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與某保險公司、趙X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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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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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鐵民一終字第00168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開原市。
負責人:孟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XX,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X,女,1951年生,漢族,住開原市。
委托代理人:劉XX,遼寧神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男,1990年生,漢族,住開原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1962年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審原告孫XX與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趙X、趙XX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開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開民一初字第00760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其委托代理人馮XX、被上訴人孫XX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趙X、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XX一審訴稱:2014年6月13日,原告乘坐被告趙X駕駛的遼MXXX61號大型客車,由北向東左轉彎時,與他人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車上乘客原告受傷,住院治療。另遼MXXX61號大型客車在被告中保開原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原告依法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6381.03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趙XX一審辯稱:我車投保了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15萬元,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中保開原公司一審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15萬元,其中傷殘賠償金10萬元,每人醫(yī)藥費5萬元,每次事故醫(yī)藥費免賠500元或者20%,以高者為準。訴訟費、鑒定費不是公司理賠范圍。
被告趙X一審未提供書面答辯。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17時40分,王新春駕駛MU0583號兩輪摩托車在二西線開原市業(yè)民鎮(zhèn)帝華起重機廠門前由北向東左轉彎時,與由東向西被告趙X駕駛的實際所有人為被告趙XX的遼MXXX61號大型客車碰撞,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遼MXXX61號大型客車上乘客原告孫XX等人受傷。經開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趙X和王新春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經開原市中心醫(yī)院診斷為:右胸外傷、右2、3、4、5肋骨骨折、左足外傷、肺大皰,住院治療31天,二級護理。2014年10月8日,經鐵嶺誠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為十級傷殘。另查明:遼MXXX61號大型客車在被告中保開原公司投保了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特別約定每人責任限額15萬元,其中殘疾賠償限額10萬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5萬元,每次事故醫(yī)療費免賠額為500元或損失金額的20%,以高者為準。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6202.35元、誤工費至定殘前一日為11700元{100元/天X(31天+86天)}、護理費2972.28元(95.88元/天X31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65元(15元/天X31天)、殘疾賠償金按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為18941.4元{10523元/年X(20年-2年)X10%}、交通費500元、鑒定費850元,計41631.03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身體健康權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損失。被告趙X駕駛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造成乘車人原告受傷住院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钡囊?guī)定,車輛實際所有人被告趙XX對原告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趙X系司機,不承擔賠償責任。因遼MXXX61號客車在被告中保開原公司投保了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應由被告中保開原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趙XX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特別約定,每次事故醫(yī)療費免賠額為500元或損失金額的20%,以高者為準,原告的醫(yī)療費為6202.35元,免賠20%為1240.47元,應由被告趙XX負擔。本案是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事故車輛投保的是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故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孫XX40390.56元(其中:醫(yī)療費4961.88元即6202.35元的80%、誤工費11700元、護理費2972.2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5元、殘疾賠償金18941.4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850元);二、被告趙XX賠償原告孫XX1240.47元(即醫(yī)療費6202.35元的20%);三、被告趙X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履行。案件受理費890元,由被告趙XX負擔840元,原告孫XX負擔50元。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及請求: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本案應先以交強險予以賠償,交強險賠償不足時,再用商業(yè)險在劃分責任的基礎上賠償。本案的訴訟主體應為運輸合同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孫XX及趙XX。將上訴人列為本案被告在事實和法律上均無依據。發(fā)生事故的客車實際載客25人,已超過了保單中約定的核定載客17人,應按特別約定內容認定上訴人的賠償責任。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孫XX二審答辯認為:一審判決公正,要求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我們起訴的案由是承運人侵權,不是交通事故。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承運人責任險內賠償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應按旅客運輸合同糾紛處理。關于超載問題,本案事實是沒有超載行為,定員38人,實際載客25人。定員38人行車證上有記載。
被上訴人趙X、趙XX同意孫XX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承運人應當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被上訴人趙X駕駛大型客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訴人孫XX受傷住院治療的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被上訴人孫XX有權選擇依照該法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因該車在上訴人處投保了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對于被上訴人孫XX合理的經濟損失,上訴人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肇事客車核定載客38人,投保座位險17人,事故發(fā)生時實際載客25人,并未超載。上訴人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孫XX的損失超過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與實際載客人數的比例確定的每人(座)責任限額,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9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飛
代理審判員 賈春紅
代理審判員 董瑞華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書 記 員 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