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何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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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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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民初785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區(qū)-7層、10-14層、19-21層。
負責人:朱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XX,男,漢族,住杭州市富陽區(qū)。
訴何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到庭參加訴訟,何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本院根據(jù)認定的有效證據(jù),結(jié)合到庭當事人的陳述,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一、2018年5月29日,何XX駕駛車牌號為魯Q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富陽區(qū)洞橋鎮(zhèn)政府時,與程傳清駕駛的車牌號為浙AXXXXX的小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何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程傳清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二、案外人浙江華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浙AXXXXX的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為463814.40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10日零時起至2019年3月9日二十四時止。事故發(fā)生后,浙AXXXXX的小轎車經(jīng)某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為56500元,實際維修費用亦為56500元。另浙AXXXXX的小轎車產(chǎn)生施救費用800元。之后,浙江華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索賠,2018年6月20日,某保險公司向浙江華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57300元。浙江華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quán)轉(zhuǎn)讓書》一份,將其向責任方主張賠償?shù)臋?quán)益轉(zhuǎn)讓給某保險公司?,F(xiàn)某保險公司以代位求償為由起訴至本院,要求判令:1、何XX賠償其損失40710元;2、本案受理費由被告何XX承擔。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向浙AXXXXX的小轎車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被保險人支付車輛損失險保險金57300元,其依法取得保險人代位追償權(quán)。由于何XX負事故主要責任,同時,其駕駛的魯QXXXXX小型轎車未投保機動車交強險,故其應首先在相當于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的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的55300元,根據(jù)侵權(quán)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計38710元,合計40710元。故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何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動放棄民事訴訟權(quán)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何XX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4071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8元,減半收取409元,由何XX負擔。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退費;何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健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楊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