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張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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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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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183民初727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陳XX,男,漢族,住句容。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江蘇省句容經濟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江蘇省句容經濟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X甲,男,漢族,,現(xiàn)住南京市江寧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qū)、37號。
代表人:婁偉民,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系上海恒量(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XX與被告張X甲、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被告張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⒈判令被告方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費用227497.56元;⒉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7日17時15分許,第一被告駕駛蘇A×××××號小型轎車行駛至243省道51公里附近處(少管所路口路段),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fā)生碰撞,致使原告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至句容市人民醫(yī)院救治,后轉入江蘇省人民醫(yī)院治療。經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對本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另查明,第一被告駕駛的蘇A×××××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被告張X甲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本次的訴訟請求過高。
原、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原、被告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經審查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8年4月7日17時15分許,張X甲駕駛車牌號為蘇A×××××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揚句線(243省51公里附近(即少管所路口路段)時,與陳XX所騎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致兩車受損、陳XX及電動自行車乘坐人鄒美青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當即被送至句容市人民醫(yī)院治療,同日又去南京總醫(yī)院湯山分院治療,2018年4月9日轉江蘇省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8年4月23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骨盆骨折;2、右髖臼骨折;3、右踝關節(jié)骨折;4、全身多處皮膚挫裂傷;5、慢性支氣管炎;6、肺部感染;7、左額部硬膜下血腫。2018年4月23日至句容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同年5月11日出院,出院診斷:1、骨盆、髖臼、內踝骨折術后;2、肺部感染;3、左額部硬膜下血腫;4、慢性支氣管炎;5、多發(fā)性皮膚挫裂傷;6、右側腓靜脈內血栓形成;7、高血壓Ⅰ級(高危組)。2018年4月7日本起事故經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X甲負主要責任,陳XX負次要責任,鄒美青無責任。2019年7月13日原告再次至句容市人民醫(yī)院行一右內踝內固定取出術,于2019年7月22日出院。為治療傷情原告支出醫(yī)療費106657.5元,為修理電動車支出2280元。2019年10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方賠償醫(yī)療費等費用55396.12元(暫定,待傷殘、三期鑒定后變更)。審理中,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對原告?zhèn)麣埖燃壖叭谄谙捱M行鑒定。2019年12月10日,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陳XX骨盆粉碎性骨折,嚴重畸形愈合構成九級傷殘。2、被鑒定人陳XX誤工期限以180日為宜,護理期限以90日為宜,營養(yǎng)期限以90日為宜。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2900元。
另查明:原告陳XX系江蘇尚邦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員工,月工資為3600元。
還查明:事故車輛蘇A×××××號小型轎車車主為張丹丹,張丹丹與被告張X甲系夫妻關系,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張X甲具備駕駛該車資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原告墊付1萬元,被告張X甲為原告墊付1萬元。
本院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本起事故經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張X甲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陳XX負次要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被告某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超出部分按事故責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80%。
本院經審核確認原告合理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106657.5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230元(41天×30元/天)。3、營養(yǎng)費2250元(90天×25元/天)。4、8625費8775元[72.5天×90元/天+住院17.5天(2100元)]。5、誤工費21600元(180天×120元/天)。6、殘疾賠償金94400元(47200元/年×10年×20%)。7、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8、交通費1000元。9、修理費2280元,合計24604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2000元,扣除墊付1萬元,尚應賠償112000元。超出部分12404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99234元,其中返還被告張X甲10000元。以上,被告某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原告211234元,返還被告張X甲墊付款10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陳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修理費共計201234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被告張X甲墊付款10000元。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6元,減半收取818元,鑒定費2900元,合計3718元,由原告陳XX負擔743元,被告張X甲負擔2975元(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張X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此款給付原告)。
上述款項可匯至句容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賬號:32×××95。匯款時注明本案案號)。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相應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帳號:11×××6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鎮(zhèn)江市永安路分理處)。
審判員 顏 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桂珊珊
書記員 朱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