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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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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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民終399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9-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遵義市匯川區(qū)。
負責人:趙XX,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貴州省鳳岡縣人,住鳳岡縣。
委托代理人:葉XX,貴州黔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甲,男,漢族,貴州省鳳岡縣人,住鳳岡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乙,男,漢族,貴州省鳳岡縣人,住鳳岡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劉X甲、劉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鳳岡縣人民法院(2017)黔0327民初32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貴州省鳳岡縣人民法院(2017)黔0327民初3253號民事判決,重新作出公正判決;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的前提是“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根據(jù)三期鑒定報告,原告?zhèn)榭沙掷m(xù)誤工150天,150天原告是否繼續(xù)誤工,其合理性不明確;2、關于重新鑒定問題,我司前次上訴的主要問題是傷殘等級問題,鑒定機構依據(jù)關節(jié)功能喪失程度來評定傷殘等級,鑒定機構是否明確原告關節(jié)囊腫與膝關節(jié)活動喪失程度有關,以及有關程度,在該問題未明確的前提下既鑒定傷殘,明顯不合理;且一審法院重新鑒定未通知我司,由法院自行與原告協(xié)商選擇鑒定機構,導致我司上訴目的不能實現(xiàn),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糾正;3、護理費計算結果錯誤;4、未見鑒定費發(fā)票。
李XX二審答辯稱:委托的鑒定機構貴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鑒定所是上訴人方和答辯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選擇的鑒定機構,開庭時保險公司對重新鑒定的鑒定機構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對鑒定報告也沒有提出質疑。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劉X甲、劉X乙二審未作書面答辯。
李XX在一審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劉X甲賠償李XX經濟損失156002.66元,其中醫(yī)療費8555.7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20元、護理費9535.30元、交通費292元、營養(yǎng)費3600元、誤工費72914.40元、殘疾賠償金53485.24元、鑒定費13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應由劉X甲承擔的1220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余下的32002.66元由劉X甲賠償,劉X甲已付的2000元從賠償款中扣出;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8時35分,劉X甲駕駛貴C×××××號普通客車,沿秀河線向鳳岡方向行駛至秀河線244km+40m處時,因在禁止調頭的地方調頭,與同向行駛的李XX駕駛的貴C×××××號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李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鳳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52032722016024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甲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李XX經鳳岡縣人民醫(yī)院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并髁間棘骨折,住院治療54天,支付醫(yī)療費8555.72元。2018年4月2日,原告之傷經貴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貴陽市一醫(yī)司鑒所[2018]臨司鑒字第039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為:1、左膝關節(jié)功能障礙為十級(拾級)傷殘;2、誤工期150日,護理期90日,營養(yǎng)期限60日。在審理中,原告自認在住院期間劉X甲墊付醫(yī)療費2,000元。現(xiàn)李XX訴來一審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劉X甲對其損失予以賠償。
另查明,1、貴C×××××號普通客車車主為劉X乙,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為12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9月13日0時起至2017年9月12日24時止,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范圍內。2、2017年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為: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080元/年;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標準53874元/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標準38246元/年;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100元/天。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钡囊?guī)定,對原告李XX的損失分項確認如下:1、李XX主張醫(yī)療費8555.72元,經一審法院核實無誤,對李XX的醫(yī)療費按8555.72元予以確認,被告主張按7163.56元賠償與事實不符,應不予支持;2、根據(jù)《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黔府發(fā)〔2015〕16號文件規(guī)定取消農業(yè)戶口和非農業(yè)戶口性質的區(qū)分,統(tǒng)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對原告要求殘疾賠償金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的請求予以支持,對某保險公司認為應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原告為十級傷殘,對其主張殘疾賠償金按53485.24元(26742.62/年×20年×0.1),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3、李XX所受損傷為骨折,必定需要加強營養(yǎng)恢復健康,故對原告要求侵權人支付營養(yǎng)費的主張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每天60元計算營養(yǎng)費過高,被告主張按50元/天計算,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即原告的營養(yǎng)費為3000元(60天×50元∕天),對原告主張超過一審法院確認的部分不予支持;4、原告在外住院治療,其伙食費支出必然超過在家的伙食費用支出,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原告要求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80元的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某保險公司認為應按50元/天計算的抗辯主張不予采納。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4320元(80元/天×54天)予以確定;5、護理費應按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標準38246元/年計算,護理費相應為9535.30元(38246元/年÷365天×90天)。某保險公司主張護理費按照上年度居民服務性行業(yè)標準97元/天,護理費為8730元(35,528元/年÷365天×90天),其主張的上年度居民服務行業(yè)標準35528元/年,與貴州省公布的數(shù)據(jù)不一致,應不予支持;6、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處理交通事故要產生交通費用,一審法院就原告的交通費酌情按292元予以確認;7、李XX平常從事農業(yè)生產,其誤工費要求按照農林牧漁業(yè)平均工資53874元/年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誤工時間應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即按494天計算,對被告要求按150天計算的主張應不予支持。原告的誤工費為72914.40元(53874÷365×494);8、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2000元,精神撫慰金應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無過錯確定。李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傷并導致傷殘,劉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給李XX的精神帶來巨大傷害。故一審法院對其精神撫慰金按2000元予以確定。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元的辯稱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李XX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為154102.66元。
