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魯16民終27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
負責人:方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葛XX,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無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無棣恒威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8)魯1623民初12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2018)魯1623民初1294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我司承擔濱王XX損失111466元,賠付差額20000元。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采信的鑒定報告車損價格鑒定過高,并未考慮涉案車輛使用年限后的實際市場價格以及更換所有配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該車輛鑒定時,車輛已修好,無法判定出配件是否更換,且大部分配件未達到更換程度,一審法院對關(guān)鍵事實認定不清。綜上,為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現(xiàn)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chǔ)上,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王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證據(jù)得當,一審法院依照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所做出的評估報告來計算被上訴人的車輛實際損失并無不當,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車輛損失、217600元;2、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2日14時21分許,宋國強駕駛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新大濟路由南向北行至新大濟路69KM+900米處左轉(zhuǎn)彎掉頭時,與由南向北行駛唐擁軍駕駛的原告所有的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宋國強、唐擁軍及乘坐人受傷,兩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jīng)無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宋國強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唐擁軍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主車系陽信濱陽工貿(mào)運輸有限公司,該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155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宋國強具有合法駕駛資格,所駕駛車輛具有合法行駛資質(zhì)。
唐擁軍駕駛的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系濱州市安泰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原告王XX。
另查明,濱州市安泰運輸有限公司作為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委托濱州市正興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魯M×××××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出具濱州正興評鑒字(2018)第002號資產(chǎn)評估報告書,認定損失價值為153380元。
一審法院認為,宋國強駕駛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唐擁軍駕駛的魯M×××××/魯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人員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宋國強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唐擁軍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有無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予以確認。原告王XX作為魯M×××××/魯M×××××號車輛的實際車主訴求賠償車輛損失,應(yīng)予支持。因魯M×××××/魯M×××××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故原告王XX的損失應(yīng)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按照宋國強所負事故責任予以賠償。因事故雙方均系機動車,酌定宋國強按70%承擔賠償責任。
魯M×××××號車輛損失,已經(jīng)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gòu)進行評估,并出具資產(chǎn)評估報告書,故原告王XX的該車輛損失應(yīng)按報告認定價值134280元確認。原告王XX主張的施救費,結(jié)合案情酌定5000元。
綜上,原告王XX的損失為:車輛損失153380元、施救費5000元,共計15838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車損2000元,剩余損失156380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70%即109466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王XX損失2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王XX損失109466元。
上述給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過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2元,由原告王XX負擔111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69元。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經(jīng)審查,本案一審法院經(jīng)上訴人申請依法委托濱州正興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損進行鑒定,上訴人一審開庭時明確表示在評估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共同參與,程序合法,認可濱州正興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關(guān)于車損的鑒定意見,并請求一審法院按照該鑒定意見確定損失價值。一審法院亦是根據(jù)該鑒定意見進行判決。二審上訴人在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又以車損鑒定不合理為由提起上訴違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本院對其上訴理由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yīng)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乃群
審判員 張發(fā)榮
審判員 劉超元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 孫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