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遠縣順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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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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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終字第0002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0
上訴人(原審原告):定遠縣順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謝XX,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會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定遠縣順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豐汽運公司)因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順豐汽運公司系皖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M×××××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的所有人。2013年3月5日,順豐汽運公司為皖M×××××、皖M×××××掛號車向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及保險金額分別為26.20萬元、8萬元不計免賠的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3月5日至2014年3月5日),相應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欄中均載明“2、本人確認已收到了《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順豐汽運公司均在投保人簽章處蓋章確認?!镀桨矙C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三條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四)本車所載貨物的撞擊、腐蝕;……(八)違反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guī)定;……”等內容。
2013年5月17日,王國兵駕駛皖M×××××/皖M×××××掛號車沿G104線由北向南行駛至939KM+500M處,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緊急剎車,導致車載貨物(角鋼)擠壓駕駛室,致王國兵和車內乘坐人周金安兩人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五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王國兵駕駛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操作不當,裝載貨物超載,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由王國兵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3年6月20日,順豐汽運公司支付五河縣北方交通服務中心皖M×××××/皖M×××××掛號車施救費10000元。2014年3月21日,順豐汽運公司支付定遠縣藍盾交通施救有限公司施救費3800元。
2014年8月25日,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安徽匯嘉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皖M×××××/皖M×××××掛號車在涉案事故中的損失進行了評估,估損總值為104355元,某保險公司支付評估費6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應當滿足以下三點:(1)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條款;(2)保險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3)保險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作出明確說明。一、關于保險人是否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條款:順豐汽運公司在投保單上蓋章予以確認,表示其已收到《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可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已經向順豐汽運公司提供了保險條款。二、關于保險人是否就免責條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險條款中,“第三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四)本車所載貨物的撞擊、腐蝕;……(八)違反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guī)定;……”的文字表述出現在“責任免除”一章中,以黑體字標注,以加黑方式突出印刷,足以引起普通閱讀者的注意;結合投保單標題下方“投保須知”中特別提示投保人仔細閱讀黑體字標注部分的條款內容,故可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經作出足以引起順豐汽運公司注意的提示。三、關于保險人是否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作出明確說明:保險條款關于“本車所載貨物的撞擊、腐蝕”及“違反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guī)定”的文字表述明確清楚,不存在歧義,能夠為常人所理解,順豐汽運公司作為經許可經營普通貨運的公司,顯見其具備理解相關道路交通法規(guī)和法律常識的能力,結合投保單上“投保須知”和“投保人聲明”的內容及順豐汽運公司的蓋章,可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已向其解釋和說明了保險條款有關責任免除的規(guī)定,盡到了對免除責任條款內容的明確說明義務。
根據本案中的事故認定書,五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已認定事故發(fā)生的經過是緊急剎車導致車載貨物(角鋼)擠壓駕駛室、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之一是皖M×××××/皖M×××××掛號車裝載貨物超載,符合《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的免責事由即“本車所載貨物的撞擊、腐蝕”、“違反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guī)定”,故某保險公司對順豐汽運公司在涉案事故中的車輛損失免除保險責任。順豐汽運公司雖辯稱某保險公司應進一步舉證證明是否超載,但在事故認定書已認定皖M×××××/皖M×××××掛號車裝載貨物超載的前提下,應由順豐汽運公司負擔證明皖M×××××/皖M×××××掛號車裝載貨物符合核定載質量的舉證責任。
關于某保險公司認為其申請重新評估的評估費用應當由順豐汽運公司負擔的意見,因某保險公司對順豐汽運公司的訴訟請求認為應當免除其保險責任,并仍然要求對順豐汽運公司主張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由此產生的評估費6000元屬于擴大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自行負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定遠縣順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184元,減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定遠縣順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評估費6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順豐汽運公司上訴稱:原判認定牽引車違反裝載規(guī)定以及裝載貨物撞擊引起損失,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皖M×××××牽引車的車損,保險公司應當依據該車所投保的車輛損失保險條款進行賠償,該車是牽引車,不能裝載貨物,不存在違反裝載規(guī)定的情形,更不可能出現裝載貨物撞擊本車造成損失;如該車損不屬于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范圍,因掛車上裝載的貨物碰撞牽引車,導致牽引車車輛損失,則保險公司應在其掛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123155元損失。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保險公司已就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的情形向順豐汽運公司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主車和掛車共同使用時屬于一體,對于主車的損失,是由該車所載的貨物撞擊造成的,并且,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認定肇事車輛超載。根據雙方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所舉證據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也同于一審。
二審另查明:順豐汽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
二審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原審一致,對原審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認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順豐汽運公司123155元車輛損失。
本院認為:順豐汽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順風汽運公司的皖M×××××牽引車與皖M×××××掛車連接共同使用,M5A397號牽引車是掛車的唯一動力源,應視為一體,掛車所載貨物超載,應認定整車貨物超載。并且,五河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認定該車所載貨物超載,違反裝載規(guī)定,故順豐汽運公司主張其掛車雖超載,但牽引車未超載,不應認定車輛超載的理由不能成立。另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對于違反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輛超載規(guī)定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故順豐汽運公司請求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中承擔牽引車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順豐汽運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明確約定:主車和掛車共同使用時視為一體。而第三者責任險針對的是保險車輛造成第三者損失,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主車和掛車在共同使用過程中造成損害,主車和掛車應視為一體,順豐汽運公司主張主車相對于掛車是第三者,與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不符,順豐汽運公司主張保險公司應在掛車投保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范圍內,對主車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84元,由上訴人定遠縣順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柳 冰
審 判 員 史克銀
代理審判員 王 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