交強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控制機動車行駛這一高危行為的風險,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能夠得到及時的補償。因此,只要是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員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钡囊?guī)定,這里的責任限額是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責任限額,并沒有就被保險人對構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責任進行區(qū)分,也沒有對醫(yī)療費、死亡殘疾賠償、財產損失等分項進行區(qū)分,李XX要求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認為李XX的損失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分責分項計算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貴C×××××號普通客車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間,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對李XX造成的損失中122000元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保險限額予以賠償,超過122000的部分32102.66元由劉X甲賠償,劉X甲墊付的醫(yī)藥費2000元應從賠償?shù)目铐椫锌鄢觯蕜甲實際應賠償李XX30102.66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XX122000元。二、由劉X甲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XX30102.66元。三、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一審采信貴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李XX傷殘等級的鑒定意見是否正確;二、一審對護理費、鑒定費金額的認定是否正確;三、一審對李XX誤工期的認定是否恰當。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首先,經查,本案一審重審中,李XX向一審法院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一審法院組織各方當事人對鑒定機構進行協(xié)商選擇,因未能達成統(tǒng)一意見,一審法院按照法律規(guī)定指定由貴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李XX傷殘等級進行鑒定,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重新鑒定未通知其協(xié)商選擇鑒定機構的理由無事實依據(jù)。其次,一審重審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對貴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均不持異議?,F(xiàn)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主張鑒定結論缺乏合理性,但并未提交充分證據(jù)對諸如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的資質、檢材真實性與完整性等鑒定程序與鑒定意見的實質內容予以反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關于“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之規(guī)定,本院對鑒定機構作出李XX十級傷殘的鑒定結論予以采信,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李XX住院治療54天,司法鑒定機構對其護理期評定為90日,一審按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標準38246元/年計算其90天護理費為9535.3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至于鑒定費,在一審庭審中經各方質證均無異議,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無事實根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且鑒定費屬被上訴人李XX為明確自身傷殘等級、所需后續(xù)治療費等事項進行司法鑒定所產生,屬于為查明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而合理的費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關于“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guī)定,鑒定費應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付。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李XX之傷經鳳岡縣人民醫(yī)院診斷為左脛骨平臺骨折并髁間棘骨折,住院治療54天。出院醫(yī)囑載明:半年內避免負重。司法鑒定機構對其誤工期評定為150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誤工時間根據(jù)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钡囊?guī)定,本案中,李XX并未提供其持續(xù)誤工的相應證據(jù),本院根據(jù)其住院時間、出院醫(yī)囑,并結合鑒定機構意見,酌情支持其誤工期234天更為合理。其誤工費計算為34,538.4元(53874元/年÷365天×234天)
據(jù)此,李XX因交通事故受傷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8555.72元;2、殘疾賠償金53485.24元;3、營養(yǎng)費300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按4320元;5、護理費9535.30元;6、交通費292元;7、誤工費34,538.4元;8、精神撫慰金按2000元;9、鑒定費1,300元。綜上,李XX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為117,026.66元,未超過涉案車輛交強險總的賠償限額,故應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劉X甲墊付的醫(yī)藥費2000元應從該賠償款項中予以扣出,由某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劉X甲。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鳳岡縣人民法院(2017)黔0327民初3253號民事判決。
二、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XX115,026.66元;
三、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劉X甲2,000元;
四、駁回李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80元,由劉X甲承擔900元,李XX承擔1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8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780元,劉X甲承擔3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廖 戡
審判員 梁華勇
審判員 賀燦燦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 猶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