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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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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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11民初34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嘉興市秀洲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402679590XXXX。
負責人:金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周X,浙江建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男,漢族,住江西省鄱陽縣,現(xiàn)住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qū)。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張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X立即支付原告墊付的保險賠償款405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2月14日,張麗娟駕駛沈洪良所有的浙F×××××號小型轎車與張X駕駛的浙A×××××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嘉興市秀洲區(qū)路口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張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原告承保浙F×××××號車輛車損商業(yè)險,車輛被保險人沈洪良向原告申請賠償車損修理費4050元,并將索賠權轉讓給原告,原告支付賠償款4050元。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張X未作答辯意見。
本案經(jīng)開庭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2月14日,張麗娟駕駛沈洪良所有的浙F×××××號小型轎車與張X駕駛的浙A×××××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在嘉興市秀洲區(qū)路口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張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原告承保浙F×××××號車輛車損商業(yè)險,車輛被保險人沈洪良向原告申請賠償車損修理費4050元,并于2019年3月18日將索賠權轉讓給原告,原告于2019年4月1日支付給沈洪良賠償款4050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表、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確認書、維修項目清單、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修理發(fā)票、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據(jù)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陳述所證實。
本院認為,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涉案事故?jīng)嘉興市公安局秀洲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由被告負全部責任。保險公司的損失情況確認書、維修項目清單、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與支付憑證相一致,能夠證明原告所支付的代償款4050元是符合本案實際的。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4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張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后附頁)
審判員 姚肖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史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