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朱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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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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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1民初425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青田縣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1100148861XXXX,住所地浙江省麗水市。
負責人:童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浙江麗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XX,男,漢族,住浙江省青田縣。
原告與被告朱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朱XX支付原告保險金人民幣4771元并支付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從起訴之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轉換為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2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原告變更其第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朱XX支付原告保險金人民幣4771元并支付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從起訴之日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原告當庭變更其訴請,并未加重被告的負擔,故本院當庭予以準許。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15日,被告朱XX駕駛三輪電動車沿麗水市蓮都區(qū)慶春街東西方向行駛至慶春街與紫金路路口時,與案外人吳海燕駕駛的浙KXXXXX小型汽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朱XX負事故全部責任,吳海燕無責任。浙KXXXXX車輛系案外人王棟所有,且已在原告處投保了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按保險合同的約定為王棟支付了車輛修理費4771元,王棟于2018年11月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被告朱XX至今未予賠償。
以上事實有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單、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發(fā)票、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原告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被告朱XX作為侵權人造成原告承保車輛受損,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賠償了被保險人的車輛損失,故其有權在賠償金額4771元范圍內追償。對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朱XX未及時向原告支付賠償金,現(xiàn)原告主張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4.15%)計算利息損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朱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金4771元,并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4.15%賠償原告的利息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公告費600元,均由被告朱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洪鈺玲
人民陪審員 杜友平
人民陪審員 白偉鋒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代書 記員 黃鋮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