許XX無視洗車行的危險提示,徑直將車駛?cè)胱詣酉窜嚥僮鏖g,導致自動洗車設備嚴重受損,進而導致洗車行停業(yè)一個多月,造成楊XX遭受各種經(jīng)濟損失40800元。許XX在某保險公司為湘GXXX99號小型客車投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特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的設備維修費及停業(yè)損失共計40800元。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楊XX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視頻資料1份及照片4張(編號證據(jù)1),擬證明2015年7月16日,許XX無視危險提示,將湘GXXX99號小型客車駛?cè)朐娴淖詣酉窜囬g,損壞原告洗車設備的事實;
《機動車輛保險簡易賠案報告書》(編號證據(jù)2),擬證明許XX在車輛出險后向保險人報案及保險人受理該案的事實;
《價格認證結論書》及慈利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收費票據(jù)(編號證據(jù)3),擬證明楊XX因許XX的行為所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被慈利縣價格認證中心確認為4萬元及支出認證費用800元的事實;
4、維修費收據(jù)(編號證據(jù)4),擬證明因許XX的行為致楊XX為維修洗車設備支付維修費18870元的事實。
被告許XX辯稱:2015年7月16日,許XX第一次到楊XX的洗車行洗車,將注意力主要放在汽車駕駛上,加上楊XX設置的提示標志非常小、不醒目,無法讓許XX快速、準確看清提示內(nèi)容,故楊XX所訴許XX“無視危險提示”與客觀事實不符;楊XX的洗車設備受損是實際的,但楊XX并未因此停業(yè),故楊XX要求許XX賠償停業(yè)損失,沒有事實依據(jù);楊XX的洗車設備是因許XX到楊XX的洗車行接受消費服務才受到損壞的,洗車行雖設置了危險提示,但并未禁止顧客將車駛?cè)胂窜嚪?,且許XX在接受服務時已盡到了基本的注意義務,楊XX對涉訴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具有重大過錯,本案的全部損失應由楊XX自行承擔;即使許XX在本案中有過錯,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許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故許XX的賠償責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法院應駁回楊XX對許XX的訴訟請求。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被告許XX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視頻資料(編號證據(jù)5),擬證明楊XX(服務方)未對許XX(消費者)駕駛機動車進入洗車間進行引導、指導,是涉訴事件發(fā)生的主要原因,而許XX在接受服務時對涉訴事故的發(fā)生無主觀故意;
2、圖片4張(編號證據(jù)6),擬證明事故發(fā)生時,楊XX的洗車房是允許自行駛?cè)氲?,其設置的安全警示標志較小、不明顯,洗車房的作業(yè)模式有人工、機洗兩種;
3、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單(編號證據(jù)7),擬證明許XX在某保險公司為湘GXXX99號小型客車投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4、《湖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編號證據(jù)8),擬證明涉訴事故致許XX自車受損,支出修理費2400元的事實。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楊XX提交的《價格認證結論書》與某保險公司初步定損額5000元相差太大;維修中維修人員的差旅費、停業(yè)損失、訴訟費等都不屬于保險理賠的范疇,法院應駁回楊XX對某保險公司的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編號證據(jù)9),擬證明保險合同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約定了停業(yè)損失、訴訟費等不屬于保險理賠范疇。
當事人對相對方所舉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本院的認證意見及理由如下:
楊XX所舉證據(jù)1,許XX所舉證據(jù)5、6,系相對方圍繞事故發(fā)生原因等所舉的證據(jù),相對方及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關于事故發(fā)生原因及責任分擔。楊XX認為:上述證據(jù)證明了楊XX的洗車設備受損系許XX無視危險提示所致;許XX則認為:洗車行設置的安全警示標志較小、不明顯,且許XX(消費者)駕車進入洗車間時,洗車行并無專人進行引導、指導,是涉訴事件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某保險公司認為:證據(jù)表明事故的發(fā)生楊XX也有過錯;本院認為:許XX安全意識淡薄,直接將車駛?cè)胂窜囬g,是洗車行設備受損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楊XX明知消費者自駕車輛駛?cè)胂窜囬g存在設備損壞風險,但無具體的安全防范措施,亦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楊XX、許XX主張對方承擔全部責任的觀點,本院不予采納。關于楊XX洗車行系機洗和人工結合的操作模式,楊XX沒有否定,本院予以采納;
楊XX所舉證據(jù)2,兩被告均無異議。本院確認該證據(jù)的效力。該證據(jù)證明:許XX在車輛出險后向保險人報案及保險人受理該案的事實;
楊XX所舉證據(jù)4,兩被告均有異議。本院認為,證據(jù)4系修理人員出具的修理費收據(jù),雖在證據(jù)形式上存在瑕疵,但結合本案洗車設備受損需要維修的實際,本院確認:2015年8月20日,楊XX支出的修理費為該收據(jù)所載18870元;
