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與孔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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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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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3民初97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女,漢族,住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俞XX,浙江興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孔XX,男,漢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3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621710997XXXX。
代表人:康婕,系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系員工。
原告**與被告孔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俞XX,被告孔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44640元(其中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直接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孔XX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12日11時54分許,被告孔XX駕駛浙DXXXXX小型面包車在柯橋區(qū)柯安線職教中心附近地方與朱茂海駕駛的浙DXXXXX小型客車相撞,造成浙DXXXXX車上乘客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柯橋區(qū)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孔XX負事故次要責任,朱茂海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無責任。另查明,被告某保險公司系保險人,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嗣后,原、被告多次協(xié)商未果,遂成訴。
被告孔XX辯稱:1.對事故責任有點異議,被告沒有責任。2.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沒有墊付過款項。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2.浙DXXXXX車輛在我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3.原告訴請過高:醫(yī)療費應扣除非醫(yī)保費用930元;伙食費、營養(yǎng)費標準認可20元/天;誤工費、護理費由法院認定;交通費認可200元;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綜上,請法院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與原告訴稱的一致。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因傷在紹興市中心醫(yī)院等門診、住院治療,共住院7天,產生醫(yī)療費8181.02元。原告訴前自行委托紹興明鴻司法鑒定所對其的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yǎng)期限進行了司法鑒定,該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鑒定人**2019年2月12日的交通事故傷后所需的誤工期擬為120日,護理期擬為60日,營養(yǎng)期擬為60日。原告為此花去鑒定費700元。
同時查明,被告孔XX系浙DXXXXX車輛登記車主,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依法受到保護。本案中被告孔XX駕駛的浙DXXXXX車輛與朱茂海駕駛的浙DXXXXX小型客車相撞,造成浙DXXXXX車上乘客原告受傷的事實清楚,可以確認。根據公安部門對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朱茂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孔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無事故責任。現事故責任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負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據此,被告某保險公司雖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或責任方,但原告要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因本次事故損失情況,本院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8170元,該損失根據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發(fā)票等證據及原告的主張予以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缺乏充分有效的證據,本院不予采納;2、住院伙食補助費140元,按住院天數7天,20元/天的標準計算;3、營養(yǎng)費1200元,按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營養(yǎng)天數60天,20元/天的標準計算;4、誤工費21840元,根據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誤工時間120天,按2018年浙江省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6432元/年的標準計算;5、護理費10920元,根據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護理時間60天,按2018年浙江省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6432元/年的標準計算;6、交通費因考慮到原告?zhèn)笮杈歪t(yī)及護理等實際情況,酌情考慮為300元;7、鑒定費700元,根據原告實際支出認定。以上合計43270元。
因上述損失均未超過交強險各分項限額,故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43270元,其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951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33760元。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其他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經濟損失合計43270元,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向權利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6元,減半收取458元,由被告孔XX負擔,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樊文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唐秋萍
書記員 袁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