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陳XX、高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12民終374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200675478XXXX,住所地泰州市高新區(qū)-2層。
負責人:鄭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靖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江蘇法舟(靖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XX,男,漢族,住靖江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XX、高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蘇1282民初58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陳XX雖提交了勞動合同和公司證明,但無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無出具證明人聯系方式,無銀行流水,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收入減少,一審法院未予核實直接認可其誤工損失。2、陳XX本身就存在智能三級傷殘,雖鑒定報告內寫了與原有的智能殘疾無因果關系,但就其精神類鑒定報告,其鑒定依據也寫了傷者反應遲鈍、記憶減退,結合其智能受損情況,說明其智能殘疾對鑒定是有影響的。
陳XX答辯稱:1、在一審中,陳XX已經向法院補充遞交了陳XX所任職單位靖江市惠民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并由單位重新出具誤工證明,單位負責人進行了簽名,能夠證實陳XX的誤工損失情況。2、根據南通三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陳XX原有的智能殘疾與精神類有不同之處,腦神經癥狀樣綜合癥系外傷導致的精神類障礙,與智力殘疾無關,兩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上訴人應按照十級傷殘標準進行賠償。故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陳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高XX、某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34836.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2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護理費10400元、誤工費24000元、殘疾賠償金94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3760元、車損500元,合計175716.89元,由高XX、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120000元,在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承擔50145.2元,另扣除某保險公司支付的10000元,剩余為160145.2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0月18日20時30分許,高XX駕駛蘇M×××××號小型轎車沿靖江市江平路由東向西行至與漁婆路交叉路口左轉彎時,其車前部與由西向東步行橫過道路的陳XX發(fā)生碰撞,造成陳XX受傷,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高XX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陳XX負次要責任。蘇M×××××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經鑒定,陳XX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150日、護理期限60日(其中2人護理20日,1人護理40日)、營養(yǎng)期限60日。
陳XX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靖江市人民醫(yī)院電子病歷、入院記錄、出院記錄、費用明細、就診憑條7張(金額合計85元)、住院收費收據1份(金額為29800.52元,包含伙食費793元、陪護護工費用1625元)、病區(qū)飲食現金收費單1張(金額20元)、門診收費收據9張(金額合計2077.37元)、江蘇潤天醫(yī)藥連鎖藥房有限公司靖江人醫(yī)藥店發(fā)票(金額300元)、交通費票據若干、生活用品費票據3張(金額共計384元)、護理費票據1張(金額2275元)、靖江市孤山鎮(zhèn)石橋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主要內容:茲有我村江西組村民陳XX,未婚無子女,長期居住在侄兒陳進家)、靖江經濟開發(fā)區(qū)城北園區(qū)新州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主要內容:陳XX,陳進系叔侄關系,現居住在我社區(qū)。陳XX未婚無子女,靠其侄兒生活,長期居住在侄兒陳進家中)、靖江市惠民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主要內容:陳XX2015年7月至我公司上班,在工地及值夜班工作,月平均收入4800元整。在2018年10月18日在漁婆路與江平路交叉口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至今未能到本單位上班,我公司已停發(fā)上述期間所有工資待遇)、2015年7月3日陳XX與靖江市惠民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南通三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3張(金額合計3760元)等證據。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陳XX所述事故發(fā)生、責任認定無異議。蘇M×××××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限額10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后,我司已墊付陳XX醫(yī)療費10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陳XX的各項損失:醫(yī)療費要求扣除伙食費793元,陳XX提供的多份證據為就診憑證,并非醫(yī)療發(fā)票,暫不予認可;關于江蘇潤天醫(yī)藥連鎖藥房有限公司靖江人醫(yī)藥店發(fā)票,無法確認與本次事故有關,也無相關醫(yī)囑,不予認可;陳XX提供的生活用品收據無法確認與本起事故有關,不予認可;另外醫(yī)療費中我司要求在醫(yī)療費中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20元/天計算30天;營養(yǎng)費無異議;護理費認可85元/天計算80天;誤工費,陳XX未能提供相應的納稅證明、銀行流水,故對陳XX誤工暫認可100元/天計算5個月;對司法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可,傷者本就存在智能三級傷殘,雖然該鑒定報告內寫了與原有的智能殘疾無因果關系,但就其精神類鑒定報告,其鑒定依據也寫了傷者反應遲鈍、記憶力減退,結合其智能受損情況,說明其智能殘疾對本起事故鑒定傷殘是有直接影響的;殘疾賠償金,因我司需要時間核實,故我司在三日內核實后向法庭反饋,逾期視為認可城鎮(zhèn)標準;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3500元;交通費認可180元;訴訟費和鑒定費我司不承擔。
高XX未答辯。高XX提供了收條一張,證明其墊付了醫(yī)療費2000元。
