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甲與被告集安市第一XX、某保險公司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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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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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82民初1883號 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集安市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徐X甲,女,漢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
法定代理人:徐X乙,系原告父親。
被告:集安市第一XX。
法定代表人:許XX,校長。
委托代理人:楊X,吉林清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矯XX,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XX,吉林卓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徐X甲與被告集安市第一XX、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甲委托代理人徐X乙、被告集安市第一XX委托代理人楊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徐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6171.30元,護理費4695.97元,伙食補助費2500元,交通費660元,傷殘賠償金54992元,鑒定費1500元;2.要求被告集安市第一XX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0000元。
事實和理由:原告系集安市第一XX高一學生,2019年9月4日晚7時許,原告上晚自習自教學樓外跑步進入樓內時,撞在無警示標識的玻璃門上,玻璃破碎后將原告的鼻頭部削掉,面部和右側大腿裂傷,原告?zhèn)笤诩笠辉鹤≡褐委?5天,花銷醫(yī)療費26171.30元,前期損失達34027.27元,經查原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學平險和校方責任險,后原雙方就損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依法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
集安市第一XX辯稱:本案系教育機構責任糾紛,答辯人對被答辯人的人身損害無過錯,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依法不成立,答辯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我方是被告集安市第一XX責任險承保公司,本案中原告在發(fā)生事故時已經年滿16周歲,對事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我公司只在校方有責任的情況下進行賠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可以證明如下事實:原告徐X甲系集安市第一XX高一學生。2019年9月4日晚七時許,原告在上晚自習由校園進入教學樓時撞在教學樓大門玻璃上,玻璃破碎,將原告鼻部削掉、面部及右側腿部裂傷。在吉林省吉醫(yī)大一院住院治療二十五天,花銷醫(yī)療費26171.3元。經本院委托,吉林中維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認為原告?zhèn)闃嫵删偶墏麣?。另查明集安市第一XX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集安市支公司投保校園方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包括原告徐X甲),保險責任限額為45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保險合同特別約定:對于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免賠額為200元。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集安市一中對于原告損傷負有主要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薄R来艘?guī)定,集安市第一XX作為教育機構,應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fā)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钡诰艞l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齡、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本案被告集安市一中教學樓門玻璃顯然不具備通常使用的標準,明顯具備不安全因素,集安市第一XX作為該設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未設置相應警示標識,對年久失修的設備沒有進行正常的維護管理檢修,在晚自習期間教學樓門口未提供充足的照明,致使原告受到傷害,被告集安市第一XX應負有主要責任。原告在進入教學樓門時亦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對于受到的傷害應承擔相應的次要責任。綜合證據(jù)及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被告集安市一中承擔原告全部損失的90%,原告自負1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認可與被告集安市一中形成保險合同關系,系保險人。但出具的保險單加蓋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公司印章,經本院釋明后,原告方拒絕追加該公司為本案被告,系對其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某保險公司認可是該保險合同的實際保險人,同意承擔相應的責任,本院予以準許。該保險合同約定精神損害不賠償,免賠額為20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金額450000元內承擔相應的給付義務。原告提出要求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6171.30元,護理費4695.97元(二級護理25天,一級護理4天),伙食補助費2500元(25天,每日100元),交通費660元,傷殘賠償金54992元(13748元*20%*20年),鑒定費1500元。被告方對上述損失計算依據(jù)和數(shù)額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對吉林中維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認為原告相應的病歷在鑒定前未進行質證、意見書中未有原告?zhèn)檎掌1驹赫J為,庭審質證時被告方對原告病歷均未提出異議,對本院出示的鑒定部門出具的原告?zhèn)檎掌刺岢霎愖h,對原告實際傷情未提出異議,同意被告方亦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故結合其他證據(jù)可以認定吉林中維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方的異議不成立。綜上原告損失額為90519.27元,被告集安市一中賠償原告90%,計81467元。此款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限額內予以支付(免賠額200元由集安市一中支付)。
2.集安市一中應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0元。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三)侵權行為的后果;(四)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五)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結合本案,被告集安市一中應承擔較重的賠償責任,原告具有輕微過錯。原告為未成年人,其面部重要器官受到損害達到九級傷殘,可以認定其精神層面受到較嚴重的損害,結合本院確認的雙方過錯程度,酌定被告集安市一中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0元。
3.原告治療未終結。其主張后續(xù)治療費、修復費、美容費待實際發(fā)生后再向二被告主張相應的權利。本院認為原告的主張系對其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集安市支公司在責任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伙食補助費共計90519.27元的90%,計81467元,扣除免賠額200元,共計給付原告81267元,集安市第一XX給付原告2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zhí)行。
二、集安市一中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zhí)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5元,由二被告承擔1039元,原告承擔116元。
被告到期不履行給付義務,原告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卞寧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