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余市興平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4)高民二初字第85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5-06-25
原告新余市興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劉秋生,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肖建軍,江西筠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諶水清,江西筠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負責人李文勝,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付欽帆,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新余市興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紅濤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辛誠勤、王俊組成合議庭,書記員劉景龍擔任記錄,于2015年1月9日、2015年6月1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諶水清、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欽帆到庭參加了訴訟。在第一次庭審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贛KXXXXX/贛KXXXX掛車車損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重新鑒定。經(jīng)鑒定,贛KXXXXX/贛KXXXX掛車車損為151190元。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2月22日,原告所有的車輛贛K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廣河高速公路西行63.9KM處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為195566元,另因處理交通事故原告支付鑒定費7640元、拖車費940元、交通安全設施費300元、事故清理費300元。因贛K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險,且投保了不計免賠,故原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向某保險公司理賠,但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特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95566元、鑒定費7640元、拖車費940元、交通安全設施費300元、事故處理費300元,共計204746元;2、本案訴訟及相關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贛KXXXXX車在我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附有不計免賠,我司會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對原告進行賠償,且根據(jù)事故認定書可以得知該車在事故發(fā)生時存在超載現(xiàn)象,應當扣除5%的免賠率。本次事故系雙方事故,且雙方為同等責任,應當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之后按照50%進行賠付;二、原告的鑒定為單方鑒定,鑒定價格過高,我司不予認可,向法庭申請重新鑒定;三、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本次事故產(chǎn)生的鑒定費、訴訟費等,保險公司不承擔。其他見質(zhì)證意見。
綜合原告的訴請及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如何認定;2、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之后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付。
在庭審過程中,原、某保險公司雙方舉證、質(zhì)證情況如下:
原告為證明其訴稱的事實,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
一、贛KXXXXX車行駛證、司機袁玉滿駕駛證,證明贛KXXXXX車在檢驗有效期內(nèi),司機袁玉滿具備駕駛車輛的資質(zhì)。
贛KXXXXX車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單,證明贛KXXXXX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險。
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施救費(拖車費、交通安全設施費、事故清理費)發(fā)票一張、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價格評估結論書一份、評估費發(fā)票一張,證明1、贛KXXXXX車因此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195566元;2、原告支付評估費用7640元、拖車費940元、交通安全設施費300元、事故清理費300元。
經(jīng)質(zhì)證,某保險公司對證據(jù)一、二沒有異議。某保險公司對證據(jù)三中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事故認定書記載了贛KXXXXX車存在超載現(xiàn)象,應當扣除5%的免賠率,且責任劃分雙方是同等責任,應當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之后按照50%進行賠付。交通安全設施費300元屬于三者損失,應當在兩部車的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拖車費、事故清理費過高。鑒定機構沒有事故定損的鑒定資質(zhì),且該車還未進行修理,原告沒有提供相應的修理費發(fā)票作證,要求對車損進行重新鑒定。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評估費。
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辯稱的事實,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
贛KXXXXX/贛KXXXX掛車投保單、保險簽收單、保單、保險條款(復印件),證明1、車輛的投保情況,2、對于保險條款中的免責說明以及免賠率事項,原告在保險簽收單上已經(jīng)蓋章,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盡到了明確告知義務。
經(jīng)質(zhì)證,原告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該份證據(jù)不能證明鑒定費用不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觀點,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鑒定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我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險,對于原告的全部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理賠。某保險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理賠沒有依據(jù),其賠償后可以向相關責任方進行追償。
在第二次庭審中,原某保險公司舉證、質(zhì)證情況如下:
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辯稱的事實,提供的證據(jù)有:
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一份,證明贛KXXXXX號車車損經(jīng)重新鑒定為151190元。
經(jīng)質(zhì)證,原告對該證據(jù)沒有異議。
原告在第二次庭審中未提交證據(jù)。
綜上,本院綜合認證如下:
