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金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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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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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82民初527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楊有XX,漢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浙江杭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金士XX,漢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qū)-7層、10-14層、19-21層。
負責人:朱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女,系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楊XX與被告金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及其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金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62934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金XX承擔[賠償費用清單:醫(yī)療費28664.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元/天*100天=5500元、營養(yǎng)費30元/天*55天=1650元、護理費5100元+25天*130元/天=8350元、誤工費85天*(66432元÷365天)=15470元、交通費1000元、修理費1150元,醫(yī)保外用藥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31日17時30分許,金XX駕駛車牌號為浙AXXXXX的輕型普通貨車,由南轉北沿建德市楊梓線行駛至楊梓線3公里620米時,與原告楊XX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導致原告楊XX受傷和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緊急送往建德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鼻骨骨折、多處挫傷、左上前牙創(chuàng)傷性牙齒脫落牙齒松動、原發(fā)性高血壓、右足皮扶挫傷伴壞死。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金XX負事故全部責任,楊XX無責任。浙AXXXXX號車所有人為被告金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100萬元,被告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直接賠付責任。
被告金XX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供書面答辯狀,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次事故發(fā)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案涉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醫(yī)療費應剔除非醫(yī)保9718.95元,剔除無關的高血壓用藥635.87元、癌癥檢查費300元、甲狀腺檢查費95元、變應原篩查費2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認可30元/天,住院時間過長,認可25天;營養(yǎng)費認可15元/天,期限認可30天;護理費認可25天,100元/天;誤工費,原告未提供誤工證據(jù),不予認可,若法院支持誤工損失,被告認可誤工60天,按100元/天或按原告的實際損失計算;交通費酌情認可300元;財產損失未經(jīng)被告定損,未提供相應的損失照片及修理清單,不予認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本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保險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予以證明,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主張的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合理損失,本院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28664.7元,原告提供醫(yī)療費發(fā)票10張及住院費用明細清單1份予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對票據(j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保險公司提出應剔除非醫(yī)保費用9718.95元,本院認為非醫(yī)保用藥系原告治療傷情合理支出,應列入侵權賠償范圍,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0000元范圍內賠償,故其要求剔除的意見不予采納。保險公司另要求剔除事故無關治療費用,本院認為,以上治療內容系醫(yī)療機構核定,保險公司認為與事故無關,未提供充分證據(jù),未申請司法鑒定,對其意見不予采納。(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55天,本院按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計算為50元/天*55天=2750元。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住院時間過長,未提供相應依據(jù),不予采納。(3)營養(yǎng)費,雙方協(xié)商確定營養(yǎng)期限按30天,本院酌情支持30元/天*30天=900元。(4)護理費,原告提供醫(yī)療診斷證明其住院期間需陪護一人,即護理55天,并提供護理費收據(jù)證明其住院前30天支付護工護理費5100元。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確定,原告護理期限以42天計,本院對原告前30天護理費按原告實際支出予以確認,后12天按當?shù)刈o理行業(yè)平均工資標準水平予以支持,計算為5100元+12天*130元/天=6660元。(5)誤工費,原告提供醫(yī)療診斷證明書,證明其出院后需休息一個月,故其主張誤工期限85天,被告雖有異議,未提供相反證據(jù),未申請司法鑒定,故本院確定為誤工85天;原告未提供誤工證明,其在庭審中陳述其每月工資收入約為4000元,另扣社保費400元,故本院對其誤工費酌情計算為4400元/30天*85天=12466.67元。(6)交通費,按原告治療傷情需要,本院酌情支持300元。(7)修理費,原告提供修理費發(fā)票一張證明其損失車輛修理費1150元,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未定損不予認可,本院認為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有事故認定書記載予以證實,定損是保險公司的義務,其在事故發(fā)生后應主動聯(lián)系當事人確定定損事宜,其未定損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對原告主張的修理費用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本院按1150元予以確認。以上共計52891.37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事故事實清楚,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金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100萬元,含不計免賠),故原告各項合理損失52891.3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30576.67元(10000+19426.67+1150),超出交強險部分22314.7元,根據(jù)事故責任由金XX承擔,即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可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原告楊XX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款30576.67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支付原告楊XX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款22314.7元;
三、駁回原告楊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4元,減半收取計687元,由原告楊XX負擔110元,被告金XX負擔5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審判員 方雪蓮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方 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