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與某保險公司、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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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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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24民初1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成安縣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秦XX,女,漢族,住成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系秦XX丈夫),住成安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邯鄲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908、915、916室。
負責人:孫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苑XX,該公司員工。
被告:陳X,男,漢族,住成安縣。
原告秦XX與被告、陳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范自偉、被告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秦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總額106585元;2.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3月17日12時15分許,陳X駕駛冀DXXXXX小型客車,沿朝陽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向陽街交叉口時,與沿向陽街由南向北行駛的秦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秦XX受傷,機動車與非動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到成安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后轉入成安縣醫(yī)院和邯鄲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花去大量醫(yī)療費,同時也給原告造成精神痛苦。被告陳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因此上述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有共同賠償?shù)呢熑?,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承保交強險一份,在行駛證、駕駛證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不存在免責下,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我公司非原告的侵權人,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應由我公司承擔。
陳X辯稱,我撞了原告,后去醫(yī)院檢查,我分四次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4300元,其他答辯意見同保險公司。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秦XX提交了醫(yī)療費票據(jù)七張、病歷三份、診斷證明書三份、費用清單、護理人員身份證兩份、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票據(jù)一張真實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成安縣盛豪物業(yè)服務公司證明和秦秀榮丈夫武XX房產(chǎn)證,證明原告在成安縣盛世佳苑居住生活,本院予以采信。2.交通費票據(jù)缺乏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的交通費本院將酌定;3.病歷復印費票據(jù)兩張缺乏證據(jù)形式要件,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17日12時15分許,陳X駕駛冀DXXXXX小型客車,沿朝陽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向陽街交叉口時,與沿向陽街由南向北行駛的秦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秦XX受傷,機動車與非動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到成安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后轉入成安縣人民醫(yī)院和邯鄲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21194元。該事故經(jīng)成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13042442019000017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陳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秦秀榮無事故責任。邯鄲愛眼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秦XX的傷殘等級為拾級傷殘;2.秦XX的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為90日,住院期間2人護理,出院后1人護理;營養(yǎng)期為60日。陳X系駕駛冀DXXXXX小型客車的駕駛人及所有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另查明,陳X為秦XX墊付醫(yī)療費430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法規(guī)。陳X駕駛機動車與原告秦XX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應當賠償原告全部合法損失。因其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與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對秦XX的訴訟請求,本院認定如下:醫(yī)療費21194元;護理費參照《河北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業(yè)109元/天,計算為15587元(109*90+109*53);住院伙食補助費5300元(53*100);營養(yǎng)費1800元(60*30);傷殘賠償金42896元(32997*13*10%);鑒定費1600元;交通費酌定為800元;因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傷殘,故對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5000元,以上共計94177元,秦秀榮已超過60周歲,對其誤工費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限額內(nèi)賠償秦XX醫(yī)療費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費用限額內(nèi)賠償秦XX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64283元,以上兩項共計74283元。超出交強險部分19894元,由陳X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全部承擔,扣除陳X墊付醫(yī)療費4300元后,陳X仍需賠付秦XX15594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賠償秦XX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74,283元;
二、陳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秦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等共計15,594元;
三、駁回秦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6元,由陳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汪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吳子珂
書記員李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