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與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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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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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412民初923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秦XX,女,漢族,住常州市武進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龔XX,常州市武進區(qū)雪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住所地無錫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05685868XXXX。
負責人:徐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滕X,江蘇正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江蘇正太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濱湖區(qū)、15號13樓15一1301B、15一1302單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00836003XXXX。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江蘇眾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秦XX與被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周文平適用簡易訴訟,于2019年1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XX、被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滕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秦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120373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辯稱,因為我們已經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相應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來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責任認定及經過沒有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50000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墊付了10000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醫(yī)藥費中要求扣除15%的非醫(yī)報用藥。鑒定費和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30日14時15分左右,王鋼駕駛注冊登記為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的蘇B×××××號小型非載貨專項作業(yè)車沿雪馬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常州市武進區(qū)雪馬線91號門口路段時,遇同方向在前秦XX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該路段由西向東橫過馬路,王鋼在向左避讓過程中兩車發(fā)生相撞,致秦XX受傷,兩車均遭不同程度損壞。2018年6月7日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武公交認字(2018)第5003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鋼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秦XX應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秦XX受傷后隨即被送至常州市武進區(qū)中心衛(wèi)生院住院治療,2018年6月19日出院,后又于2019年7月25日到常州市武進人民醫(yī)院(南院)住院治療,2019年7月29日出院,兩次住院共用去醫(yī)療費30256.15元。2019年9月26日本院委托常州市第四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秦XX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及營養(yǎng)期作法醫(yī)學評定。該所于2019年10月16日出具常四院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75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秦XX4根肋骨骨折并后遺2處畸形愈合構成十級殘疾。秦XX受傷后的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秦XX為此支出鑒定費3060元。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墊付秦XX醫(yī)療費10000元。嗣后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起訴來院。
另查明,王鋼系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勞務外包人員,發(fā)生事故時王鋼所駕駛蘇B×××××號小型非載貨專項作業(yè)車系履行職務行為。蘇B×××××號小型非載貨專項作業(y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限均自2018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4日止,其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包含有不計免賠條款且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原告秦XX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常州市武進區(qū)中心衛(wèi)生院和常州市武進人民醫(yī)院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發(fā)票、司法鑒定意見書、蘇B×××××號小型非載貨專項作業(yè)車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單等書證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規(guī)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王鋼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秦XX應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又鑒于王鋼系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勞務外包人員,發(fā)生事故時王鋼所駕駛蘇B×××××號小型非載貨專項作業(yè)車系履行職務行為,而當事人也均無證據可推翻交警部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本院基于事故責任認定并綜合事故當事人參與交通活動的方式、蘇B×××××號小型非載貨專項作業(yè)車投保有交強險等因素考量后,確定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秦XX在本案中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綜合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訴辯意見審核、確認如下:
1、秦XX主張醫(yī)療費30256.15元,符合規(guī)定,本院予以照準。
2、秦XX主張誤工費10000元(2500元/月×4個月),符合規(guī)定,本院予以照準。
3、秦XX主張護理費9000元(150元/天×60天)。經本院審核確定護理費為5760元。
4、秦XX主張交通費300元,符合規(guī)定,本院予以照準。
5、秦XX主張營養(yǎng)費1350元(15元/天×90天)。經本院審核確定營養(yǎng)費為1080元。
6、秦XX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50元/天×24天),符合規(guī)定,本院予以照準。
7、秦XX主張殘疾賠償金75520元(47200元/年×16年×10%),符合規(guī)定,本院予以照準。
8、秦XX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符合規(guī)定,本院予以照準。
綜上,本院核定秦XX的損失為128116.15元,該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秦XX121188.42元,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賠付秦XX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外的醫(yī)療費2420.50元。綜上,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部分予以支持。此外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墊付秦XX醫(yī)療費10000元,可在其應履行的賠償義務中抵算。本案經調解無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秦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5580元,扣除已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余款95580元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秦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5608.42元。
三、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秦XX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外的醫(yī)療費2420.50元。
四、駁回秦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4元減半收取557元,鑒定費3060元,合計3617元,由秦XX負擔723元,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負擔2894元。
上述款項匯入:持卡人:秦XX,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常州雪堰支行,卡號:62×××7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文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蔣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