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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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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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4民初233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22
原告:袁XX,男,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裴XX,廣東國暉(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公共交通XX(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客運分公司,營業(yè)場所北京市朝陽區(qū)。
負責人:張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男,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男,該公司職員。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北京市西城區(qū)。
負責人:王X,總經(jīng)理。
原告袁XX與被告北京公共交通XX(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客運分公司(以下簡稱公交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裴XX,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劉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袁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949.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護理費21000元、誤工費147600元、鑒定費3150元、交通費2500元、財產(chǎn)損失500元,共計333379.93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20日22時30分,在北京市昌平區(qū)天通苑九臺路立湯路交叉處,郭洋駕駛441路公交車由東向西行駛,與由東向西行走的袁XX相撞,造成原告受傷,事故經(jīng)認定,郭洋負全責,原告無責。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額骨骨折、雙側頂骨骨折、顱內多點出血等傷情。于2018年7月21日至2018年9月1日住院治療42天。經(jīng)查,441路公交車由公交公司管理,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事故給原告身體造成極大傷害,給原告及家人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對原告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原、被告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協(xié)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如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答辯,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時肇事車輛在投保期間。我公司已在交強險賠付醫(yī)療費1萬元,商業(yè)三者險賠付5萬元。故不同意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關于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法院核實,認可保額內的合理損失。訴訟費不同意。
被告公交公司辯稱:事發(fā)后我們墊付了醫(yī)療費128881.04元,其中包括某保險公司墊付的60000元,此外我們還墊付了護理費8400元。關于原告訴訟請求,工資流水不清楚,只認可每月基本工資,獎金過高;護理費沒有相關票據(jù),標準過高,超出正常范圍;營養(yǎng)費住院期間認可,營養(yǎng)期認可90天,護理期認可90天。認可傷殘鑒定結果,由法院依法判決;精神損失認可5000元;交通費有部分與事故不相符,只認可治療期間產(chǎn)生的費用。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7月20日22時30分,在北京市昌平區(qū)天通苑九臺路立湯路交叉處,原告由東向西行走,郭洋駕駛大客車由東向西行駛,雙方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該事故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沙河大隊認定,郭洋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袁XX在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治療,共住院42天,2018年7月21日住院,2018年9月1日出院。經(jīng)診斷為:左側硬膜下血腫、腦挫裂傷、創(chuàng)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額骨骨折、雙側頂骨骨折、顱外軟組織損傷、高血壓2級、2型糖尿病、低鉀血癥、低鈉血癥、低氯血癥、雙眼視盤水腫。出院建議全休二周。此后原告到該醫(yī)院復查,醫(yī)院出具了診斷證明并建議休息。
另查,郭洋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5萬元。庭審中公交公司認可郭洋系職務行為,愿承擔本案相應法律責任。
再查,事發(fā)后,公交公司墊付了醫(yī)療費128881.04元,其中包含某保險公司支付的交強險項下醫(yī)療費1萬元及商業(yè)三者險5萬元。另,公交公司墊付住院期間護理費8400元。
原告袁XX的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本院核實確認為:醫(yī)療費3949.93元(不含被告墊付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4200元(100元/天,住院42天)、營養(yǎng)費4500元(50元/天,90天)、誤工費37600元(4600元/月,6個月+10000元)、護理費5760元(120元/天,90-42天)、交通費1000元(酌定)、鑒定費3150元。
上述事實,有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票據(jù)、住院病歷、診斷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戶口本、鑒定意見書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公交公司的司機郭洋駕駛機動車輛與原告袁XX發(fā)生此次交通事故,郭洋負事故全部責任。公交公司的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公交公司的車輛投有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該車輛承保,故對于原告的損失中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擔。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本院憑票核實。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本院根據(jù)其受傷及恢復情況認定。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本院根據(jù)其就診情況支持其就醫(yī)所必需的費用。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本院結合診斷證明書認定誤工期間;關于收入標準,原告提供的部分銀行流水及完稅證明無法證明其明確的工資及獎金收入,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原告所在公司因原告受傷減少的收入或增加的損失。結合當事人在庭審的陳述,以及原告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情況,本院酌情認定原告的收入及因誤工減少的獎金。原告主張的財產(chǎn)損失,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具體數(shù)額,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過高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公交公司及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墊付的部分,本院依法核算。被告公交公司的答辯意見,無證據(jù)支持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給付原告袁XX死亡傷殘類賠償金1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北京公共交通XX(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客運分公司給付原告袁XX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92989.9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袁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51元,由原告袁XX負擔978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公共交通XX(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客運分公司負擔217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鑒定費3150元,由被告北京公共交通XX(集團)有限公司第一客運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杜春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黃 成
書記員 于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