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歐陽XX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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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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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民終17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賀峰,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莫平,湖南理定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蘇雨薇,湖南理定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歐陽XX,男,漢族,住益陽市赫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龔敬,湖南天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蔡鶴,湖南天聲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歐陽XX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蘇雨薇、被上訴人歐陽XX的委托代理人龔敬、蔡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歐陽XX為其所有的湘H-00698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4年6月21日零時起至2015年6月20日24時止。其中車輛損失險責任免除條款第五條第八項約定:“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保險公司車輛損失險不負賠償責任”。2014年9月8日1時10分許,歐陽XX之子歐陽懿駕駛湘H-00698號轎車與郭磊駕駛的轎車相撞,致使湘H-00698號轎車車輛受損。2014年11月20日,益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歐陽懿與郭磊應負事故同等責任。湘H-00698號轎車車損經(jīng)某保險公司定損為248999元。2014年12月11日,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委托,益陽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湘H-00698號轎車車損為299800元,用去鑒定費5000元。該車經(jīng)4S店修理,用去修理費248999元。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時,湘H-00698號轎車的車輛實際駕駛員為歐陽懿,并非主動報案的張蓮香,兩人系男女朋友關系。事故發(fā)生前一天的晚上,歐陽懿在并沒有吃晚飯的情況下去了北美陽光城內(nèi)的棋牌室。該棋牌室由老板歐玲所開,歐陽懿除了去跟歐玲的兒子打了半個多小時的籃球外,就一直在該棋牌室看其朋友張蓮香打牌,還經(jīng)常與老板歐玲聊天、喝茶,飲酒。次日凌晨1時許,歐陽懿駕駛湘H-00698號轎車送其朋友張蓮香回鵬利廣場,行至世紀大廈左轉彎時與由東往西行駛的湘BXXX71號車輛相撞。事故發(fā)生后,張蓮香進行了報案并通知了某保險公司,從事故發(fā)生后,歐陽懿一直在事故現(xiàn)場?,F(xiàn)場證人鐘創(chuàng)陳述道:“事故發(fā)生時,我在事故現(xiàn)場,并與歐陽懿交談了二十分鐘到三十分鐘的樣子,他沒有喝酒,也沒有服用精神藥品之類的東西,是一種很正常的精神狀態(tài)”。駕駛員歐陽懿在交警部門的詢問筆錄中陳述道:“因為當時沒有帶駕駛證,所以我講是我老婆開的車,當天晚上我一直陪著張蓮香在北美陽光城打麻將,我在旁邊看著,那天晚上我沒有吃晚飯也沒有喝酒”。
原審法院認為,歐陽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歐陽XX投保車輛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應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湘H-00698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582900元且不計免賠,故某保險公司應對歐陽XX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駕駛員歐陽懿存在掉包、逃逸行為,車損險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經(jīng)查,交警部門已證實事故發(fā)生時湘H-00698號轎車的駕駛員為歐陽懿,交警部門認定歐陽懿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系交通事故成因責任,且歐陽XX提供證據(jù)證實歐陽懿在駕駛該車輛時適駕,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歐陽XX所有的湘H-00698號轎車車輛損失經(jīng)某保險公司定損為299800元,湘H-00698號轎車經(jīng)4S店修理,用去修理費用248999元,故依法認定湘H-00698號轎車車輛損失為248999元。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歐陽XX保險理賠款248999元。一審案件受理費587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035元,由歐陽XX負擔835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錯誤,僅憑兩位證人的主觀判斷認定車輛實際駕駛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是處于適合駕駛的狀態(tài)是武斷的,沒有事實依據(jù),且判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錯誤。在本車輛事故中的實際駕駛人歐陽懿僅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根據(jù)車輛保險條款第二章車輛損失責任險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僅承擔車輛損失50%的責任,另外50%的責任應找對方車輛承擔。全部承擔賠償責任顯然不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承擔訴訟費不當,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和費用,應不承擔訴訟費用。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歐陽XX答辯稱,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認定歐陽懿處于適合駕駛狀態(tài)完全正確,雖然事故發(fā)生后報案駕駛員為張蓮香,但交警部門在《事故認定書》中已經(jīng)認定湘H-00698小型轎車的駕駛員為歐陽懿,查清了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及性質,未加重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某保險公司主張的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對此條款進行法律規(guī)定的明確提示說明,也未對該條款進行加粗加黑等提示,該責任免除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訴訟費用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大部分訴訟費用于法有據(jù)。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基本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歐陽XX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全面履行義務。歐陽XX所投保車輛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湘H-00698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582900元,且不計免賠。某保險公司應對歐陽XX的車輛損失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雖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保險車輛湘H-00698轎車駕駛員為歐陽懿,但現(xiàn)場投案駕駛員為張連香,致歐陽懿駕駛狀態(tài)無法認定”。但是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即詢問了湘H-00698轎車駕駛員歐陽懿、隨車人員張連香以及肇事相對方郭磊,歐陽懿、張連香向交警說明了因歐陽懿沒有隨身攜帶駕駛證而由張連香代為報案的情況;歐陽懿、張連香、郭磊以及在一審中出庭作證的歐玲、鐘創(chuàng)均證實歐陽懿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一直在現(xiàn)場。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具有《機動車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五條(八)規(guī)定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xiàn)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情形,并以此作為不承擔理賠責任的理由,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義務,應當認定免責條款無效,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訴訟費用的負擔,依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大部分訴訟費用于法有據(jù),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24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夏立群
審判員 徐學慶
審判員 彭 青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 崔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