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XX與浙江惠光生化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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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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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8199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薛XX,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代理人錢婷,上海永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牛軍偉,男,漢族,戶籍地安徽省界首市。
被告浙江惠光生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榮東。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負責人毛寄文。
委托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薛XX與被告牛軍偉、浙江惠光生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光公司”)、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審理中,經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申請,本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重新鑒定。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錢婷、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依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牛軍偉、被告惠光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薛XX訴稱,2018年7月25日15時20分許,原告騎電動自行車與被告牛軍偉駕駛被告惠光公司所有的牌號為浙F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萬祥鎮(zhèn)臨港大道新泥路口發(fā)生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牛軍偉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肇事車輛投保于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處?,F(xiàn)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47,932.72元(人民幣,下同)、住院伙食補助費14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護理費5,760元、誤工費21,000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00元、交通費300元、衣物損200元、鑒定費1,900元、律師費4,500元。審理中,原告增加醫(yī)療費8,307.46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00元。上述損失,要求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依次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求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牛軍偉、惠光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牛軍偉、惠光公司均未具答辯。
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商業(yè)險保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原告?zhèn)闃嫵蓛蓚€XXX傷殘持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具體金額持有異議,由法院依法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25日15時20分許,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萬祥鎮(zhèn)臨港大道、新泥路口處,被告牛軍偉駕駛浙FXXXXX小型普通客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牛軍偉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zhèn)蟊凰歪t(yī)治療。
2018年12月2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浦南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情進行評定后,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薛XX因交通事故致左外踝骨折,左肩鎖關節(jié)脫位,經手術及對癥治療,目前遺留左踝關節(jié)活動明顯受限,左下肢負重受限,長距離行走受限,左肩關節(jié)活動部分受限,左上肢持物受限,分別評定為十級、XXX傷殘。2.其損傷后的休息期180日、營養(yǎng)期90日、護理期90日(包括后續(xù)治療)?!痹鏋榇酥С鲨b定費1,900元。為此次訴訟,原告支出律師費4,500元。
另查明,原告系城鎮(zhèn)居民。
再查明,浙FXXXXX車輛在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同時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審理中,經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申請,本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重新鑒定。2019年12月17日,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薛XX左肩部交通傷,后遺左肩關節(jié)功能障礙,構成人體損傷XXX殘疾?!?br>上述事實,由當事人的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病史資料、醫(yī)療費發(fā)票、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保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律師費發(fā)票、戶口簿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按照事故責任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并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作為機動車一方的被告牛軍偉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本院確認由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本院根據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確認由機動車一方承擔100%份額的賠償責任,該損失先由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余款由被告牛軍偉予以賠償。原告要求被告惠光公司承擔共同賠償責任之請求,因未能提供相關證據,故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原告合理損失的確認:(1)醫(yī)療費,本院經審查醫(yī)療費發(fā)票及相關病史,憑據核定為56,240.18元。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提出扣除非醫(yī)保費用之意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補助費14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交通費300元、衣物損200元,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3)護理費,原告住院9日實際支出陪護費900元,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并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鑒定結論確定的護理期為90日,扣除住院天數外其余81日,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情,酌定每日50元,確認為4,050元;故護理費合計為4,950元。(4)誤工費,原告提供了返聘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誤工損失證明等證據材料,主張其在上?;菖孰娖饔邢薰緩氖鹿芾砉ぷ鳎鹿べY3,500元,本次事故造成其誤工損失21,000元;因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原告系夫妻關系,存在一定利害關系,原告也未能提供工資發(fā)放的銀行流水或財務憑證等客觀證據,故對該項損失,本院不予支持。(5)殘疾賠償金,根據原告的戶籍性質、傷殘等級及定殘日時的年齡,本院確認為122,461.2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原告的主張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該項費用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償。(7)殘疾輔助器具費500元,系原告受傷后因實際需要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有相應票據,本院予以支持。(8)重新鑒定結論基本維持了原鑒定結論,初次鑒定費1,900元,本院確認由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承擔。(9)律師費,本院酌情支持4,000元,該項費用由被告牛軍偉承擔。
以上各項損失合計199,291.38元,本院確認由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120,2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項下承擔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項下承擔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項下承擔200元);由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內承擔75,091.38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4,000元,由被告牛軍偉承擔。被告人保上海市分公司合計應賠償原告195,291.38元。被告牛軍偉、惠光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放棄行使訴訟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薛XX195,291.38元;
二、被告牛軍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薛XX4,000元;
三、駁回原告薛XX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30元,減半收取計2,315元(原告薛XX已預交),由原告薛XX負擔237元,被告牛軍偉負擔1,29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83元。重新鑒定費2,7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兩被告各自應負之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姚彩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王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