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XX與羅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寧0425民初251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彭陽縣人民法院 2020-01-08
原告:葉XX,男,漢族,居民,住寧夏彭陽縣。
被告:羅XX,男,回族,農民,住寧夏固原市原州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40103MAXXX8CW9P,住所地:銀川市興慶區(qū)。
負責人:姚XX,任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男,公司員工。
原告葉XX與被告羅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與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葉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葉XX代為支付的110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13日19時5分,葉XX駕駛夏利牌小轎車沿青彭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5公路451米路段時,與相向行駛的馬福紅駕駛大眾牌小型轎車相撞,后羅XX駕駛五菱牌輕型普通貨車又與車輛追尾相撞。致葉XX受傷,乘車人葉巧榮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駕駛人馬福紅及乘車人剡俊才、海玉平、呂淑平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葉XX被送往彭陽縣人民醫(yī)院治療,支出醫(yī)療費羅XX未賠償。彭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葉XX承擔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馬福紅承擔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葉XX多次聯(lián)系羅XX協(xié)商賠償事宜,羅XX均拒絕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受傷人數(shù)較多,交強險無責代賠需要分攤。車輛被保險人是陳彥忠,羅XX是否是陳彥忠允許的駕駛人。
羅XX辯稱,其是陳彥忠雇傭的司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8年1月13日19時5分,葉XX駕駛夏利牌小轎車沿青彭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5公路451米路段時,與相向行駛的馬福紅駕駛大眾牌小型轎車相撞,后羅XX駕駛五菱牌輕型普通貨車又與車輛追尾相撞。致葉XX受傷,乘車人葉巧榮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駕駛人馬福紅及乘車人剡俊才、海玉平、呂淑平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彭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葉XX承擔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馬福紅承擔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羅XX無責任。
另查明,羅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金額122000元,保險期間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3日,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本案中,羅XX無責任,其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葉XX駕駛的車輛上乘車人葉巧榮已死亡,葉XX起訴后,本院征求葉巧榮近親屬,同意賠償給葉XX,為了減輕當事人訴累,某保險公司應賠償葉XX11000元。
綜上所述,葉XX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葉XX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葉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寬富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晁永輝
書記員虎勇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