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XX與梁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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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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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5民初14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謝XX,男,漢族,住內鄉(xiāng)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內鄉(xiāng)縣方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梁XX,男,漢族,住內鄉(xiāng)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mào)試驗區(qū)(鄭東)金水東路39號出版大廈B座12層西側,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561014XXXX。
負責人:戴XX,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女,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謝XX與被告梁XX、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梁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XX訴稱: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73697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2日18時10分,梁XX駕駛車牌號為豫R×××××的輕型貨車,行駛至內鄉(xiāng)七青線××東橋路段時,與謝XX駕駛車牌號為豫R×××××的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謝XX受傷,車輛有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內鄉(xiāng)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梁XX負全部責任,謝XX無責任。
被告梁XX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對責任認定書無異議,我的車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三者險保額100萬,有不計免賠。應由保險公司替我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我墊支5000元,要求返還。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承保本案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我公司在無免責事由的各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部分訴求過高,各項損失應依法核定,缺乏事實證據(jù)的不應支持,事發(fā)后公司墊付10000元,應予扣減。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原告出示的身份證、戶口本、村委會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資料及票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收費票據(jù),被告梁XX出示的收據(jù)、駕駛證、行車證、交強險保單和商業(yè)險保單。雙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jù)真實性均無異議。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誤工期,保險公司認為原告誤工期請求過長,應為住院期間加院外90天合計152天。經(jīng)本院核查,結合原告的傷情存在腦顱損傷及'三期'評定規(guī)范,原告的誤工期酌定為200天較妥。2、二次手術費,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二次手術費鑒定過高。本院認為,該鑒定結論系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結論,該結論客觀準確,應予認定,保險公司異議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以采納。3、精神撫慰金,保險公司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撫慰5000元過高。本院結合案情,酌定為4000元。
依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2019年4月2日18時10分,梁XX駕駛車牌號為豫R×××××的輕型貨車,行駛至內鄉(xiāng)七青線××東橋路段時,與謝XX駕駛車牌號為豫R×××××的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謝XX受傷,車輛有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內鄉(xiāng)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41132542019000098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梁XX負該事故全部責任,謝XX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謝XX被送往內鄉(xiāng)縣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62天,支付醫(yī)療費45123.63元,2019年12月26日其傷情經(jīng)司法鑒定,謝XX左肩部損傷遺留左肩關節(jié)運動受限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二次手術費10000元。支付鑒定費2000元。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墊支10000元;梁XX向原告墊支5000元。
另查明,梁XX駕駛豫R×××××的輕型貨車歸其本人所有,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保額為100萬元,有不計免賠,本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
又查明:謝XX被扶養(yǎng)人父親謝玉生,兒子謝智恒,2018年度河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874元,河南省農(nóng)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10392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文明操作,安全行駛。梁XX駕駛的輕型貨車,與謝XX駕駛的普通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謝XX受傷,車輛有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內鄉(xiāng)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梁XX負該事故全部責任,謝XX無責任。該事故認定書結論客觀、準確,原、被告雙方對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且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承擔賠付責任,對原告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豫高法(2018)372號文件通知,經(jīng)本院核實原告謝XX的獲賠項目及數(shù)額:1、醫(yī)療費:45123.6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天×62天=3100元;3、營養(yǎng)費:20元/天×90天=1800元;4、護理費:108元/天×90天=9720元;5、誤工費:112元/天×200天=22400元;6、殘疾賠償金:(1)31874元/年×20年×10%=63748元;(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父親10392元/年×5年×10%÷5人=1039元,兒子10392元/年×5年×10%÷2人=2598元;7、交通費:20元/天×62天=1240元;8、精神撫慰金酌定為:4000元;9、二次手術費:10000元,以上共計:164768.63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向原告賠付164768.63元。梁XX要求返還墊支原告的5000元,因保險公司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jīng)賠償,返還墊付款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承擔訴訟費、鑒定費,鑒于該事故被告梁XX負全部責任,為了給予駕駛人員以懲戒和提醒,維護公共安全,文明駕駛,本院認為應由被告負擔,因鑒定費原告未提出請求,本院不予處理。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的辯稱,本院予以采納。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謝XX醫(yī)療費、二次手術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64768.63元,實際支付謝XX164768.63元-10000元-3113元=151655.63元,支付梁XX5000元-1887元=3113元;
二、駁回原告謝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887元,由被告梁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大廳遞交上訴狀,交納訴訟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 雁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席榮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