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京0118民初343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密云區(qū)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商XX,男,住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XXXX。
負責人:王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河北長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商XX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商XX、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商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款11806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19日,我在某保險公司為我所有的車牌號為×××半掛牽引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2017年12月31日,我雇傭的司機何立駕駛上述車輛行駛至北京市密云區(qū)XXX村時,與胡文博駕駛的×××、×××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該事故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隊認定,何立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為修理在本次事故中受損的×××半掛牽引車,我支付施救費9800元、修理費108260元,以上共計118060元。某保險公司至今未能給付上述賠償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車損險屬實,不計免賠,被保險人為元氏縣皓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事故車輛的維修費過高,施救費亦過高,且施救費應當主車和掛車各擔一半。同時,商XX提供的掛車行駛證缺少承保期間的年檢記錄,存在拒賠條件。綜上,對于商XX的合理合法損失,我公司愿意承擔保險責任。對于訴訟費、鑒定費,我公司不同意承擔。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19日,車牌號為×××的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稒C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以下簡稱《保險單》)中載明:被保險人為元氏縣皓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氏公司),廠牌型號為XXX半掛牽引汽車,使用性質(zhì)為營業(yè)貨車,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27日0時起至2018年8月26日24時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263700元。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中第六條載明:“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七條載明:“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藶榉乐够蛘邷p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shù)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保險條款》還載明了其他事項。
2017年12月31日13時52分,在密云區(qū)XXX村,何立駕駛車牌號為×××、×××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胡文博駕駛車牌號為×××、×××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造成何立車左前部與胡文博車右后部接觸,胡文博車右前部又與前車左后部接觸,兩車損壞,何立受傷。此次事故經(jīng)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交通大隊認定,何立負事故全部責任,胡文博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商XX向天津連祥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費9800元,并提交了相應的施救發(fā)票。某保險公司認為商XX未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救援公司的相關(guān)資質(zhì),同時,上述施救費的產(chǎn)生不符合就近施救原則,數(shù)額超出了道路救援限價規(guī)定,且主車和掛車同時施救,費用應該主車和掛車各擔一半。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根據(jù)某保險公司的申請,經(jīng)國宏信價格評估集團有限公司鑒定,涉訴×××半掛牽引車的維修費用為92760元,某保險公司為此支付鑒定費3000元。商XX認為上述評估金額過低,某保險公司認為上述評估金額過高。
另查明:商XX向本院提交的元氏公司出具的證明上載明:“×××牽引車系商XX以我公司名義辦理的車輛登記,×××的實際車主為商XX,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XXX,另×××車輛保險均系商XX以我單位名義投保,所涉及車輛的保險利益,均歸商XX所有”。商XX向本院提交的×××重型自卸半掛車行駛證(復印件)顯示,該車注冊日期為2012年10月29日,發(fā)證日期為2019年9月29日,檢驗有效期至2020年10月。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保險單》、《保險條款》、《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發(fā)票、《價格評估報告》、證明、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資格證(復印件)、運輸證(復印件)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元氏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系保險合同關(guān)系,該合同關(guān)系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chǎn)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quán)的人。本案的被保險人是元氏公司,元氏公司有權(quán)按照財產(chǎn)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quán)?,F(xiàn)元氏公司出具證明,同意涉訴×××車輛的保險利益歸商XX所有,本院不持異議,故商XX有權(quán)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商XX為此支付施救費9800元,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理應依約就此款承擔賠付責任。關(guān)于車輛維修費,以鑒定機構(gòu)評估金額92760元為準,商XX主張過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給付商XX的保險金數(shù)額為102560元。某保險公司稱施救費和維修費過高且施救費應由主車和掛車各擔一半的辯解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辯稱商XX提供的掛車行駛證缺少承保期間年檢記錄進而存在拒賠條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亦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商XX保險金十萬零二千五百六十元;
二、駁回商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三百三十一元,由商XX負擔一百五十五元(已交納),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一千一百七十六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鑒定費三千元,由商XX負擔四百三十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千五百七十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曲 爽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江 南
書記員 王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