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縣運通汽貿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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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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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25民初9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大名縣人民法院 2020-02-20
原告:大名縣運通汽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大名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425347841XXXX。
法定代表人:苗XX,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北宇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400805565XXXX。
負責人:溫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女,法律顧問。
原告大名縣運通汽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名運通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名縣運通汽貿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名縣運通汽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評估費、路產損失費等經濟損失3089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7日16時許,董國奪駕駛原告的冀DXXXXX帶冀DXXXXX牌號重型半掛車沿灤海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汪東軍駕駛的無牌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失,灤南縣交通局路肩石、綠化樹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董國奪負主要責任,汪東軍負次要責任。原告方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fā)生后,雙方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原告訴至本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中標的車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在核實駕駛人員駕駛證、行車證、運輸資格證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實際損失。路產損失、公估費、訴訟費為間接損失,不是保險合同承擔范圍不予承擔,原告支出的行政罰款與本案無關,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大名運通公司所有的冀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2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1月29日0時至2019年11月28日24時止。
2019年5月7日16時許,董國奪駕駛大名運通公司所有的冀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冀DXXXXX牌號重型半掛車沿灤海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汪東軍駕駛的無牌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汪東軍受傷,兩車及灤南縣交通局路肩石、綠化樹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灤南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董國奪負主要責任,汪東軍負次要責任。大名運通公司支付拖車施救費2500元、吊車施救費4500元,共計7000元。2019年5月16日灤南縣交通運通局向大名運通公司出具公路路產損失鑒定書,當日大名運通公司賠償灤南縣交通局公路設施損失4300元,交罰款1000元。
根據大名運通公司申請,經法院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QTFY20191335《公估報告書》顯示冀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5590元。大名運通公司支付公估費3000元。
上述事實,有大名運通公司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事故車輛行車證、交通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公估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灤南縣交通運輸局路政執(zhí)法大隊路產損失鑒定書、收款票據、罰款票據、車輛駕駛員董國奪駕駛證、資格證,道路運輸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商業(yè)保險單各一份,在卷佐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大名運通公司、某保險公司對冀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的事實及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路政設施損壞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冀D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5590元整。公估報告由專業(yè)評估機構、專業(yè)公估從業(yè)人員出具,客觀真實,具有較高的證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某保險公司雖辯稱公估公司未實際勘查事故車輛,未通知其到場參與鑒定,對公估報告不予認可,施救費過高,但未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對其上述辯稱理由不予采信。大名運通公司因事故支出吊車施救費、拖車施救服務費,有相應發(fā)票在卷佐證。大名運通公司主張的吊車施救費4500元,拖車施救服務費2500元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公估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中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對大名運通公司主張的公估費3000元予以支持。
關于大名運通公司墊付的路產損失費、罰款費用某保險公司能否承擔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院認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允許的具有合法駕駛資格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的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約負責賠償。大名運通公司是涉案保險車輛的所有人,其墊付的路產損失費4300元,應由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保險限額和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限額內予以承擔,某保險公司應將該墊付費用支付給大名運通公司。故某保險公司辯稱大名運通公司墊付的路產損失費系間接損失不予承擔的辯稱理由不成立。大名運通公司所支付的行政罰款系因其未及時向路產損失部門報告損壞事實而產生的行政處罰,具有對公司行為進行懲罰的性質,與保險人無關,行政罰款1000元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給付大名運通公司車輛損失費、施救費、公估費共計25590元,在交強險財產保險限額、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給付大名運通公司墊付的路產損失費43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車上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大名縣運通汽貿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共計2559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保險限額、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大名縣運通汽貿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4300元;
三、駁回原告大名縣運通汽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2元,減半收取計28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77元,由大名縣運通汽貿有限公司負擔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蔣愛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黃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