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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佳運儲運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長中民二終字第0513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8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
負責人廖文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虎,湖南海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
負責人蔡健,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虎,湖南海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沙佳運儲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8號。
法定代表人李力,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杰華,北京大成(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沙佳運儲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運儲運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28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7月12日,佳運儲運公司(甲方)與乙保險公司(乙方)訂立了《國內(nèi)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保險協(xié)議》)一份,約定雙方協(xié)商采用預約方式承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國內(nèi)公路貨物運輸險。即凡在國內(nèi)經(jīng)公路運輸符合國家安全運輸規(guī)定的由甲方接受承運或?qū)嶋H承運的,除約定的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nèi)的貨物以外的貨物,甲方均應向乙方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不得選擇投保。2013年7月16日,乙保險公司向佳運儲運開立了編號為PYXXX01343010000000036的《保險單》,保險期限自2013年7月16日零時起至2014年7月15日二十四時止。預約協(xié)議保險期限內(nèi)每批貨物的保險責任起訖:自保險貨物運離起訖地發(fā)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shù)氐牡谝粋€倉庫或儲存處所終止。但每批貨物最長保險期限為20天。承保及投保方式為:根據(jù)投保單辦理。已安裝乙方提供的E-CARGO客戶端的甲方,在每次貨物起運前,應直接將該批貨物的數(shù)量/重量、保險金額、行程、運輸工具名稱、發(fā)票/提單號、起運時間等投保信息,在E-CARGO客戶端系統(tǒng)錄入后生成投保單,并將投保單提交乙方確認并核保,予以承擔保險責任。乙方收到甲方在E-CARGO管理端提交的保險單后,應及時在E-CARGO管理端中確認并核保。若甲方在貨物起運前沒有通過E-CARGO客戶端向乙方提交投保單信息,乙方不承擔保險責任。雙方約定以預計年度保險金額為壹億元收取最低保險費伍萬元,在保險年度內(nèi),無論甲方是否向乙方報單此最低保險費都不予退還。甲方應于協(xié)議訂立后直接將上述保險費匯入乙方指定的賬戶,乙方收到甲方繳清的保險費后,《保險協(xié)議》生效。乙方對甲方在本預約協(xié)議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的每次保險事故均扣除以下免賠額,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整車損失為2萬元或損失金額的10%,部分損失為2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均取高者為準。每車次貨物賠償限額為40萬元,本協(xié)議保險期限內(nèi),年度累計賠償限額200萬元,約定的線路為長沙---南京(往返)、長沙---無錫(往返)。雙方約定甲方保證將其接受承運或?qū)嶋H承運的,除雙方約定的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nèi)的貨物以外的貨物,甲方均應向乙方辦理貨物運輸保險,不得選擇投保。甲方一旦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應在24小時內(nèi)通知乙方或出險地人保公司并立即采取積極有效的施救、保護、整理措施,以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進一步擴大。乙方或出險地人保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應在24小時內(nèi)感到事故現(xiàn)場進行查勘、檢驗。
《保險協(xié)議》訂立后,佳運儲運按照約定交納了5萬元保費,但該保費繳至甲保險公司,該公司向其出具發(fā)票。而后,乙保險公司安排工作人員指導佳運儲運投保,并告知了佳運儲運的登陸密碼和賬戶,并未告知佳運儲運工作人員具體操作流程,而是告知在200至2000元范圍內(nèi)隨意投保。五萬年投保可以保一年,其他事項不必理會,保險公司會做后續(xù)處理。佳運儲運按照其指示投保,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同年8月15日,佳運儲運的簽約保費僅剩余100元。此后,系統(tǒng)顯示“投保已不能操作”、“投保金額已超過保險金額”等字樣。佳運儲運及時將該情況致電乙保險公司,其得到的答復是以后將投保情況填好表格后分別發(fā)至daixiangyu@hun.picc.com.cn、hunnanpicc@sina.com、981642198@qq.com三個郵箱的方式投保。佳運儲運在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上半年遂按照該指示操作。按照《保險協(xié)議》第四條的約定,貨物其運輸前應當對貨物進行投保。但實際操作中,存在運輸車輛出發(fā)后或者運輸車輛到達目的后,甚至于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才投保的情況。2013年9月9日上午8時50分,佳運儲運工作人員向乙保險公司提交了湘A×××××號保險車輛的投保單,保額40萬元,運輸路線為長沙至無錫。
