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朗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皖17民終11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qū)·香水百合20幢。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朗XX,女,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郎笑梅、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2019)皖1702民初46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書面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審駁回上訴人要求對郎笑梅傷殘重新鑒定的申請,致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上訴人對鑒定材料未進行質(zhì)證,對鑒定的檢材真實性及鑒定時被上訴人的真實傷情無法予以以確定,鑒定程序嚴重違法,被上訴人股骨頸骨折,鑒定意見書認定經(jīng)測量計算功能喪失50%以上,沒有相關的計算數(shù)據(jù),無法確定功能喪失的程序,郎笑梅的傷情明顯達不到九級的標準。被上訴人的精神撫慰金應按重新鑒定結果予以認定或按十級標準5000元認定。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對被上訴人的傷殘予以重新鑒定,并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郎笑梅、王XX未作答辯。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28日13時20分許,王XX駕駛皖A×××××號小型轎車沿321省道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行經(jīng)321省道144KM+100M人行橫道處,遇郎笑梅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北向南通過人行橫道,會車時兩車避讓不及在人行橫道上相撞,造成郎笑梅受傷以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認定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郎笑梅無責任。事故當日郎笑梅在池州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左額部血腫、面部及下頜皮膚挫傷,次日轉入第二軍醫(yī)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繼續(xù)治療,診斷為:左股骨頸骨折、頭面部清創(chuàng)縫合術后。于2018年4月5日出院。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7月6日,再入第二軍醫(yī)大學第二附屬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左側股骨頸骨折內(nèi)固定術后。共花費醫(yī)療費54465.9元,先后共住院13天。2018年8月16日郎笑梅委托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后續(xù)醫(yī)療費用及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一、郎笑梅因交通事故致左髖關節(jié)功能喪失50%以上,屬九級傷殘;二、郎笑梅傷后護理期150日、營養(yǎng)期180日為宜;3、郎笑梅的牙齒修復費用一般約人民幣2400元,每十年更換一次,更換的費用同首次。庭審中,王XX愿意承擔10%的非醫(yī)保用藥費用及鑒定費、訴訟費、其他損失10000元。事發(fā)前郎笑梅是池州市第一中學高三在讀學生。
另查明,王XX所駕車輛皖A×××××號小型轎車在平安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并不計免賠率。事故發(fā)生后王XX墊付醫(yī)療費6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郎笑梅因交通事故導致身體受傷的相關損失,王XX依法應予賠償。平安財保公司對傷殘等級有異議,但未提供否定性證據(jù)進行反駁,依據(jù)鑒定報告確定傷殘等級。郎笑梅是學生,誤工費不予支持。郎笑梅主張二期手術費(牙齒修復費)14400元,因該費用尚未實際發(fā)生,不予處理,可待實際發(fā)生時另行主張。事故導致財產(chǎn)損失(電動車、眼鏡)是事實,但以購買時的價值主張財產(chǎn)損失確有不妥,酌情確定財產(chǎn)損失為2500元。庭審中王XX愿意承擔非醫(yī)保用藥、鑒定費及其他損失10000元,是其對自身權利范圍內(nèi)的處置,本院予以準許。經(jīng)審核,郎笑梅因交通事故致傷的相關損失有:醫(yī)療費54465.9元(含非醫(yī)保用藥5446.59元)、營養(yǎng)費5400元、伙食補助費390元、護理費19932元(132.88元/天×180天)、交通費500元、傷殘賠償金137572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2500元、鑒定費2700元、其他損失10000元,合計243459.9元。由平安財保公司賠償225313.31元,王XX賠償18146.59元。王XX墊付的6萬元,扣除王XX應承擔的相關費用,應返還王XX40880.26元(60000元-18146.59元-訴訟費973.1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賠償郎笑梅交通事故各項損失184433.05元;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返還王XX墊付款40880.26元;三、駁回郎笑梅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46.29元,減半收取973.15元,由王XX負擔(已扣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一審法院根據(jù)當事人起訴請求,按照相關證據(jù)及鑒定結論所查明的實事,確定受害人郎笑梅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各項損失,判決各當事人應賠償數(shù)額,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提出重新鑒定及精神撫慰金按5000元計問題,本院認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出,申請重新鑒定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上訴人提出鑒定機構認定的被鑒定人左髖關節(jié)功能喪失50%以上,沒有相關的計算數(shù)據(jù),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中,已列出法醫(yī)臨床檢查數(shù)據(jù)及鑒定過程方式方法,上訴人要求重新鑒定不屬法定事由不予采納;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精神撫慰金10000元依法有據(jù)。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廣明
審判員 胡善慧
審判員 余加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查妙甜
書記員吳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