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許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魯1323民初432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一審 民事 沂水縣人民法院 2020-01-09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經(jīng)濟技術(shù)開發(fā)區(qū)。
負責人:吳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管X,該公司職工。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新鼎泰商務賓館)。
法定代表人:劉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該公司職工。
被告:許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沂水縣。
被告:于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沂水縣。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乙保險公司、許XX、于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管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于XX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許XX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已經(jīng)墊付的保險賠款1045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該款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2月1日13時40分,被告許XX乘坐于被告于XX停放在省道335線四十里堡派出所東100米道路北側(cè)的魯Q×××××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位置,點火啟動欲降車窗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分別與沿省道335由西向東行駛郭太英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與行人魏代榮、張祥浩碰撞后,與頭東尾西停于道路南側(cè)嚴效春駕強駛的魯Q×××××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郭太英、魏代榮及張祥浩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沂水大隊認定,被告許XX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于XX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嚴效春、郭太英、魏代榮、張祥浩不承擔事故的責任。魯Q×××××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魯Q×××××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原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原告在案發(fā)后受理了嚴效春的代位求償請求,將魯Q×××××號小型普通客車的維修費用10450元支付給了嚴效春,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原告取得追償權(quán),魯Q×××××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三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墊付的賠償款10450元。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魯Q×××××小型普通客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6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3日,該涉案車輛駕駛員無證駕駛發(fā)生事故,我公司不予賠償,車物損不屬于法定墊付范圍,不予認可,對訴訟費等程序性費用不予承擔。
被告許XX未作答辯。
被告于XX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對原被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維修費發(fā)票、付款轉(zhuǎn)帳憑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2月1日13時40分,被告許XX(無駕駛證)乘坐于被告于XX停放在省道335線四十里堡派出所東100米道路北側(cè)的魯Q×××××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位置,點火啟動欲降車窗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失控,分別與沿省道335由西向東行駛郭太英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與行人魏代榮、張祥浩碰撞后,與頭東尾西停于道路南側(cè)嚴效春駕強駛的魯Q×××××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郭太英、魏代榮及張祥浩受傷,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沂水大隊認定,被告許XX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于XX承擔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嚴效春、郭太英、魏代榮、張祥浩不承擔事故的責任。魯Q×××××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魯Q×××××號小型普通客車在原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原告在案發(fā)后受理了嚴效春的代位求償請求,將魯Q×××××號小型普通客車的維修費用10450元支付給了嚴效春。2019年8月13日,原告甲保險公司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已經(jīng)墊付的保險賠款10450元及利息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本案中,在該次交通事故中,案外人嚴效春所有的魯Q×××××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維修費用10450元,原告已于2016年3月30日向案外人嚴效春賠償該維修費用,從而取得代位案外人嚴效春向被告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因被告許XX無證駕駛造成的原告的財產(chǎn)損失,被告乙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許XX應當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款7315元(10450元×70%),被告于XX應當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款3135元(10450元×3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XX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款731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于XX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墊付的保險賠償款313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1元,由被告許XX負擔42.70元、被告于XX負擔18.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姜懿展
審 判 員 李良子
人民陪審員 李 華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