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XX與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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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623民初586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如東縣人民法院 2020-02-25
原告:蓋XX,男,漢族,住黑龍江省肇州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江蘇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負責人:王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河北長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蓋XX訴被告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修理費83000元、施救費20000元、評估費6800元,合計109800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18日3時2分,被告王XX駕駛冀A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牽引冀AXXXXX號重型平板半掛車,沿228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241公里+20米路口處左轉(zhuǎn)彎,(在右側(cè)機動道路與非機動車道內(nèi))掉頭時,與同方向慢行道內(nèi)通行的張殿龍駕駛的黑E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黑EXXXXX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黑E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所載貨物受損,并產(chǎn)生施救等費用。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X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殿龍不承擔責任。被告王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不計免賠率第三者責任險。張殿龍駕駛的車輛系原告實際所有,掛靠在大慶市嘉誼偉業(yè)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營,車輛系營運車輛持有運輸證,是原告賴以生存的作業(yè)工具,盡管鑒定的修理費大于車輛實際價值,但既然鑒定不是全損,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賠償修理費,而不應按車輛實際價值賠付。
被告王XX未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王XX駕駛的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不計免賠率第三者責任險屬實。事故后因原告未告知車輛在何處,所以未估損,原告委托鑒定所支出的評估費6800元,不應由答辯人承擔。答辯人申請重新評估后,其鑒定結(jié)論中修復費用為83000元、實際價值為41000元,并且鑒定結(jié)論明確修復費用超過實際價值,該車輛的修復價格鑒定為重置費用40500元,若殘值歸受損方,則修復價格為39700元,法院應當以此鑒定結(jié)論為依據(jù)。原告主張的施救費20000元太高,認可2000元。
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18日3時2分,被告王XX駕駛冀A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牽引冀AXXXXX號重型平板半掛車,沿228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241公里+20米路口處左轉(zhuǎn)彎,(在右側(cè)機動道路與非機動車道內(nèi))掉頭時,與同方向慢行道內(nèi)通行的張殿龍駕駛的黑E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黑EXXXXX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黑E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所載貨物受損。
2018年8月21日,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X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張殿龍不承擔事故責任。
張殿龍駕駛的黑E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黑EXXXXX號重型低平板半掛車實際所有權人為原告蓋XX,掛靠在大慶市嘉誼偉業(yè)運輸有限公司。事故時,裝載了約30噸廢舊木材,事故后,如東鑫春停車場組織了吊車2臺、清障車1臺、抓機1臺、重型半掛車2臺、拖拉機1臺及人員進行施救,將散落在公路上的木材及事故車輛裝運至停車場,花去吊車費5000元、清障費2000元、抓機費2000元、重型半掛車運費8000元、拖拉機費600元及人員工資2400元,合計人民幣20000元。
事故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車輛未進行定損。2018年12月6日,經(jīng)原告申請,本院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其公估鑒定結(jié)論為:車輛評估金額90394元。為此,原告花去公估費6800元。此后,被告某保險公司以損失評估價超過車輛實際價值為由,申請重新鑒定,經(jīng)本院委托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如東分公司鑒定,其鑒定結(jié)論為:修復費用為83000元、實際價值為41000元、重置費用為40500元、殘值為800元,委托鑒定車輛出險后的修復費用超過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該車輛的修復價格鑒定最高為重置費用40500元,若殘值歸侵權方則修價格為40500元,若殘值歸受損方需扣除殘值800元,則修復價格為39700元。為此,保險公司支付公估費5380元。
另查明,原告的事故車輛至今未修理。
上列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駕駛證、行駛證,公估鑒定報告,大慶市嘉誼偉業(yè)運輸有限公司證明、施救費發(fā)票等證據(jù)得以證實,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1、被告王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50萬不計免賠率第三者責任險,對于原告的車輛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chǎn)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保險限額的損失,被告王XX按責任應承擔100%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按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合同一并理賠。2、原告車輛受損后修復費用大大超過了實際價值,且車輛至今未修理,現(xiàn)原告主張修復車輛擴大了損失,因而本院難以支持,應以鑒定的重置費用作為損失數(shù)額予以賠償,其殘值由原告負責處理。3、事故后,為清理現(xiàn)場、駁運車上貨物及事故車輛而支出的施救費用,因保險公司未主動定損而原告申請鑒定支出的公估費,被告保險公司依法應當賠償。原告主張的施救項目存在,其收費標準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但未主張價格鑒定,本院根據(jù)企業(yè)收費標準結(jié)合當?shù)厍闆r酌定1400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50萬不計免賠率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蓋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人民幣39700元(殘值歸原告所有)、施救費14000元、公估費6800元,合計人民幣60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履行(匯如東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如東珠江路支行,賬號:32XXX06)。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475元,由被告王XX負擔。重新鑒定公估費53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50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帳號:46XXX65)。
審判員 張金山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