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XX、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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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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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終917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17
上訴人(原審被告):金XX,男,漢族,住浙江省杭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紹興市。
主要負責人:凌X。
委托訴訟代理人:阮XX,乙保險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qū)-7層、10-14層、19-21層。
主要負責人:朱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甲保險公司員工。
上訴人金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杭州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9)浙0191民初26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金XX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2、本案二審訴訟費由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乙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損失情況確認書、修理費發(fā)票事實不清:1、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上的定損價格金額總數(shù)為21230元,和維修發(fā)票金額不符;2、乙保險公司應提供定損車輛的原始照片、受損的原始配件、更換配件的標準;3、乙保險公司開庭后補交的證據(jù)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除了項目金額沒有原始的日期及簽名、蓋章,應屬無效。故申請法院查明事實。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明確了國家制定并頒布該條例是為了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故不分項賠付更符合立法本意,有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2012)杭西商處字第535號民事判決書為參考依據(jù)。故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內(nèi)不分項賠償,承擔本案賠償金額。
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辯稱:我方提供的損失確認書和修理發(fā)票是事實存在的,金XX承擔事故的全責,應承擔車輛的維修費用36200元。
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辯稱:金XX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從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6日,事故發(fā)生后金XX到我公司報案,因為金XX僅投保了交強險,我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2000元進行了定損。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金XX賠償乙保險公司損失36200元;2.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就金XX的賠償責任向乙保險公司承擔直接賠付義務,不足部分由金XX承擔;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2月6日,金XX駕駛浙AXXXXX號車輛與朱磊駕駛的浙DXXXXX號車輛發(fā)生追尾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金XX負事故全部責任,朱磊無責任。雙方經(jīng)調(diào)解確認,浙AXXXXX號車輛修理費、浙DXXXXX號車輛修理費、施救費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金XX承擔100%。事故發(fā)生后,浙DXXXXX號車輛發(fā)生維修費36200元,該車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經(jīng)浙DXXXXX號車輛被保險人國網(wǎng)浙江省電力公司紹興供電公司向乙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乙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36200元,同時取得追償權。浙AXXXXX號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乙保險公司按照保險約定,向交通事故中受損的浙DXXXXX號車輛所有人賠償了車輛損失費36200元,作為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享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涉案交通事故金XX負全部責任,其在答辯中提出的不應承擔全部責任的抗辯意見因無充分證據(jù)證明,不予采納。浙AXXXXX號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向乙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000元,其余部分34200元由侵權人金XX承擔賠償責任,金XX抗辯要求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122000元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沒有相應依據(jù),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乙保險公司2000元;二、金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乙保險公司342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5元,減半收取352.5元,由金XX負擔。乙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該法院申請退費;金X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該法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二審期間,上訴人金XX向本院提交了證據(jù)1、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修理發(fā)票,證明浙DXXXXX號小型汽車損失及維修情況的事實。證據(jù)2、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證明浙DXXXXX號小型汽車的損失及維修情況的事實。證據(jù)3、法院判決書,證明交強險分項的依據(jù)。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經(jīng)質(zhì)證,乙保險公司認為,證據(jù)1,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修理發(fā)票上面顯示的金額是36200元。證據(jù)2,沒有包含維修的工時費用。證據(jù)3,2013年交強險是要分項的。甲保險公司認為,證據(jù)1,真實性沒有異議。證據(jù)2,這只是零部件的費用,沒有包括人工工時費用。證據(jù)3,這是2012年的判決,相關的保險條款現(xiàn)已不適用。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金XX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1、2,結(jié)合乙保險公司在原審中提交的相應證據(jù)可以證明浙DXXXXX號車輛發(fā)生維修費用36200元。金XX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3,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
經(jīng)審理,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可以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金XX因交通事故致浙DXXXXX號車輛受有損害且金XX負事故全部責任,浙DXXXXX號車輛保險人即乙保險公司對此支付保險理賠款36200元后有權代位行使相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審判決據(jù)此認定金XX應當承擔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之外的賠償責任無誤,本院予以確認。金XX尚主張甲保險公司應當對案涉交強險不分項賠償,因交強險在全國范圍內(nèi)實行統(tǒng)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故原審判決認定甲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2000元賠償責任并無不當,金XX的該上訴理由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金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5元,由金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劍
審判員 王楊沁如
審判員 張 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