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政和支公司與吳XX、吳卓貴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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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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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民初字第1363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政和縣人民法院 2015-12-28
原告某保險公司政和支公司,住所地政和縣。
代表人張榮祥,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書峰,福建聯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XX,男,住政和縣。
被告吳卓貴,男,住政和縣。
原告某保險公司政和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政和支公司)訴被告吳XX、吳卓貴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鄭和興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日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人保財險政和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書峰、被告吳卓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XX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人保財險政和支公司訴稱:2014年7月30日12時許,被告吳XX無證駕駛被告吳卓貴所有的閩HXXX11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從政和縣城南門往新南莊方向行駛,途經新南莊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由謝孝應駕駛的閩HXXX4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時,碰刮閩HXXX46號摩托車,造成謝孝應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吳XX駕車逃逸,政和縣公安交警大隊于2014年8月10日為本次事故作出了第2014003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XX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謝孝應不負事故責任。受害人謝孝應經住院治療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政和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政和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中直接賠付給原告謝孝應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計27948.30元?!痹撆袥Q生效后,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受害人謝孝應賠付了27948.30元。根據交強險保險合同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保險人只負責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的墊付責任,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而且對于墊付的醫(yī)療費也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另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期限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綜上所述,按照交強險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人在交強險中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如有先行向受害人賠付,保險公司依法享有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為此,原告向受害人謝孝應賠付了交強險的賠償款項后,有權向侵權人進行追償,另外,因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吳卓貴作為車輛所有人將車輛交給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其也存在過錯,應當與被告吳XX承擔連帶的償還責任。請求判令:被告吳XX、吳卓貴共同連帶償還原告保險理賠款27948.30元;本案訴訟費由兩位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吳XX未出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
被告吳卓貴辯稱:不同意賠這個錢,車輛已經投保了,應該由保險公司賠付,且吳XX是在被告吳卓貴不知情的情況下把車開走的。被告吳XX已經支付給受害人謝孝應17000元,其余的錢不應該再由吳XX賠償。
原告為支持訴訟主張,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經過和交警認定吳XX負全部責任。。
證據2、《機動車交通險保險單(抄件)》證明肇事車輛閩HXXX11三輪摩托車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
證據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證明駕駛人無證駕駛,保險人只負責在交強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的墊付責任,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而且對于墊付的醫(yī)療費也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證據4、《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證明閩HXXX11號三輪摩托車的所有人為吳卓貴。
證據5、政和縣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227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政和縣人民法院判決原告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受害人謝孝應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27948.30元。
證據6、《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證明原告依判決書于2015年6月26日向受害人賠付賠償款27948.30元。
根據上述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確認以下事實:2014年7月30日12時許,被告吳XX無證駕駛被告吳卓貴所有的閩HXXX11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從政和縣城南門往新南莊方向行駛,途經新南莊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由原告謝孝應駕駛的閩HXXX4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時,碰刮閩HXXX46號摩托車,被告吳XX駕車逃逸。政和縣公安交巡警大隊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第20140033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吳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造成原告謝孝應左鎖骨頭骨折,頭皮血腫,在政和縣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4年10月14日,期間自8月25日以后時有掛床未用藥,共花費醫(yī)療費21670.30元,被告吳XX、吳卓貴給付了17000元。政和縣醫(yī)院評估原告再次手術費6000元。2015年2月5日,原告謝孝應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人保財險政和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交通事故損失120000元;被告吳XX、吳卓貴連帶賠償原告在本起事故中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39259.67元。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作出(2015)政民初字第227號民事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政和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中直接賠付給原告謝孝應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計27948.30元。二、被告吳XX、吳卓貴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謝孝應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21237.30元,扣除先行給付的17000元,尚應支付4237.30元。”該判決生效后,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通過本院向受害人謝孝應履行了賠付義務。
本院認為:原告人保財險政和支公司在被告吳XX交通肇事后,根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向受害人支付“交強險”賠償款27948.30元。由于被告吳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駕駛證”的規(guī)定無證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原告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被告吳卓貴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明知被告吳XX沒有機動車駕駛資格,仍讓其駕駛該車輛,存在過錯。原告訴請被告吳XX、吳卓貴連帶償還原告保險理賠款27948.3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吳卓貴辯解車輛已經投保了,應該由保險公司賠付,沒有法律依據,辯解被告吳XX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把車開走,缺乏證據支持,均不予采信。被告吳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視為相應的抗辯權利,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XX、吳卓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政和支公司保險理賠款2794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99元,減半收取249.5元,由被告吳XX、吳卓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鄭和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