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侯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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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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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08民終679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寧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800865949XXXX。
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山東晟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侯XX,女,漢族,農民,住山東省金鄉(xiāng)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甲,男,漢族,農民,住山東省金鄉(xiāng)縣。
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丙,金鄉(xiāng)金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濟寧市玉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鄉(xiāng)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828312945XXXX。
法定代表人:趙XX,經理。
原審被告:王X甲,男,漢族,農民,住山東省鄒城市。
原審被告:王X乙,男,漢族,農民,住山東省金鄉(xiāng)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侯XX、甲及原審被告濟寧玉泉物流有限公司、王X甲、王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金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8)魯0828民初43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并依法改判;二、上訴費用由侯XX、甲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王X甲承擔80%的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事故責任并不等同于賠償責任,對于事故的發(fā)生,王昭承擔主要責任,李根肩、王緒喜分別承擔次要責任,另外,王X乙出借車輛存在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本案中有四個主體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原審法院判決王X甲自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其余三個主體總共承擔20%,這明顯加重了王X甲的責任,該認定于法無據。經綜合考量本案各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按照以下比例進行賠償較為合理:王X甲承擔賠償責任的60%,李根啟、王緒喜各承擔15%、王X乙承擔10%。二、原審判決認定某保險公司賠償侯XX、甲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明顯過高?!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行為方式、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內素來確定。”本案中,1、交通肇事屬于過失侵權,其侵害手段、危害程度較故意侵權行為要輕;2、侵權人王X甲沒有因侵權行為而獲利,反而因觸犯刑法被判刑;3、受害人王緒喜在事故中也存在過錯;4、在全國范圍來說,1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常見,這一標準遠遠超過了金鄉(xiāng)縣的平均生活水平。因此,某保險公司向侯XX、甲賠償1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較為公平合理。
侯XX、甲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第一點上訴理由不成立。本案機動車事故中,某保險公司承保的魯H×××××/魯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駕駛人存在嚴重過錯,造成一死一傷的后果,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二、某保險公司提出應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理由不當。侯XX、甲因王緒喜去世遭受重大精神打擊,導致侯XX精神失常需要大量精神藥物治療,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是正確的。
王X乙述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判分配責任合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濟寧玉泉物流有限公司、王X甲未作陳述。
侯X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賠償金等共計90萬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金鄉(xiāng)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經調查認定,王X甲未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機動車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其違法行為相比李根啟、王緒喜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牽引故障車以及李根啟未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的違法行為,對該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所起作用大,過錯嚴重,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根啟、王緒喜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根啟、甲對該事故認定書不服,向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申請復核,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復核結論,維持金鄉(xiāng)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王X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2018年9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受害人王緒喜于原告侯XX系王緒喜之妻,二人生育一子即原告甲。王緒喜于2018年6月13日在金鄉(xiāng)縣殯葬管理所火化,金鄉(xiāng)縣天成殯葬服務有限公司收取整形費1200元、穿衣費800元、遺體處置服務費1180元、遺體火化服務費530元、喪葬用品3290元。金鄉(xiāng)縣卜集鎮(zhèn)李堂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該村村民王緒喜因交通事故死亡回村發(fā)喪入土招待親朋共計59000元。受害人王緒喜于2012年8月2日購買山東省九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位于金鄉(xiāng)縣。金鄉(xiāng)縣金鄉(xiāng)街道春秋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于2018年6月12日出具的證明證實,王緒喜長期在該社區(qū)居住,并在菜市場從事蔬菜、調料生意。原告提交的歷月電費明細記載,王緒喜名下5號樓1單元501室自2017年1月起電費正常;天然氣繳費明細證實自2016年11月27日開始繳費。被告王X甲駕駛的魯H×××××/魯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為被告濟寧市玉泉物流有限公司,王X甲系該公司駕駛員。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主車保額200萬元、掛車保額5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投保有不計免賠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同類醫(y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十)精神損害撫慰金;…。另查明,被告王X乙系王緒喜及李根啟駕駛的兩輛無牌拖拉機的管理人和使用人,該兩車均未投保交強險。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要求被告王X乙承擔本案民事責任。再查明,本次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李根啟亦提起民事訴訟,本院(2018)魯0828民初4357號案中查明李根啟各項經濟損失為:1、醫(yī)療費67208.98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160元;3、營養(yǎng)費1800元;4、誤工費9900元;5、護理費5040元;6、殘疾賠償金323743.20元;7、交通費500元;8、鑒定費2100元。原、被告因賠償事宜形成糾紛,原告侯XX、甲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0萬元。