對第一次庭審中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二,某保險公司沒有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定。證據(jù)三中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系交警部門依法出具,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并作為本案認定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經(jīng)過、后果及責任劃分等事實的依據(jù)。施救費、評估費發(fā)票均系正規(guī)發(fā)票,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價格評估結論書系原告單方委托進行的鑒定,且原某保險公司已就車損進行了重新鑒定,車損金額應當以重新鑒定的金額為準。
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一,原告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lián)性提出異議,經(jīng)本院審查,該組證據(jù)有原告的簽章確認,且條款中超載扣除免賠率5%的條款也已經(jīng)進行加粗,足以認定某保險公司進行了提示義務。機動車損失險條款中約定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理賠,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限制了被保險人直接理賠的權利,依法應屬于無效條款,故本院對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理賠責任條款的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認定,對條款的其他內(nèi)容依法予以認定。
對第二次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原告沒有異議,本院依法予以認定,并作為本案認定車輛損失大小的依據(jù)。
綜上認證及庭審調(diào)查,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12月22日,駕駛員袁玉滿駕駛贛KXXXXX/贛KXXXX掛車運載37.125噸貨物由沿廣河高速公路由東往西行駛,當車輛在中心護欄右數(shù)第三車道行駛至高河高速公路西行63.9公路路段時,遇陳歡駕駛粵MXXXXX號重型廂式貨車(運載34.64噸貨物)因輪胎故障停在第三車道及應急帶之間,因事發(fā)突然,駕駛員袁玉滿操作不當,導致車頭右前部碰撞粵MXXXXX號重型廂式貨車左后部,造成贛KXXXXX號車上人員袁奕存當場死亡、袁玉滿受傷、兩車及公路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二大隊認定袁玉滿、陳歡負事故同等責任,袁奕存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支付了事故拖車費940元、交通安全設施費300元、事故清理費300元。后,某保險公司并未就贛KXXXXX號車車損進行定損,原告委托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贛KXXXXX號車車損進行評估鑒定,經(jīng)鑒定該車受損維修費用為195566元,原告支付鑒定費7640元。后,原告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5564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另查明:一、贛KXXXXX/贛KXXXX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226000元)、贛KXXXX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73000元),且機動車損失保險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3年4月11日0時起至2014年4月10日24時止。二、《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項: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額5%。
本院認為,原、某保險公司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原、某保險公司雙方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所有的贛KXXXXX/贛KXXXX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且機動車損失保險投保了不計免賠,該車在保險責任期限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合理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
本案爭議焦點一:原告的各項損失該如何認定。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有:1、贛KXXXXX號車車損,經(jīng)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車損為151190元(已扣減殘值4500元),該鑒定中心及鑒定人員均具有相應鑒定資質(zhì),重新鑒定程序合法,車損應當以重新鑒定結論確定的金額為準;2、第一次車損鑒定費7640元;3、事故現(xiàn)場吊車費940元;4、道路交通設施費300元;5、道路清理費300元。上列2-5項,原告均提供了正規(guī)發(fā)票予以證實,足以認定。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1、3項屬于機動車損失險的賠償范圍,4、5項屬于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的賠償范圍。
本案爭議焦點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之后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付。本案交通事故系雙方事故,對于原告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nèi)的賠償項目應當首先扣除對方車輛在交強險財產(chǎn)責任限額內(nèi)應承擔的2000元,對于其余的損失應當扣除超載免賠率5%后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nèi)直接賠付。某保險公司主張扣除超載免賠率5%,因某保險公司已在保險條款中進行了加粗,履行了提示義務,且原告加蓋了公章,故對于某保險公司的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對超出其責任限額賠償?shù)牟糠郑毁r償后,可以依據(jù)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相關責任人進行追償。因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nèi)應賠償?shù)谋kU金為142623.5元(151190元+940元-2000元=150130元)×(1-5%)=142623.5元。道路交通設施費300元及道路清理費300元屬于第三者損失,應在贛KXXXXX/贛KXXXX掛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支付的鑒定費7640元,因本案當事人雙方就車損進行了重新鑒定,故對于該鑒定費用,本院酌定由原、某保險公司各承擔一半即3820元。
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shù)谋kU金總計為147043.5元(142623.5元+300元+300元+3820元=147043.5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新余市興平物流有限公司賠償保險金147043.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新余市興平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71元,由某保險公司司承擔3240元,由原告新余市興平物流有限公司承擔11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胡紅濤
審判員辛誠勤
審判員王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劉景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