2013年9月9日04時05分許,佳運儲運的駕駛員陶清春駕駛該司名下車牌號為湘A×××××號(湘A×××××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行駛至滬渝向718KM+300M處時,車輛撞上路側(cè)護欄,造成該車及所在貨物及公路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04時35分許,吳書來駕駛魯Q×××××(魯Q×××××掛)重型罐式半掛車行使至該路段時,車輛在應急車道內(nèi)撞上路面上的湘A×××××號(湘A×××××掛)車乘員陳翔,后魯Q×××××(魯Q×××××掛)車又撞上了中央分隔帶護欄,造成陳翔當場死亡,魯Q×××××(魯Q×××××掛)車及公路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二支隊黃梅大隊作出高警黃梅公交認字(2013)第00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書來承擔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陶清春承擔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陳翔無責任。貨損事故發(fā)生后,佳運儲運工作人員撥打了95518報案,事故發(fā)生地的乙保險公司派員進行現(xiàn)場查勘。佳運儲運根據(jù)乙保險公司的指示,填寫索賠文本并提出了理賠請求。經(jīng)過多次溝通,索賠無果,遂形成訴爭。
同時查明,佳運儲運公司在向甲保險公司理賠時,其理賠報告中自認其損失直接價值為156353.60元,間接損失2092元,總損失額實為158445.60元。但其自行確認為158443.60元。
原審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訂立的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合同是否生效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預約貨物保險合同之所以應運而生,主要原因在于,對被保險人來說,不必為每一筆交易中的風險逐次與保險人協(xié)商討論保險合同的具體條款,從而簡化了業(yè)務程序,還可以避免漏報和防止保險費的增加;對保險人而言,優(yōu)勢在于保障了穩(wěn)定的保險費收入。如果被保險人在發(fā)生善意的漏報、晚報或誤報的情況,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在申報時,“已經(jīng)知道”保險標的發(fā)生滅失或損害,保險人卻不用就損失負責賠償,這有悖于當事人選擇預約保險方式訂立合同的初衷---防止相關(guān)人員在日常業(yè)務中的疏忽而導致部分貨物漏保。換言之,如果被保險人將預約保險合同范圍內(nèi)所有的貨物都如實地向保險人投保,即使在后續(xù)環(huán)節(jié)被保險人出現(xiàn)工作過失,保險人仍應當對此種損失負保險賠償責任。該案中,佳運儲運已將其采取公路運輸?shù)拇_定線路的貨物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且保險車輛湘A×××××號(湘A×××××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時間在保險期限內(nèi),加之佳運儲運在保險事故發(fā)生當日已經(jīng)按照雙方間默認的投保方式將投保單提交至乙保險公司指定郵箱,盡管該投保時間與雙方約定的貨物其起運前就應投保的約定有所出入,但根據(jù)預約貨物保險合同產(chǎn)生的淵源以及具體實踐情形,應當視為佳運儲運已就湘A×××××號(湘A×××××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運輸?shù)呢浳锿侗?。由此可知,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佳運儲運對保險標的享有保險利益,依約應當?shù)玫奖kU賠償。鑒于佳運儲運自認其貨損價值為158443.60元,故該院以其確認的該貨損金額為準。對其無事實依據(jù)的金額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至于該案的賠償主體,該院認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gòu)的層級依次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yè)部或者營銷服務部。乙保險公司屬于甲保險公司。該案中,與佳運儲運訂立預約貨物保險合同的主體雖為乙保險公司,但在履約過程中,佳運儲運將保險費交納至甲保險公司,佳運儲運依此要求兩被告共同向佳運儲運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有理,該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乙保險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nèi)共同向原告長沙佳運儲運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58443.60元;駁回長沙佳運儲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該案受理費3781元,由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共同負擔。