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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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281民初9280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膠州市人民法院 2020-02-10
原告:周XX,男,漢族,住膠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山東東標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山東東標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南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00964927XXXX。
負責人:武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山東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東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26日4時50許,原告的駕駛員陳立剛駕駛原告所有的魯U×××××號重型自卸貨車沿耕樂莊村由東向西行駛至東小泥路處與婁海燕駕駛的車輛相撞,致原告所有的車輛受損。后經膠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陳立剛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魯U×××××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施救費、車損共計約10000元。原告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損失。庭審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3000元,其他請求保持不變。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險額是412000元,我公司在合理險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訴訟費,評估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原告應當提交本保險第一受益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XX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以下證據(jù),證據(jù)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原告的駕駛員陳立剛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證據(jù)二: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車輛的相關信息。證據(jù)三:掛靠協(xié)議、聲明、營業(yè)執(zhí)照各一份。證明原告是涉案車輛的實際車主,有權主張損失。證據(jù)四:施救費發(fā)票原件一份。證明施救費用4000元。證據(jù)五:法院委托的鑒定報告一份,證明二次鑒定的費用是59000元。證據(jù)六:保單一份,證明原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對證據(jù)一、二均無異議,對證據(jù)三真實性無法確認,請法庭依法核實。對證據(jù)四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施救費的計算應當嚴格按照山東省物價局出具的施救費統(tǒng)一收費標準計算。證據(jù)五認為鑒定數(shù)額過高。對證據(jù)六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該保單載明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10日,青島美聯(lián)華岳實業(yè)有限公司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等,保險車輛車號為魯U×××××,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41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青島美聯(lián)華岳實業(yè)有限公司繳納了保費。2019年7月26日,陳立剛駕駛魯U×××××號重型自卸貨車沿耕樂莊村由東向西行駛至東小泥路處與婁海燕駕駛的車輛相撞,致使原告的車輛受損,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立剛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魯U×××××號車經施救,周XX支付施救費4000元。后原告自行委托青島中實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評估損失金額為107200元,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后我院依法委托青島海灃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重新鑒定,鑒定結論為魯U×××××號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59000元。
青島美聯(lián)華岳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出具理賠聲明,載明:茲證明魯U×××××號重型貨車實際車主及實際營運人是周XX,身份證號,該車系掛靠在我公司名下。2019年7月26日,魯U×××××號重型貨車在耕樂莊村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受損?,F(xiàn)我公司同意由該車實際車主周XX主張損失賠償,特此聲明。
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出具情況說明,載明:我司客戶青島美聯(lián)華岳實業(yè)有限公司購買的魯U×××××號重型自卸貨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購買了機動車輛保險,該車輛于2019年7月26日在膠州市發(fā)生交通事故,因該車輛的保險受益人為本公司,本公司同意將本次保險理賠受益人權益轉讓給青島美聯(lián)華岳實業(yè)有限公司,有青島美聯(lián)華岳實業(yè)有限公司代為主張權利,特此聲明。
本院認為,案外人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和青島美聯(lián)華岳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和理賠聲明能夠證明,原告周XX享有涉案車輛保險權益,是本案適格原告。案外人青島美聯(lián)華岳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原告周XX雖不是魯U×××××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被保險人,但是依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及青島美聯(lián)華岳實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可以證明該車輛實際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為原告,故原告作為實際所有權人,對魯U×××××號重型自卸貨車具有保險利益。青島美聯(lián)華岳實業(yè)有限公司在被告處投有機動車損失險,并依約繳納了保費,現(xiàn)原告投保的車號魯U×××××重型自卸貨車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受損,保險人應當依約承擔保險責任。關于車輛損失,原告自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了評估,被告不予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被告申請依法委托青島海灃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評估車輛損失為59000元,原、被告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對價格高低有異議,但未提交足以推翻該評估結論的相應證據(jù),故本院依法認定車輛損失為59000元。
對于原告周XX主張的施救費4000元,系被保險人為防止保險標的物的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但周XX的該項訴訟請求數(shù)額過高,本院酌情支持施救費3000元。
綜上,周XX的損失為車損59000元、施救費3000元,共計62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周XX車輛損失費59000元、施救費3000元,共計62000元。
二、駁回原告周XX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5元(原告已預交),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687.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素虹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于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