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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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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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3民初7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張XX,女,漢族,住浙江省桐鄉(xiāng)市。
被告:李XX,男,漢族,住浙江省桐鄉(xiāng)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鄉(xiāng)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83846850XXXX。
代表人:沈建洪,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乙,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張XX訴被告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唐雪平獨任審判,于同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張XX、李X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乙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起訴稱: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yī)療費等損失共計50498.81元,另墊付的司法鑒定費用要求由被告負擔。(變更后)
經審理查明:
2018年6月25日19時30分,李XX駕駛浙FXXXXX號小型汽車,在桐鄉(xiāng)市地方,與步行的朱炳潤、張XX發(fā)生碰撞,造成朱炳潤、張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桐鄉(xiāng)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XX負事故全部責任,朱炳潤及張XX均無責任。張XX之傷經桐鄉(xiāng)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3天,另門診數(shù)次,醫(yī)療費合計22023.81元。
張XX申請對其傷殘及誤工、護理、營養(yǎng)期限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至杭州明皓司法鑒定所,該所于2019年12月17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張XX之傷未構成傷殘,建議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60日;張XX支付鑒定費用1900元。
另查明,李XX所駕車輛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限額50萬元)、不計免賠險于某保險公司。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醫(yī)療材料、發(fā)票、司法鑒定報告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依據(jù)以上查明事實,可以確認原告損失合計50498.81元,其中:醫(yī)療費22023.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5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誤工費17280元、護理費8640元、交通費500元,均訴請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原告損失,均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司法鑒定費用1900元,系張XX墊付,依據(jù)鑒定結果結合事故責任比例,本院確認,由張XX負擔1000元,由李XX負擔900元。某保險公司抗辯應扣除非醫(yī)保及營養(yǎng)費,但該費用均可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付,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50498.81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04元,減半收取202元,由被告李XX負擔(已付);司法鑒定費用1900元,由原告張XX負擔1000元,由被告李XX負擔900元(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收到《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書》后,按通知規(guī)定期限、金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用。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
審判員 唐雪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褚小琴
書記員徐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