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1姚圣達與江蘇誠達公路運輸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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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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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923民初633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阜寧縣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姚XX,男,漢族,居民,住阜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江蘇阜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某某公路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寧縣。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男,該公司員工。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姚XX與被告江蘇某某公路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姚XX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傷新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11171元、交通費800元以及本案訴訟費。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事故經(jīng)過、事故成因和車輛投保情況
1.事故經(jīng)過:2016年11月10日6時05分許,陳付標駕駛蘇J×××××號大型普通客車沿阜寧縣開發(fā)區(qū)開發(fā)區(qū)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與濟南路交叉路口處,越過道路中心雙黃實線車輛左側,與沿濟南路由西南向東北行駛的由姚XX駕駛的無號牌輕便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姚XX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
2.事故責任認定:2016年12月22日,阜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付標應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姚XX應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3.投保情況:陳付標駕駛的蘇J×××××號大型普通客車的登記所有人為某某公司,陳付標系某某公司的駕駛員,該事故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0000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二、事故后果
姚XX受傷后先后被送往鹽城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上海市第八人民醫(y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一〇一醫(yī)院、復旦大學華山醫(yī)院、上海銀都中醫(yī)醫(yī)院有限公司、阜寧縣人民醫(yī)院、上海第六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和檢查,其傷情經(jīng)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就前期的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2019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9)蘇0923民初855號民事判決,被告已按生效判決履行完畢。2019年7月1日,原告至上海第六人民醫(yī)院徐匯分院取除骨折內固定裝置(左脛腓骨骨折術后),7月7日出院,其后原告至無錫市錫山人民醫(yī)院、阜寧縣人民醫(yī)院門診,共用去醫(yī)療費12426.09元,除去醫(yī)保報銷部分外,自行支付9057.39元。
三、本次訴訟中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lián)p失
1.醫(yī)療費原告主張11171元,甲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主張金額包含醫(yī)保統(tǒng)籌部分,對于該部分予以扣除;另對原告要求該公司賠償?shù)脑V訟請求不予認可,認為其所有門診發(fā)生的費用票據(jù)無對應的檢查報告單、門診病歷,不能證明與交通事故有關,對于其在上海手術治療的費用應由其進行醫(yī)保治療,無法證明與本次交通事故有關聯(lián)性。本院認為根據(jù)姚XX提供的在上海第六人民醫(yī)院徐匯分院治療的出院小結、DR檢查報告單、醫(yī)療費發(fā)票、用藥清單,能夠證明與本次傷情有關,故確認醫(yī)療費為9057.39元;
2.交通費原告主張800元,甲保險公司認為因原告未提供相對應的就診醫(yī)療資料,且原告本次主張與本次事故存在關聯(lián)有異議,對交通費不予認可。對此關聯(lián)性本院在上述第一項中進行了闡述,予以認定。由于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取內固定需要至上海治療,故其去上海取內固定的交通費屬于擴大支出,該費用由其自行承擔。根據(jù)姚XX合理的就醫(yī)地點、人數(shù),本院酌定其交通費為100元。
以上損失合計9157.39元。
四、與本案有關的其他情況
1.姚XX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認為陳付標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對此甲保險公司不予認可。本院認為本院依事故責任認定作出的判決原告未有上訴,也亦提出申請再審,該判決已生效,應作為本案判決的依據(jù);
2.甲保險公司認為,原告本次費用的主張有悖于第一次的傷殘等級鑒定,首次訴訟原告申請傷殘鑒定時,其內固定在位,鑒定時以內固定存在骨不連不易再取出而鑒定,最終以喪失功能50%以上評定為九級傷殘,本次原告主張取內固定的相關費用,由此可以反映出其第一次鑒定,鑒定機構所給的鑒定結論有誤,屬于內固定在位評殘,其所評傷殘應當注明其內固定對功能喪失的參與度,如本次原告訴請一審法院予以認定,我司要求對于第一次其傷殘主張至少基于10%的參與度,由此產(chǎn)生的金額差額直接沖減本次原告的訴請。本院認為,原告申請鑒定時,存在骨不連情況,鑒定機構依此作出鑒定意見,現(xiàn)原告由于傷情的變化發(fā)展,符合取內固定指征,再次主張相關費用,本院應予支持;
3.本次訴訟,原告主張金額包含醫(yī)保統(tǒng)籌部分,對于該部分甲保險公司認為應予扣除,對此辯解理由本院予以采信。
五、賠償義務人及賠償責任承擔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姚XX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處理,認定陳付標應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姚XX應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符合本起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并作為定案依據(jù)。由于陳付標系某某公司的駕駛員,其駕駛某某公司所有的蘇J×××××號大型普通客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0000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且交強險限額部分上次訴訟已處理完畢,姚XX本次訴訟所致?lián)p失9157.39元在商業(yè)險限額范圍內,故由甲保險公司按責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6410元(取整數(shù)),被告某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六、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姚XX6410元(開戶名稱:姚XX,開戶行:中國銀行,帳戶:62×××32)。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姚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原告姚XX已預交25元),由原告姚XX負擔25元,被告某某公司負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邱慶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蓓蓓
書記員 江洪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