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6王XX與位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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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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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324民初821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泗洪縣人民法院 2020-02-11
原告:王XX,女,職員,住泗洪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X,泗洪縣瑤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泗洪縣瑤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位XX,男,駕駛員,住泗洪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300793326XXXX,住所地宿遷市宿城區(qū)-02、03號及05二層。
負責人:張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江蘇大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訴被告位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位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案查明的事實如下:
一、原告訴訟主張:2017年2月2日,被告位XX與原告王XX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位XX已賠付5781.5元,某保險公司已賠付55467.5元。原告在本案中請求被告賠償的數額為163020.9元,具體為:1.醫(yī)療費10283.91元;2.護理費9309.6元[129.3元/天×(90-18)天];3.誤工費23274元(129.3元/天×180天);4.營養(yǎng)費630元[(60-18)天×15元/天];5.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10天×20元/天);6.殘疾賠償金94400元(47200元/年×20年×0.1);7.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8.交通費300元;9.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0623.4元[29462元/年×(18-4)年÷2×0.1]元,計163020.9元。
事故情況:2017年2月2日,被告位XX駕駛蘇N×××××小型轎車沿陳圩鄉(xiāng)陳圩村水泥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原告王XX駕駛的由南向北直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王XX受傷,車輛損壞。經泗洪縣交警大隊處理,認定被告位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王XX無責任。
被告的車輛及投保情況:事故車輛蘇N×××××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被告位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受害人收入、居住地等情況:原告提交的海寧市許村鎮(zhèn)孫橋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海寧市公安局許村派出所出具的居住登記證明可以與原告的陳述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前,長期與其丈夫在浙江省海寧市務工,其主要負責照顧家庭,帶孩子。無固定收入。
當事人爭議焦點: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何確定。
就原告的請求,本院認為應予支持的項目、金額及理由:
醫(yī)療費10283.91元,有出院記錄、用藥清單、醫(yī)療費發(fā)票為證,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10%非醫(yī)保用藥,但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交保險合同,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哪些用藥屬非醫(yī)保用藥及提供醫(yī)保用藥中的最高價格的同類替代性藥品的費用標準,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對其該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住院10天,每天20元;
營養(yǎng)費630元,司法鑒定意見書建議營養(yǎng)期為60天,本院予以采納,前期已賠付18天營養(yǎng)費,應予扣減,剩余42天,每天15元;
護理費7493元,司法鑒定意見書建議原告護理期為90天,本院予以采納,前期已賠付18天護理費,應予扣減,剩余72天,結合原告?zhèn)?,住院期間每天129.3元,出院后本院酌定每天100元;
誤工費23274元,原告一家長期在外地居住生活,其無固定工作,但其所承擔的家務對其他家庭成員的正常務工收入而言,無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庭主婦受害后,整個家庭的收入和開支勢必受到影響。如果對其實際損失不予賠償,顯失公平,考慮原告的傷情和家庭實際情況,故對其誤工費應予支持。司法鑒定意見書建議誤工期為180天,其主張按照江蘇省城鎮(zhèn)居民標準即每天129.3元計算,本院予以支持;
交通費酌定200元;
殘疾賠償金94400元,原告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有司法鑒定意見書為證。其定殘時35周歲,故應按20年計算,傷殘系數為0.1;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0623.4元,原告定殘時,其子陳恩澤4周歲,系未成年人,原告依法應承擔扶養(yǎng)義務,負擔的份額為1/2,計算14年。故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數額為67762.6元(29462元/年×14年÷2人×0.1);
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4000元;
鑒定費2180元,有鑒定費發(fā)票為證。
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1.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因被告位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該限額已使用11980元(包含醫(yī)藥費10000元),剩余108020元(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53084.31元。
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判決如下:
原告王XX因案涉事故,應予以支持賠償的各類損失合計161104.31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的數額為108020元,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的數額為53084.31元。以上賠償數額應當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0元(已減半收?。㈣b定費2180元,合計2780元,由被告位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200元。
審判員 何 涓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丹丹
書記員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