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徐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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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1民終1325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qū)。
負責人:趙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XX,遼寧沈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X,男,漢族,現(xiàn)住遼寧省遼中區(qū)。(缺席)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漢族,沈陽市遼中區(qū)于家房鎮(zhèn)于家房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推薦,住遼寧省遼中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曾XX,男,漢族,現(xiàn)住遼寧省撫順市新?lián)釁^(qū)。(缺席)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漢族,住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遼寧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qū)。(缺席)
負責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住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撫順市順城區(qū)。
負責人:朱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漢族,該公司工作人員,現(xiàn)住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qū)。
上訴因與被上訴人徐XX、曾XX、遼寧同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遼中區(qū)人民法院(2019)遼0115民初4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各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付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二次手術費22206.31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人保承保的是遼D×××××車輛的承運風險,保險標的物為該車輛并非貨物,并附加了該車輛對第三者的賠償保險即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事故發(fā)生時,系該車輛與我公司標的車共同對傷者造成損害,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應由我公司三者險與人保三者險分攤。原審錯誤的認為人保承保的是貨運險,保險標的為貨物損失,以貨物與掛車脫離方式將風險變相轉移至貨物身上,系法律適用錯誤,二審應改判該車輛附加的三者險與我公司三者險分攤。
徐XX辯稱,未到庭,提交書面答辯狀。
乙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投保的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本案是車輛給其造成的人身損傷,并不在我公司保險賠償項下,我公司同意一審判決。
徐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曾XX、物流公司、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賠償徐XX醫(yī)療費82925.21元(中國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急診票據5張4039.01元、住院票據1張67801.83元、用血互助金票據1張500元、救護車票據1張800元,沈陽市遼中區(qū)人民醫(yī)院門診票據12張7523.42元、住院票據1張2260.95元)、伙食補助費4000元(住院40天,每天要求賠償100元)、護理費4800元(1級護理3天,2級護理34天,一直雇傭護工護理,每天每人次支付120元護理費,要求曾XX、物流公司、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每天每人次賠償120元護理費,即(3×2天+34天)/人/次×120元/天=4800元)、交通費3000元、傷殘賠償金17496.5元(經依法鑒定一處十級傷殘,徐XX80周歲,賠償5年,徐XX是沈陽市遼中區(qū)于家房鎮(zhèn)于家房社區(qū)居民,屬于城鎮(zhèn)居民戶口性質,應按城鎮(zhèn)標準賠償,即34993元×5年×10%=17496.5元,由徐XX提供的沈陽市遼中區(qū)于家房鎮(zhèn)于家房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沈陽市遼中區(qū)于家房鎮(zhèn)人民政府證明等證據證明)、被扶養(yǎng)人景再芹生活費21574元(被撫養(yǎng)人1人,妻子景再芹。景再芹現(xiàn)年39周歲,賠償20年,撫養(yǎng)義務人1人,丈夫徐XX,即10787元X20年X10%÷1人=21574元。因妻子景再芹叁級肢體殘疾無勞動能力,無任何生活來源,無任何福利待遇,由徐XX撫養(yǎng),根據《婚姻法》第二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依法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720元、必要的取出內固定物手術費用12000元、車物損失費1000元(經保險公司定損),共計153515.71元;二、訴訟費由曾XX、物流公司、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09月10日10時19分,曾XX駕駛遼D×××××/遼D×××××號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遼中區(qū)十大線256km+300m(于家房派出所路口),遇徐XX駕駛電動三輪車由北向南行駛左轉彎發(fā)生碰撞,致兩車損壞,徐XX受傷的后果,入中國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醫(yī)院住院治療39天,一級護理3天,二級護理34天,診斷右側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花銷醫(yī)療費81482.26元。此事故經遼中交警大隊認定曾XX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徐XX負此事故同等責任。另查,遼D×××××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特約險,故訴至貴院,請依法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09月10日10時19分,曾XX駕駛遼D×××××/遼D×××××號車由東向西行駛至遼中區(qū)十大線256km+300m(于家房派出所路口),遇徐XX駕駛電動三輪車(車上坐景再芹)由北向南行駛左轉彎發(fā)生碰撞,致兩車損壞,徐XX受傷的后果。事故發(fā)生后,徐XX在中國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計39天。期間,一級護理及特級護理共5天,二級護理24天。此次交通事故經遼中交警機關認定,曾XX負同等事故責任,徐XX負同等事故責任,景再芹無事故責任。
曾XX所駕駛的車輛登記在物流公司名下,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率的約定。曾XX所駕駛的車輛遼D×××××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每次每人傷亡50萬元,每次免賠額500元。該險種的保險條款中“特別約定”中的第(5)項,即第三者特別約定中寫明,在履行第三者賠償責任時,本保單僅承保保險合同約定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所載危險貨物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經一審法院隨機選定鑒定機構,并由沈陽佳實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4月12日鑒定,徐XX右膝損傷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內固定物取出費用約為1.2萬元。徐XX進行傷殘鑒定時年滿80周歲。其配偶為景再芹,39周歲,叁級肢體殘疾。鑒定費172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而各方對交警機關事故認定書未提出異議,考慮徐XX過錯程度,其損失應先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50%。
因乙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在保險合同中對相關免責條款已作出約定(即只針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所載危險貨物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該約定并不具備無效情形。至于甲保險公司提出的按兩家保險公司商業(yè)三者險限額比例分擔賠償款的辯解,因并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故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夫妻雙方雖有扶養(yǎng)義務,但傷殘導致的徐XX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損失的前提是徐XX定殘前有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但考慮到事故發(fā)生時徐XX已年滿80周歲,其通過勞動獲得收入已不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故對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訴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徐XX的醫(yī)療費為82925.21元,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各賠償1萬元;其余的72925.21元及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900元(住院39天,每天按100元計算)、二次手術費1.2萬元,共計88825.21元,由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徐XX50%,即44412.61元。
徐XX的護理費3910元(一級護理及特級護理共5天,二級護理24天,每天每人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115元計算)、交通費1000元(根據徐XX住院與事故發(fā)生地距離酌定)、殘疾賠償金17496.5元(徐XX的戶籍地現(xiàn)為城鎮(zhèn),故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5年,十級傷殘系數(shù)為10%)、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根據傷殘等級及過錯情形酌定)、鑒定費1720元,合計26626.5元,應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各賠償。
因徐XX車輛損失已由甲保險公司定損1000元,故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一款六項、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徐XX部分醫(yī)療費1萬元;二、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徐XX護理費3910元、交通費1000元、殘疾賠償金17496.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元、鑒定費1720元,合計26626.5元;三、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徐XX醫(yī)療費及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二次手術費共計44412.61元;四、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徐XX車輛損失1000元;五、駁回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0元,由曾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主張的相關賠償應由其與被上訴人人保公司按照責任比例共同承擔的問題。根據物流公司在人保公司投保的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的相關條款,該部分保險的賠償僅針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所載危險貨物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賠償,而不包括本案的交通事故中第三者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賠償,且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也并無法律依據。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在保險范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相關賠償并無不當。故,上訴人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5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那 卓
審判員 陳興田
審判員 范 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焦龍
書記員施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