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豫1302民初656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李XX,女,漢族,住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文聚,南陽市功能區(qū)文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吳文光,任公司經理。
住所地南陽市宛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豪,河南鼎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李XX訴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文聚、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秦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8年11月6日20時許,被告王XX駕駛豫R×××××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油田南陽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南陽路運輸檢測線東××處,與沿南陽路由東向西步行的原告李XX發(fā)生刮撞,造成原告李香梅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河南省南陽市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大隊出具的第4196011201800000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在此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李XX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綜上,原告在南陽油田總醫(yī)院診斷為右側踝關節(jié)骨折、腰部損傷、頭部損傷等,住院花費醫(yī)療費5868.67元,出院后又花費醫(yī)療費1194.53元,共計花費7063.2元?,F(xiàn)右側踝關節(jié)仍未痊愈,找被告王XX協(xié)商未果,被告王雅俊的摩托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公司投有強制保險。故該賠償費用應由兩被告共同賠償。訴訟請求:1、醫(yī)療費7063.02元、護理費649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交通費140元,以上合計15250元;2、鑒定費600元由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公告費由被告王XX承擔。
被告王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及投保無異議,應當提交駕駛證行駛證,證據(jù)應當提交原件核實。
原告李XX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1、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事故的責任;
2、住院病歷及票據(jù),證實病情及醫(yī)療費;
3、鑒定書及費用票據(jù),證實三期及鑒定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為:無異議,但醫(yī)療費票據(jù)請求法院核實。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對以上雙方不持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對有異議的證據(jù)在評理部分綜合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6日20時許,被告王XX駕駛豫R×××××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油田南陽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南陽路運輸檢測線東××處,與沿南陽路由東向西步行的原告李XX發(fā)生刮撞,造成原告李香梅受傷的交通事故。后經河南省南陽市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大隊出具的第4196011201800000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在此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李XX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李XX在南陽油田總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8年11月14日出院,共住院7天,花費住院醫(yī)療費4963.13元,門診費2099.89元。出院醫(yī)囑:1.繼續(xù)對癥治療,患肢石膏外固定3周左右。2.患肢2—3個月不能負重活動。3.出院后每1—2周來院復查一次,指導功能鍛煉,直至康復。4.不適隨診。
另查明:1、2019年7月2日,南陽科威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接受我院委托,對原告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7月16日上述機構出具南陽科威司鑒所【2019】臨咨字第25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咨詢意見為:被鑒定人李XX所需的誤工期評定為100日,所需的護理期評定為60日,所需的營養(yǎng)期評定為60日為宜。原告支出鑒定費用600元。
2、本案被告王XX駕駛的豫R×××××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6日,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
3、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王XX墊支2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庭審舉證及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予以證實,且雙方所舉證據(jù)已經庭審舉證、質證,并記錄在卷。
本院認為:一、公民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XX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該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采信。
二、被告王XX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因此,本案原告的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三、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如下:
1、醫(yī)療費。住院醫(yī)療費4963.13元,門診費2099.89元,有醫(yī)療票據(jù)及相關病歷、診斷證明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共住院7天,每天50元,計350元。
3、營養(yǎng)費。原告的營養(yǎng)期鑒定為60天,每天20元,計1200元。
4、護理費。原告的護理期鑒定為60天,原告主張按每天108.28元標準計算,本院予以支持,故護理費為60天×108.28元/天=6496.8元。
5、交通費。原告在市內就醫(yī)7天,每天按20元,計140元。
6、鑒定費600元,為原告實際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合計15849.82元。
四、責任承擔。原告李XX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861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向原告支付;原告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723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傷殘限額內向原告支付??鄢桓嫱鮔X已墊支的2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向原告李XX支付賠償金13850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被告王XX已墊支的2000元,扣除本案被告王XX應承擔的訴訟費181元、公告費用600元后,下余部分1219元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返還。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向原告李XX支付14631元(13850+181+600)。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李XX支付14631元。
二、限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被告王XX返還墊支款1219元。
三、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1元,公告費600元,由被告王XX負擔(已在返還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張宏顯
審判員 劉琳波
審判員 郭鳳香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呂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