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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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5民初492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蘭考縣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曹XX,男,漢族,住蘭考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蘭考縣陽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
營業(yè)場所:開封市、二層。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0793242XXXX。
負責人:胡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董XX,河南龍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曹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建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董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23315元、評估費4000元、施救費3000元、維修費14360元,共計14467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5日10時3分許,原告雇傭司機李國友駕駛豫B×××××號、豫BXXX5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220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蘭考孟寨鄉(xiāng)曹莊路口東20米處時,與在道路右側頭北尾南停放的王萬標的魯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掛碰,致使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蘭考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715號認定書認定,原告的車輛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商業(yè)險,依據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被告依法應予以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此具狀,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公斷。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但該事故車輛損失評估金額過高,該案評估報告不能作為原告車輛實際損失的依據,應按照原告實際修復車輛的損失來確定。本案的訴訟費、評估費屬間接損失,公司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5日10時03分,李國友駕駛豫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220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蘭考孟寨鄉(xiāng)曹莊路口東20米處時,與在道路右側頭北尾南停放的王萬標的魯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掛碰,致使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王彎彎受傷,造成交通事故。2018年12月11日,蘭考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7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李國友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王萬標、王彎彎不負責任。
豫B×××××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識別代號:LRXXXPEB9ETXXX552,發(fā)動機號:1614C042420)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蘭考通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曹XX,該車掛靠在蘭考通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李國友為原告曹XX所雇傭司機。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分別為100000元和138160元。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豫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花費勞務施救費3000元;在蘭考鴻祥掛車廠為魯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花費勞務和配件維修費14360元。
2019年7月27日,經本院委托,豫正公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作出豫正價評字(2019)第0194號《豫B×××××歐曼牌BJXXX2SMFJB-1重型半掛牽引車、豫BXXX5掛通亞達牌CTXXX06A重型普通半掛車車輛損失價格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豫B×××××歐曼牌BJXXX2SMFJB-1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損失(修復費用)為106635元;豫BXXX5掛通亞達牌CTXXX06A重型普通半掛車車輛損失(修復費用)為16680元。豫正公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收取評估費4000元。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掛靠經營合同書、機動車行駛證、保險單、評估報告、評估費票據、施救費票據、維修費票據、李國友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等證據與原、被告陳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豫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相應的賠償款。但原告并未提供事故車輛投保有交強險的證據和起訴交強險的保險人,故對該事故車輛給第三者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由交強險保險人賠償的財產損失部分(2000元)應予扣除,給第三者造成的剩余財產損失12360元應由被告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豫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由本院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該評估意見本院予以采信,但蘭考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2-71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未顯示豫BXXX5掛通亞達牌CTXXX06A重型普通半掛車也屬事故車輛,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豫BXXX5掛通亞達牌CTXXX06A重型普通半掛車車輛損失1668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該掛車所產生的評估費也應與豫B×××××歐曼牌BJXXX2SMFJB-1重型半掛牽引車按評估金額比例扣除,應為4000元×0.16=640元;原告要求賠償的施救費3000元是因被保險車輛豫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遭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交通事故,為了減少事故損失而采取適當措施搶救保險標的時支出的費用,評估費3360元是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以上費用均應由作為保險人的被告承擔。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曹XX支出的配件維修費1236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曹XX車輛損失106635元、評估費3360元、施救費3000元;
三、駁回原告曹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9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三民
陪審員 郭新貞
陪審員 崔利珍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孫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