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均上訴稱:一、請求撤銷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芙民初字第2828號民事判決,請求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二、請求依法判決佳運儲運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理由如下:1、本次事故發(fā)生時,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與佳運儲運之間并無保險合同。截止2013年8月15日佳運儲運所預繳的5萬元保費已只剩下100元,并且沒有繼續(xù)預繳保費;本次事故發(fā)生后才投保;2、關(guān)于佳運儲運的實際損失問題,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自認損失158445.6元,其提供相應的票據(jù),佳運儲運主張的損失不合法;3、之前雙方簽訂的是預約保險協(xié)議,期限為一年,是通過電子投保的方式投保的,是為以后的簡化投保手續(xù)所搭建的平臺,具體的保險合同的簽訂是通過電子投保的方式,是在貨運發(fā)運之前投保,保險公司確認后保險合同才成立。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錯誤。
被上訴人佳運儲運公司答辯稱:一、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稱與佳運儲運之間沒保險關(guān)系,可是其代理人又稱佳運儲運是在事后投保。本案所涉及的保險合同是一起公路貨運預約保險合同糾紛,預約保險在保險法里面沒有這個概念,是在我國的海商法里,是針對海運貨物,量大頻次多、相對而言周期比較固定,為了減少投保手續(xù),為了保險公司創(chuàng)造穩(wěn)定的收入,根源是1914年的海上運輸法。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與佳運儲運之間設立的是預約保險合同,雙方簽訂合同,投保人交筆金額,雙方約定每車保額不超過40萬,不超過5%,本案中與佳運儲運簽訂合同的是乙保險公司,當時的負責人是戴宇翔,因為其不懂預約保險合同,所有就約定了佳運儲運預繳5萬元,保一年,簽訂合同后是甲保險公司出的保單。保費耗盡后保險公司沒有通知佳運儲運續(xù)繳,是給了三個郵箱。事故發(fā)生后,是戴經(jīng)理把保險理賠的相應報表發(fā)給了佳運儲運;二、一審案件里出具了佳運儲運全套損失的單據(jù);三、預約保險,是因為白天不允許貨運車輛出城,要在晚上九點以后才發(fā)車,是在發(fā)車之后再來投保費。
本院二審查明,甲保險公司、人保芙蓉公司與佳運儲運公司簽訂《國內(nèi)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xié)議書》中明確約定:該協(xié)議預計年度保險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壹億元,保險費率為5‰,最低保費=年度預計保險金額*費率為5萬元,雙方未約定每車次的保費具體金額或者計算公式,每次賠償限額為40萬元,年度累計賠償限額為200萬元,保險期限自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7月15日。2013年7月18日至2013年9月9日發(fā)生多筆投保,并且每天都有投保記錄。2013年9月8日的郵件報的是9月6日貨運投保信息,保險公司未突出異議,并且予以承保并扣除保費。2013年9月9日上午8點50報的本案交通事故車輛的投保信息。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它事實與原審查明的其它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佳運儲運公司與人保芙蓉公司簽訂的《國內(nèi)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保險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權(quán)利義務?!侗kU協(xié)議》中明確約定投保方式為:佳運儲元在每次貨物起運前在E-CARGO客戶端錄入相關(guān)信息生成“投保單”,并將投保單提交乙方確認并核保,予以承擔保險責任,但因操作不當,導致佳運儲運公司在2013年8月15日在E-CARGO客戶端顯示簽約保費僅剩余100元,佳運儲運和人保芙蓉公司溝通后改為郵箱投保。2013年8月16日佳運儲運第一次通過郵箱方式進行投保,人保芙蓉公司承保且未提出其它解決方式,此后佳運儲運均通過郵箱投保,人保芙蓉公司從未提出任何異議,并且人保芙蓉公司均會根據(jù)佳運儲運發(fā)送的郵件信息進行承保,因此雙方以實際行為變更了合同約定。《保險協(xié)議》生效后雙方發(fā)生多筆投保交易,投保記錄連續(xù),且甲保險公司與人保芙蓉公司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佳運儲運存在漏投保的情形;另,在保險協(xié)議有效期間內(nèi),佳運儲運存在補報投保信息的情形,而人保芙蓉公司未提出異議仍進行承保并且扣除相應保費,因此本院認為在合同生效后至本案事故發(fā)生前佳運儲運已對每一次貨運均進行了投保,且雙方形成“佳運儲運就每次貨運進行郵箱投保后,如無發(fā)生《保險協(xié)議》約定的情形,長沙芙蓉公司根據(jù)郵箱信息必然承保”的交易習慣。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雖未投保,但未發(fā)生人保芙蓉公司拒絕承保的情形,又根據(jù)雙方交易習慣,故人保芙蓉公司必然會對本次貨運進行承保,因此本院對甲保險公司和人保芙蓉公司保險合同不成立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3781元,由甲保險公司和乙保險公司共同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盧 葦
審判員 符建華
審判員 劉朝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 黃香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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