楊XX所舉證據(jù)3,兩被告對《價格認證結論書》均持異議。本院認為,該結論書關于楊XX支出的修理費數(shù)額與本院對證據(jù)4的認證意見一致,本院確認該結論書關于楊XX支出的修理費數(shù)額的證明效力;但該結論書關于楊XX遭受21168元營業(yè)損失的結論,因無計算該營業(yè)損失數(shù)額所依據(jù)的事實、證據(jù)或法律規(guī)定,故該結論書關于楊XX營業(yè)損失的數(shù)額,本院不予采納;關于800元認證費用,兩被告亦持異議,但有認證事實及認證費用發(fā)票,本院確認楊XX因價格認證支出認證費用800元;
許XX所舉證據(jù)7,楊XX及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本院確認該證據(jù)的效力。該證據(jù)證明:許XX在某保險公司為湘GXXX99號小型客車投有交強險、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保額為12.2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50萬元,保險期間均自2015年6月15日00:00:00起至2016年6月14日23:59:59止;
許XX所舉證據(jù)8,楊XX及某保險公司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jù)系涉訴事故許XX本車受損支出修理費的證據(jù),該證據(jù)與本案楊XX起訴的財產(chǎn)損害賠償沒有關聯(lián)性;
某保險公司所舉證據(jù)9,楊XX、許XX均無異議。本院確認該證據(jù)的效力。該證據(jù)證明:保險合同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約定了停業(yè)損失、訴訟費等不屬于保險理賠范疇。
根據(jù)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及本院認定的證據(jù),本院確認本案基本事實如下:
楊XX系個體工商戶,在慈利縣零陽鎮(zhèn)鯉魚橋居委會5組經(jīng)營“我愛我車汽車美容中心”,從事汽車洗車、美容等服務。該汽車美容中心有一臺自動洗車設備,為確保安全,受洗的汽車進入洗車操作間應遵循特定的操作規(guī)程,為此,該汽車美容中心在操作間入口的墻上設置了空擋、松開手剎等的警示標志。2015年7月16日,許XX駕駛湘GXXX99號小型客車到該汽車美容中心洗車,因不熟悉洗車的相關規(guī)程,該汽車美容中心也未派人引導,許XX就徑直將車駛?cè)胱詣酉窜嚥僮鏖g,從而導致楊XX的自動洗車設備受損。該洗車設備受損后,原、被告雙方就設備修復事宜未達成一致協(xié)議,楊XX只得自己聘請專業(yè)人員對設備進行修復并支付維修費18870元。2015年8月20日,該洗車設備的修理工作完畢,并再次投入使用。洗車設備修理期間,該汽車美容中心的洗車業(yè)務受到一定影響,但并未停業(yè)。另查明,許XX在某保險公司為湘GXXX99號小型客車投有交強險、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等,交強險保額為12.2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額為50萬元,保險期間均自2015年6月15日00:00:00起至2016年6月14日23:59:59止。涉訴事故發(fā)生后,許XX向某保險公司報告了出險情況,某保險公司也派員到現(xiàn)場進行勘察、定損,但三方當事人對損失數(shù)額存在分歧。2015年8月25日,慈利縣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委托慈利縣價格認證中心對涉訴事故損失進行價格認證,2015年9月16日,慈利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價格認證結論書》,認定:楊XX的洗車設備維修損失為18870元,停業(yè)損失為21168元,兩項取整數(shù)為4萬元。為進行相關損失評估,楊XX支付價格認證費用800元。2015年10月21日,楊XX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40800元。
本院認為,2015年7月16日,原告楊XX經(jīng)營的“我愛我車汽車美容中心”的自動洗車設備受損系被告許XX忽視洗車行的安全警示,徑直將車駛?cè)胱詣酉窜嚥僮鏖g所致,故原告楊XX要求被告許XX賠償設備維修費18870元損失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符合法律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系湘GXXX99號小型客車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險的承保公司,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楊XX的維修費損失18870元,先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2000元;所余1687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予以賠償。自動洗車設備受損,對原告楊XX洗車行的業(yè)務產(chǎn)生一定影響是客觀的,但原告請求賠償停業(yè)損失的證據(jù)不足,加上楊XX的洗車行在設備維修期間并未完全停業(yè),且楊XX的洗車行雖設置了安全警示標志,但并未安排專人督促駛?cè)氩僮鏖g的車輛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其對自動洗車設備受損亦存在過錯,根據(jù)“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guī)定,停業(yè)損失以原告楊XX自行承擔為宜。楊XX要求許XX賠償認證費用800元的訴訟請求,有證據(jù)證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楊XX因涉訴事故所遭受的維修費損失18870元,由被告中國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公司予以賠償;原告楊XX因價格認證所支出的認證費800元,由被告許XX予以賠償。上述執(zhí)行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完畢;
二、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20元,由原告楊XX負擔420元,被告許XX負擔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黎斌
審 判 員 徐年武
人民陪審員 劉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