本案庭審期間,原告明確表示不主張被告王X乙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其提交的證據在卷佐證,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金鄉(xiāng)縣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依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王X甲未安全文明駕駛機動車以致與前車發(fā)生追尾相撞,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過錯嚴重,應承擔事故80%責任;原告李根啟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牽引故障車且未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及《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五項之規(guī)定,對事故發(fā)生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事故10%責任;受害人王緒喜無證駕駛無牌被牽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五項及《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亦有一定過錯,承擔5%事故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被告王X乙作為受害人王緒喜所駕拖拉機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應當知道王緒喜未取得駕駛資格,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本院酌定其承擔事故5%責任比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北景钢?,李根啟駕駛的無牌拖拉機未投保交強險,被告王X乙作為該拖拉機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自愿放棄被告王X乙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本院予以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币罁摲梢?guī)定,被告王X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系履行職務行為,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濟寧市玉泉物流有限公司承擔。因被告王X甲駕駛的魯H×××××/魯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王X甲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原告損失不足的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保責任險限額內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付。原告損失超出保險范圍的,由侵權責任人按照責任比例承擔。根據原、被告舉證和庭審質證,本院核定原告侯XX、甲的各項損失為:1、死亡賠償金:事故發(fā)生前,受害人王緒喜已在金鄉(xiāng)縣城區(qū)長期居住,故其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予以計算。36789元/年×20年=735780元。2、喪葬費:31781元。原告按照其所在村委會證明的支出數(shù)額要求喪葬費理由不當,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3、辦理喪葬事宜人員的交通費:原告主張300元予以支持。4、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王緒喜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親屬精神受到嚴重損害,且肇事車輛所有人為企業(yè)法人,本院酌情支持100000元。以上共計:867861元?!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多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損失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的,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損失未超出各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王X甲駕駛重型貨車與李根啟駕駛拖拉機對造成受害人王緒喜死亡均有過錯,原告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867861元已超出兩輛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和,故被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王X乙均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死亡傷殘項下足額承擔110000元?!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shù)額?!北敬问鹿手?,被告王X甲駕駛的魯H×××××/魯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致李根啟與王緒喜兩人受到傷害,二人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lián)p失之和(339183.20+867861)1207044.20元超出魯H×××××/魯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投保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責任限額110000元,故應由兩受害人按損失比例確定其應得的交強險該項數(shù)額,李根啟應得部分計算為110000×339183.20/1207044.20=30910.34元,本案原告侯XX、甲應得110000-30910.34=79089.66元。原告應得的交強險賠償部分,本院認定為先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則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剩余(100000-79089.66)20910.34元,屬于被告保險公司免責范圍,由被告濟寧市玉泉物流有限公司按照責任比例承擔20910.34×0.8=16728.2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應承擔(867861-79089.66-110000-20910.34)×0.8=526288.80元。以上被告保險公司共計應承擔的數(shù)額為:79089.66+526288.80=605378.46元。原告的訴求其他超出部分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X甲及被告濟寧市玉泉物流有限公司未出庭應訴視為自動放棄其相應訴訟權利。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侯XX、甲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05378.4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二、被告濟寧市玉泉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侯XX、甲精神損害撫慰金16728.27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三、駁回原告侯X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400元,由被告濟寧市玉泉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王X甲共同負擔4424元,原告侯XX、甲共同負擔1976元。
二審中,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侯XX、甲提交了金鄉(xiāng)縣××防治院開具的門診病員檢查證明書,證明侯XX身患抑郁癥。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階段的爭議焦點問題為:1、涉案事故的責任比例應當如何劃分;2、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侯XX、甲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關于焦點1,根據金鄉(xiāng)縣交警大隊針對涉案事故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王X甲承擔涉案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根啟、王緒喜承擔涉案事故的次要責任。王X甲未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相比李根啟、王緒喜的違法行為,對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所起作用較大,過錯較為嚴重,應承擔涉案事故的主要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事故責任不等于賠償責任,讓王X甲承擔80%的賠償責任,明顯加重了其應承擔的責任,故王X甲應當承擔60%的賠償責任。本院認為,事故責任不等于賠償責任,但可以作為認定當事人過錯程度的依據。王X甲的違法行為相對于李根啟、王緒喜的違法行為,過錯程度明顯較大,一審法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認定王X甲承擔涉案事故80%的賠償責任,不超出合理限度,應予維持。
關于焦點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王緒喜因涉案交通事故死亡給侯XX、甲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其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駬p害賠償兼具補償、撫慰和懲罰功能,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的確定,應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賠償責任人經濟能力及當?shù)仄骄钏降榷喾矫嬉蛩?。本案中,王X甲對涉案事故的發(fā)生主觀上為過失,且其并非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王緒喜、李根啟對涉案事故的發(fā)生亦存在一定過錯,結合金鄉(xiāng)當?shù)氐钠骄钏胶臀沂〉膶徟袑嵺`,一審法院認定精神撫慰金的數(shù)額為10萬元,明顯過高,本院予以糾正。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為5萬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東省金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8)魯0828民初435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二、變更山東省金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18)魯0828民初435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侯XX、甲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81839.5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400元,由濟寧市玉泉物流有限公司與王X甲共同負擔4256元,侯XX、甲共同負擔214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985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9471元,由侯XX、甲負擔38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壯男
審判員 史海洋
審判員 張思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劉純子