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97顧XX與陸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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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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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205民初639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顧XX,女,漢族,住無錫市錫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無錫市錫山區(qū)華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陸XX,女,漢族,戶籍地宜興市,現(xiàn)住無錫市錫山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
代表人:尤力人,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江蘇潤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顧XX與被告陸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顧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陸XX在庭前證據(jù)交換時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顧XX訴稱,其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678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21天*50元/天)、殘疾賠償金23600元、誤工費16800元(80元/天*210天)、護理費8100元(90元/天*90天)、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3060元,合計87391.9元;上述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先行賠償,賠償不足部分由陸XX賠償。
被告陸XX辯稱,對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發(fā)后墊付1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車輛在該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事發(fā)后該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已墊付10000元,對顧XX主張的各項損失,醫(yī)療費金額沒有異議,要求按照10%的比例扣除非醫(yī)保用藥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630元(30元/天*21天),營養(yǎng)費1800元(20元/天*90天),護理費認可7200元(80元/天*90天),誤工費不認可,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異議,交通費認可200元,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3日,陸XX駕駛號牌為蘇BXXXXX的小型轎車,沿興港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興港大橋南堍時,所駕車車頭碰撞車前由顧XX駕駛的人力自行車,致顧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由陸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顧XX不負事故責任。蘇BXXXXX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
事發(fā)后顧XX即被送醫(yī)治療,期間住院21天,用去醫(yī)療費26781.9元(其中陸XX墊付1000元,某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經(jīng)顧XX申請,本院依法委托,無錫市中西醫(yī)結(jié)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9月16日出具鑒定意見書,評定顧XX左踝部損傷傷殘等級為十級,誤工期21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90日,顧XX用去鑒定費3060元。
顧XX名下的銀行賬號(開戶行:無錫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賬號:62XXX94)信息顯示,2017年2月至9月,顧XX每月均有工資收入,平均工資為2279.25元,另有一筆2017年10月16日的電匯款3620元,顧XX表示該筆款項也是工資,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此后至2019年11月再無工資收入。關于顧XX的工作及收入情況,無錫市乾豐制衣廠(以下簡稱乾豐廠)出具的證明載明,顧XX自2017年11月至12月在該廠從事臨時工修理線頭的工作,收入為每月2500元,事故發(fā)生后未再上班。案件審理過程中,顧XX表示,其事發(fā)前兩個月在乾豐廠工作,在此之前在無錫非凡之戀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非凡之戀公司)工作,都是從事服裝后道整理,非凡之戀公司的工資都是通過銀行卡發(fā)放的,乾豐廠的工資都是現(xiàn)金發(fā)放的,事發(fā)后其未再工作,也沒有工資收入。
以上事實,由原告顧XX提供的事故認定書、陸XX駕駛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交強險保單復印件、門診病歷、住院病案、醫(yī)療費發(fā)票、用藥清單、銀行卡交易明細、非凡之戀公司出具的說明、非凡之戀公司工商簡檔、乾豐廠出具的證明、乾豐廠工商簡檔、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被告陸XX提供的預交金收據(jù)、商業(yè)險保單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對顧XX主張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26781.9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21天*50元/天);3.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4.護理費8100元(90元/天*90天);5.誤工費14140元(2020元/月*7個月),顧XX提供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結(jié)合乾豐廠的證明可以證實其事發(fā)前具有工作及收入來源,以及因交通事故受傷產(chǎn)生誤工損失的事實,但顧XX提供的工資收入證據(jù)缺乏連續(xù)性,現(xiàn)金每月發(fā)放工資2500元的依據(jù)不足,故本院酌情按照無錫市在崗職工最低工資標準2020元/月計算誤工費;6.殘疾賠償金23600元(47200元/年*0.1*5年);7.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8.交通費300元;以上合計81671.9元。
關于賠償責任的承擔,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的,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顧XX61140元,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墊付10000元,還需賠償51140元;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由陸XX依據(jù)事故責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陸XX駕駛的蘇BXXXXX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故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應賠償顧XX20531.9元;合計71671.9元,某保險公司抗辯扣除10%的非醫(yī)保用藥費用,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因賠償款未超過保險限額范圍,故陸XX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其墊付的1000元由顧XX在收到賠償款后直接予以返還。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賠償顧XX71671.9元,其中向顧XX支付70671.9元,向陸XX支付1000元。
二、駁回顧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賠償款直接支付至當事人賬戶,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0元,減半收取390元,鑒定費3060元,合計3450元,由顧XX負擔6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830元。顧XX同意某保險公司應負擔部分的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譚學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劉燕妮
書記員 袁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