針對某保險公司答辯,陳XX補充陳述:不同意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因為沒有法律依據。陳XX的各項損失有事實及證據予以證明,對陳XX的收入及居住均符合城鎮(zhèn)標準的適用條件,應當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關于南通三院的鑒定報告,在該報告分析說明理由中已經明確表述陳XX因交通事故導致的顱腦損傷,雖然其原有智能方面殘疾,但本次事故導致的是精神類的障礙,與原有的智能殘疾無因果關系,某保險公司對此提出異議,但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證實,應當參照該鑒定意見,按照十級傷殘的標準予以賠償。關于陳XX的誤工損失,陳XX系在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員,其收入是按天計算,每天200元,但暫時無法提供納稅證明,請法院按照合同及誤工證明,根據事實予以判決。關于江蘇潤天醫(yī)藥連鎖藥房有限公司靖江人醫(yī)藥店發(fā)票中的300元藥品,系醫(yī)生出具醫(yī)囑后要求陳XX所用的藥品,住院生活費的票據系陳XX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時實際支出費用,上述費用由法院酌定。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故發(fā)生、責任認定、肇事車輛投保情況等事實及陳XX的營養(yǎng)費等損失,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他人由于過錯侵害公民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起事故認定由交警部門作出,并確認高XX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陳XX負次要責任。事故認定作出后,雙方均未對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故該事故認定書應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陳XX的損失。本案事故發(fā)生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高XX作為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盡更多的注意義務。綜合高XX駕駛機動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對損害后果發(fā)生的原因力作用大小及主觀過錯程度,酌定超過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的賠償比例為80%。關于陳XX的損失,結合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認定。醫(yī)療費,陳XX提供的治療機構的治療資料,可以作為確定該項損失的依據,伙食費和陪護護工費用分別在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護理費中解決,不再另算;關于就診憑條上的掛號費用,系陳XX為治療所產生的直接費用,予以認定;關于江蘇潤天醫(yī)藥連鎖藥房有限公司靖江人醫(yī)藥店發(fā)票中的300元藥品,因陳XX未能提供相應醫(yī)囑,故對該費用不予認定;關于陳XX所提供的生活用品的票據,因該費用非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失,亦不予認定;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但并未舉證證明哪些是非醫(yī)保用藥、是否存在可替代藥品以及非醫(yī)保用藥與醫(yī)保用藥的差額,故不予采納;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期限按照住院天數31天計算;鑒定意見書系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鑒定機構及有鑒定資質的人員作出,某保險公司對鑒定意見持有異議,然并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故對其辯稱意見不予采信,鑒定意見書應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護理費,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結合陳XX住院期間實際支出的陪護費用酌情計算;誤工費,陳XX因傷住院,確存在誤工損失,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收入標準,酌情按照4000元/月計算誤工費。護理期、誤工期,參照鑒定意見;殘疾賠償金,根據陳XX陳述及舉證,可以證明其居住于城鎮(zhèn)且收入來源于非農業(yè)的事實,應當參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陳XX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傷害,應予撫慰,具體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交通費,根據陳XX治療、處理事故等需要酌情確定。綜上,認定陳XX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9544.8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2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護理費8000元、誤工費20000元、殘疾賠償金94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159264.89元。上述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120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由某保險公司賠償80%即31411.9元,已支付的10000元予以扣減,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責險范圍內賠償陳XX141411.9元(已扣除某保險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高XX應負擔的訴訟費、鑒定費合計應為3528元,扣減其已墊付的2000元后,余款1528元支付陳XX。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陳XX因事故造成的損失141411.9元(已扣減其已支付的10000元,匯至陳XX靖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62×××93)。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650元、鑒定費3760元,合計4410元,由陳XX負擔882元(已交納),由高XX負擔3528元(此款陳XX已交納,高XX已付2000元,余款1528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陳XX)。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無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鑒定意見書系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鑒定機構及有鑒定資質的人員作出,鑒定意見指出:陳XX目前遺有腦外傷后神經癥樣綜合征、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雖然陳XX原有智能方面的殘疾,但本次外傷導致的系精神障礙,與原有的智能殘疾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對鑒定意見持有異議,認為陳XX智能受損對鑒定結論有影響,然某保險公司并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不予采信,鑒定意見書應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至于誤工費,陳XX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確實存在誤工損失,一審法院酌情按照4000元/月計算誤工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軍強
審判員 顧連鳳
審判員 潘貽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沈 艷
書記員 季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