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65李XX與鄭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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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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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31民初296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金湖縣人民法院 2020-01-13
原告:李XX,男,漢族、住江蘇省金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費X,江蘇柏玉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XX,男,漢族,住蘇州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蘇州市吳江區(qū)、103、1601。
負責人:盧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X,江蘇拓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鄭XX、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費X、被告鄭XX、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洪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查明的事實如下:
一、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情況及責任認定
2018年7月10日14時30分許,鄭XX駕駛車牌號蘇E×××××小型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金湖縣衡陽路南側時,因疏于觀察,與同方向李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李XX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金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鄭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無責任。
二、車輛保險情況
鄭XX駕駛的車牌號為蘇E×××××小型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并投保不計免賠。發(fā)生事故時,均在保險期限內。
三、本案責任承擔主體
本案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故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的責任劃分,鄭XX應向李X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故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予以賠償。
四、鑒定情況
原告主張的損失,保險公司認為原告的醫(yī)療費用中有部分屬于治療自身疾?。ㄇ谐彝缶藜毎觯┵M用和三期期限過長,并向本院申請進行鑒定。2019年12月12日淮安市洪澤區(qū)人民醫(yī)院作出洪人醫(yī)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190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李XX因交通事故在醫(yī)療費中的非外傷用藥費用(右腕部腱鞘巨細胞瘤)561.97元;2.被鑒定人李XX傷后的誤工期為180日為宜,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
五、住院治療情況
原告李XX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后,于2018年7月12日在金湖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018年8月6日出院,住院計25天。
六、醫(yī)療費5363.4元
原告李XX主張醫(yī)療費5925.37元,并向本院提供的住院、門診醫(yī)療費收費收據等票據,保險公司要求扣除醫(yī)療費中非外傷用藥費用(切除右腕部腱鞘巨細胞瘤)。本院認為,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意見,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中有非外傷用藥費用561.97元,此費用不是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故應予剔除,保險公司的抗辯應予支持。
七、住院伙食補助費1250元
原告李XX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50元/天×26天),保險公司認為標準過高。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按照50元/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的標準符合現行規(guī)定,經核定該項損失為1250元(50元/天×25天)。
八、營養(yǎng)費2700元
原告李XX主張的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保險公司認為標準過高、期限過長。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按照30元/天計算營養(yǎng)費的標準符合現行規(guī)定,營養(yǎng)期限經司法鑒定為90天,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
九、護理費9000元
原告李XX主張的護理費9000元(90天×100元/天)。保險公司認為護理費標準過高、期限過長。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未提供有關票據,但結合原告損傷部位、程度及金湖縣本地護工工資一般水平,其標準以100元/天計算符合本地實際情況,護理期限經司法鑒定為90天,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
十、誤工費32657.42元
原告李XX主張的誤工費42570元(86323元÷365天×180天),保險公司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行駛證、駕駛證、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道路運輸證、服務證等,該證據能夠證明事故發(fā)生前原告長期從事出租車運輸工作,故原告主張的誤工損失應予以支持,經核定誤工費為32657.42元(66222元÷365天×180天)。
十一、交通費400元(本院酌定)
根據原告住院治療及異地鑒定的實際情況,本院酌定交通費為400元。
十二、電動自行車損失600元
原告主張電動自行車損失1000元。本院認為,原告的的電動自行車在此事故中確已部分損壞,該損失酌定為600元。
十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醫(yī)療費536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護理費9000元、誤工費42570元、電動自行車損失1000元、交通費1000元,檢查費10元,合計62943.4元。
十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告鄭XX為原告墊付電動自行車修理費600元,原告認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綜上所述,本院認定原告李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合計51970.82元{其中的醫(yī)療費536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5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護理費9000元、誤工費32657.42、電動自行車損失600元、交通費400元},上述款項未超過涉案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金額范圍,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李XX在獲得上述賠償后返還被告鄭XX墊付款6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X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51970.82元(款項匯至金湖縣人民法院開戶行:江蘇常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賬號:10×××78)。
二、原告李XX獲得上述賠償款后返還被告鄭XX600元。
三、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4元,減半收取687元(原告已預交和墊支)。由原告李XX負擔137元,被告鄭XX負擔5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及賬號:中國銀行清江浦支行,6232636100126002578)。
審判員 王文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陳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